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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2014-10-1 06:0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684| 评论: 0

摘要: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36号)  现公布《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二○○五年六月七日  第一条为了发挥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下称军队)在抢险救灾中的作用 ...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36号)

  现公布《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二○○五年六月七日

  第一条为了发挥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下称军队)在抢险救灾中的作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防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队是抢险救灾的突击力量,执行国家赋予的抢险救灾任务是军队的重要使命。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军队参加抢险救灾的组织、指挥、协调、保障等工作。

  第三条军队参加抢险救灾主要担负下列任务:

  (一)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

  (二)保护重要目标安全;

  (三)抢救、运送重要物资;

  (四)参加道路(桥梁、隧道)抢修、海上搜救、核生化救援、疫情控制、医疗救护等专业抢险;

  (五)排除或者控制其他危重险情、灾情。

  必要时,军队可以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灾后重建等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提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当地同级军事机关提出,当地同级军事机关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险情、灾情紧急的情况下,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向驻军部队提出救助请求,驻军部队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实施救助,并向上级报告;驻军部队发现紧急险情、灾情也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实施救助,并向上级报告。

  抢险救灾需要动用军用飞机(直升机)、舰艇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需要军队参加抢险救灾的,应当说明险情或者灾情发生的种类、时间、地域、危害程度、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情况。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建的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应当有当地同级军事机关的负责人参加;当地有驻军部队的,还应当有驻军部队的负责人参加。

  第七条军队参加抢险救灾应当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任务由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赋予,部队的抢险救灾行动由军队负责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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