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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书范例:刑事自诉状

2011-6-14 22:25| 发布者: 军人创业| 查看: 558| 评论: 0

摘要: 【文书格式】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年龄。案由和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 ...
【文书格式】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年龄。

案由和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诉人:×××
                         ××××年××月××日
 附:本状副本×份
【注意领会】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1条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①侮辱、诽谤案;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③虐待案④侵占案。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①故意伤害案;②非法侵入住宅案;③侵犯通信自由案;④重婚案;⑤遗弃案;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⑦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⑧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以上8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2.根据《法院刑事司法文书写作样式(样本)》的规定,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其中,出生年月日在实践中可采取变通写法,即可写成"×岁",至于文化程度一项,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正规教育为准来书写,如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大专、大本等,没有文化的写文盲。文化程度一项也可不写。
  另外,当事人称谓与姓名之间用冒号分开,其他各项之间用逗号分开,最后用句号,一般情况下其他标点符号不要用。诉状类文书均有这个特点(检察院诉状类文书除外)。
  3.关于案由和诉讼请求,书写时需注意两点:
  (1)案由。要以被告人犯罪事实为根据,以我国刑法分则相关条款为准绳,确认案由(即罪名),如"虐待"、"故意伤害"、"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
  (2)诉讼请求。它是自诉人提起诉讼要达到的目的。应当根据确认的案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例如"被告人×××犯重婚罪,请依法惩处"。提诉讼请求,一要明确,即明确向人民法院提出被告人×××犯了什么罪,请依法惩处。但不要提过于具体的要求,比如说"请判处有期徒刑×年",这就不合适。如果附带提起民事诉讼,例如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对此项诉讼请求则要求具体、详细地写明。二要开门见山,直截了当,有什么要求就提出来,不要解释原因,不要阐明理由,以免与后面的"事实和理由"部分相重复。
    4.事实和理由部分,包括事实和理由两方面内容,是该文书的重点,一般应将事实和理由分开书写。事实采用记叙的方法写,理由采用议论的方法写,具体如下:
  (1)叙写事实时,应当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手段,实施行为过程、危害结果,以及被告人在案发后的表现等内容,并以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为重点,兼叙影响定性处理的各种情节和条件。叙写事实要层次清楚,重点突出。一般按时间先后顺序叙写;一人犯数罪的,应当按罪行主次的顺序叙写。
  (2)阐述起诉理由,就是对起诉的事实加以评论,概括出结论性的意见。首先指明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且冠以恰当的罪名;其次对影响量刑处理的情节和条件加以论述,写明结论,并注意援引相关法律条款为依据。
  5.关于证据部分,需注意证据名称规范化、写明证据来源和证据所要说明的问题。另外,证人证言还需提供证人的住址。证据部分的写法在各种诉状类文书中是通用的,故以后不再重述。
  6.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的同时,应当提交本状的副本。副本的份数根据被告人的人数确定,如被告人有3名,则本状副本3份。自诉状的副本由人民法院转交被告人。
刑事反诉状
  
  反诉人:史××,女,××岁,汉族,宜阳县人,宜阳县向荣市场洁雅餐馆业主,住宜阳县柳泉镇黑沟村。
  被反诉人:谭××,男,××岁,汉族,宜阳县人,宜阳县石村乡政府干部,住宜阳县石村乡平原村。
  
反诉请求

  1.被反诉人谭××犯诽谤罪,请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2.驳回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被反诉人采取恶人先告状的手法,向法院起诉,控告反诉人犯侵占罪,这是毫无法律根据的,是无中生有的陷害。请法院查明事实真相,驳回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
反诉人现就被反诉人犯下的诽谤罪提起反诉,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反诉的事实和理由
如下:
  被反诉人系反诉人洁雅餐馆顾客。1999年6月24日下午,被反诉人与其同事在反诉人所开洁雅餐馆就餐后将一个棕色皮包遗留在饭桌上,反诉人在收拾餐桌时发现该皮包(包中有现金10000元和几张单据),因为不知是谁遗忘的,反诉人遂将该包暂放店里等待失主领取。随后,被反诉人两次找反诉人索要钱款,反诉人因无法确认对方身份而没有将钱物交出,直到公安机关对被反诉人身份予以确认后,反诉人认为没有问题,即主动交出。不料,被反诉人在两次索要未果后,竟在向荣市场四处散布谣言,说反诉人开的店是黑店,甚至利用其职权之便,公然在向荣市场门口张贴小字报,对反诉人进行造谣中伤、污蔑陷害,胡说反诉人是"黑沟村来的黑寡妇,宰人没商量"。被反诉人的这些行为是对反诉人人格的侮辱,败坏了反诉人的名声和餐馆的信誉,尤其在向荣市场,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采取散布流言蜚语和张贴小字报等手法,捏造事实,公然对反诉人进行诽谤,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诽谤罪。被反诉人的犯罪行为,侮辱了反诉人的人格,败坏了反诉人的声誉,对群众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给反诉人带来了重大的伤害。因此,请人民法院从重惩处。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向荣市场保卫部门提供的被反诉人张贴的小字报影印件1份,证明被反诉人捏造事实、侮辱诽谤反诉人的罪行属实。
  2.向荣市场××理发店学徒李××证言1份,证明小字报为被反诉人所贴。李××暂住向荣市场××理发店。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反诉人:史××
                             1999年8月8日
                               
附:本反诉状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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