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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 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2014-11-30 14:57| 发布者: 兵网| 查看: 13026| 评论: 0

摘要: 兵网据中新网11月30日电 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今天公布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 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调查报告。该起事故造成54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4人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 ...


    17.杨静,长沙市芙蓉区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运政。对窗口工作指导不力,对工作流程不规范、公章管理不严、道路运输证年审监管不到位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8.谭玲,群众,长沙市芙蓉区交通运输局运政科工人(驻政务中心交通窗口工作人员,属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人员),负责窗口日常管理、公章和行政处罚。对公章管理不严,对肇事货车道路运输证年审把关不严。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9.杨静,群众,长沙市芙蓉区交通运输局运政科工人(驻政务中心交通窗口工作人员,属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人员),负责窗口资料接收、初审,协助公章管理。未发现肇事货车年审未按规定进行两次二级维护备案。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20.石敏初,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党委委员、副总队长,分管高速交警支队。对高速交警支队应急处置和执行客车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制度督促不到位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1.欧阳纲良,中共党员,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支队长。对应急处置督促指导不力,对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制度落实不到位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2.宋奇勇,中共党员,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副支队长,事发当日支队值班领导。未及时掌握事发当日路面情况,对前一起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3.黄涌,中共党员,湖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邵怀大队大队长。对前一起事故应急处置指导不力,组织查处客车凌晨2时至5时落实停车休息制度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24.刘鹏,中共党员,湖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邵怀大队副大队长,分管交通秩序管理,事发当日大队值班领导。对前一起事故应急处置不得力;对客车落实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25.廖七星,中共党员,湖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邵怀大队隆回中队民警。在前一起事故尾端夜间动态示警时,未按要求请求增加警力,示警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26.徐波跃,长沙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长沙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对开展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年检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车管所履行职责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7.彭雄伟,长沙市交警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分管车辆管理。对开展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年检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年检中存在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8.邓日超,中共党员,2014年1月至今任长沙市开福区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分管勤务。对肇事货车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非法改装和超载运输等问题查处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29.莫隆钧,中共党员,长沙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所长。对开展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安全查验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年检中存在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0.赵鸢,中共党员,长沙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副所长,分管机动车注册登记。对违规为肇事货车注册登记查验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1.唐剑林,中共党员,长沙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副所长,分管机动车年检。对远程监控中心2014年3月10日违规为肇事货车办理车辆年检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32.赵虎,中共党员,长沙市交警支队五中队(城西分所)中队长。对违规为肇事货车注册登记查验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33.邬山,中共党员,长沙市交警支队五中队(城西分所)指导员,分管车辆注册登记查验。对违规为肇事货车注册登记查验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34.刘庆贵,中共党员,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民警,负责远程监管中心工作。在对肇事货车年检时,未发现车身右侧开门外观异常,未落实“双查验员”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35.范志宇,中共党员,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和督促解决安全监管部门在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对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6.文卫红,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督促、指导检查不力,对危险化学品装载监督检查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7.李建勋,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督促检查不力,对危险化学品装载监督检查不到位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38.黄永红,中共党员,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督促检查不力,对企业危险化学品装载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39.杨荣,中共党员,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副主任科员,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仓储类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督促检查、对企业危险化学品装载监督检查不得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40.张涛,长沙市芙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对本单位违规办理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延期)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免去其担任的党组书记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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