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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寄养管理办法》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附办法原文)

2014-12-1 15:4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066| 评论: 0

摘要: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寄养,有别于收养,是一种并不建立正式亲子关系的养育方式。民政部日前出台的《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即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寄养,有别于收养,是一种并不建立正式亲子关系的养育方式。民政部日前出台的《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即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不但扩大了寄养儿童的范围,也提高了寄养家庭的准入门槛。

  据了解,民政部门要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孩子被寄养后,由于身体原因或到了该上学、该接受培训的年龄,或有人愿意收养,可能会随时解除寄养关系。

  小编点评:

  此项新规一经提出,寄养儿童范围的扩大立刻引起社会各界关注。尤其是将“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家庭寄养”,是首次将流浪儿童纳入家庭寄养的范围。

  寄养家庭准入门槛相应提高,要求寄养家庭在居住条件、收入水平、健康状况、道德品行、主要照料人年龄等方面应当具备的条件。每个家庭寄养儿童不超过二人,且该家庭无未满六岁的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54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已经2014914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121日起施行。

 

  长:李立国

2014924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家庭寄养工作,促进寄养儿童身心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第三条  家庭寄养应当有利于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家庭寄养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参与家庭寄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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