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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网创业中心推荐:什么是货代?

2011-6-23 13:02| 发布者: 兵哥| 查看: 886| 评论: 0

摘要: 货代,从字面来看是货物代理的简称。从工作内容来看是接受客户的委托完成货物运输的某一个环节或与此有关的环节,涉及这方面的工作都可以直接或间接的找货代来完成,以节省资本。根据货物不同也有海外代理。货运代理 ...
        货代,从字面来看是货物代理的简称。从工作内容来看是接受客户的委托完成货物运输的某一个环节或与此有关的环节,涉及这方面的工作都可以直接或间接的找货代来完成,以节省资本。根据货物不同也有海外代理。货运代理是指在流通领域专门为货物运输需求和运力供给者提供各种运输服务业务的总称。它们面向全社会服务,是货主和运力供给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货运代理,英文为freight forwarding,“是货主与承运人之间的中间人、经纪人和运输组织者。”在中国,国际货运代理是一种新兴的产业,“是处于国际贸易和国际货物运输之间的‘共生产业’或‘边缘产业’。”
货代的工作
出口
  主要工作包括:水路货代
(1)选择运输路线、运输方式和适当的承运人;   (2)向选定的承运人提供揽货、订舱;   (3)提取货物并签发有关单证;   (4)研究信用证条款和所有政府的规定;   (5)包装;   (6)储存;   (7)称重和量尺码;   (8)安排保险;   (9)将货物的港口后办理报关及单证手续,并将货物交给承运人;   (10)做外汇交易;   (11)支付运费及其它费用;   (12)收取已签发的正本提单,并付发货人;   (13)安排货物转运;   (14)通知收货人货物动态;   (15)记录货物灭失情况;   (16)协助收货人向有关责任方进行索赔。
进口
  (1)报告货物动态;   (2)接收和审核所有与运输有关的单据;   (3)提货和付运费;   (4) 安排报关和付税及其它费用;   (5)安排运输过程中的存仓;   (6)向收货人交付已结关的货物;   (7) 协助收货人储存或分拨货物。   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它收取货物并签发多式联运提单, 承担承运人的风险责任,对货主提供运输服务。在发达国家,由于货运代理发挥运输组织者的作用巨大,故有不少货运代理主要从事国际多式联运业务,而在发展中国家,由于交通基础设施较差,有关法规不健全以及货运代理的素质普遍不高,国际货运代理的素质普遍不高,国际货运代理在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方面发挥的作用较小。   其它服务,如根据客户的特殊需要进行监装、监卸、 货物混装和集装箱拼装拆箱运输咨询服务等。
货代的服务对象
基本概念
  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基本性质看,货代主要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有关货物运输、转运、仓储、装卸等事宜。一方面它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同时他又与运输部门签订合同,对货物托运人来说,他又是货物的承运人。目前,相当部分的货物代理人掌握各种运输工具和储存货物的库场,在经营其业务时办理包括海陆空在内的货物运输。国际货代所从事的业务主要有:
为发货人服务
  货代代替发货人承担在不同货物运输中的任何一项手续:   1、以最快最省的运输方式,安排合适的货物包装,选择货物的运输路线。   2、向客户建议仓储与分拨。   3、选择可靠、效率高的承运人,并负责缔结运输合同。   4、安排货物的计重和计量。   5、办理货物保险。   6、货物的拼装。   7、装运前或在目的地分拨货物之前把货物存仓。   8、安排货物到港口的运输,办理海关和有关单证的手续,并把货物交给承运人。   9、代表托运人/进口商承付运费、关税税收。   10、办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任何外汇交易。   11、从承运那里取得各种签署的提单,并把他们交给发货人。   12、通过与承运人于货运代理在国外的代理联系,监督货物运输进程,并使托运人知道货物去向。
为海关服务
  当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海关代理办理有关进出口商品的海关手续时,它不仅代表他的客户,而且代表海关当局。事实上,在许多国家,他得到了这些当局的许可,办理海关手续,并对海关负责,负责早发定的单证中,申报货物确切的金额、数量、品名,以使政府在这些方面不受损失。
为承运人服务
  货运代理向承运人及时定舱,议定对发货人、承运人都公平合理的费用,安排适当时间交货,以及以发货人的名义解决和承运人的运费账目等问题。
为航空公司服务
  货运代理在空运业上,充当航空公司的代理。在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议空运货物为目的,而制定的规航空货代
则上,它被指定为国际航空协会的代理。在这种关系上,它利用航空公司的货运手段为货主服务,并由航空公司付给佣金。同时,作为一个货运代理,它通过提供适于空运程度的服务方式,继续为发货人或收货人服务。
为班轮公司服务
  货运代理与班轮公司的关系,随业务的不同而不同,近几年来由货代提供的拼箱服务,即拼箱货的集运服务已建立了他们与班轮公司及其它承运人(如铁路)之间的较为密切的联系,然而一些国家却拒绝给货运代理支付佣金,所以他们在世界范围内争取对佣金的要求。
提供拼箱服务
  随着国际贸易中集装运输的增长,引进集运和拼箱的服务,在提供这种服务中,货代担负起委托人拼箱服务
的作用。集运和拼箱的基本含义是:把一个出运地若干发货人发往另一个目的地的若干收货人的小件货物集中起来,作为一个整件运输的货物发往目的地的货代,并通过它把单票货物交各个给收货人。货代签发提单,即分提单或其他类似收据交给每票货的发货人;货代目的港的代理,凭初始的提单交给收货人。拼箱的收、发货人不直接与承运人联系,对承运人来说,货代是发货人,而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是收货人。因此,承运人给货代签发的是全程提单或货运单。如果发货人或收货人有特殊要求的话,货代也可以在出运地和目的地从事提货和交付的服务,提供门到门的服务。
提供多式联运服务
  在货代作用上,集装箱化的一个更深远的影响是他介入了多式联运这是他充当了主要承运人并承担了组织一个单一合同下,通过多种运输方式进行门到门的货物运输。它可以以当事人的身份,与其他承运人或其他服务提供者分别谈判并签约。但是,这些分拨合同不会影响多式联运合同的执行,也就是说,不会影响发货人的义务和在多式联运过程中,他对货损及灭失所承担的责任。在货代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时,通常需要提供包括所有运输和分拨过程的一个全面的“一揽子”服务,并对它的客户承担一个更高水平的责任。
货代的责任
基本责任
  作为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并承担责任(由其签发货运单据,用自己掌握的运输工具,或委托他人完成货物运输,并收取运费)。   作为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不直接承担责任(由他人签发货运单据,使用掌握的运输工具,或租用他人的运输工具,或委托他人完成货物运输,并不直接承担责任)。   根据与委托方订立的协议或合同规定,或根据委托方指示进行业务活动时,货代应以通常的责任完成此项委托,尤其是在授权范围之内。   如实汇报一切重要事项。在委托办理业务中向委托方提供的情况、资料必须真实,如有任何隐瞒或提供的资料不实造成的损失,委托方有权向货运代理人追索并撤销代理合同或协议。   负保密义务。货运代理过程中所得到的资料向第三者泄漏。同时,也不得将代理权转让与他人。
责任期限
  从接收货物时开始至目的地将货物交给收货人为止,或根据指示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指示的地点业已作为完成并以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交货义务。
对合同的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人应对自己因没有执行合同所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赔偿责任。
对仓储的责任
  货代在接受货物准备仓储时,应在收到货后给委托方收据或仓库证明,并在货物仓储期间尽其职责,根据货物的特性和包装,选择不同的储存方式。
权利
  委托方应支付给货运代理人因货物的运送、保管、投保、保关、签证、办理单据等,以及为其提供其他服务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同时还因支付由于货运代理人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而产生的其它费用。如货物灭失或损坏系属于保险人承包范围之内,货运代理人赔偿后,从货物所有人那里取得代位求偿权,从其他责任人那里得到补偿或偿还。当货运代理人对货物全部赔偿后,有关货物的所有权便转为货运代理人所有。
除外责任
  ①由于委托方的疏忽或过失   ②由于委托方或其他代理人在装卸、仓储或其他作业过程中的过失   ③由于货物的自然特性或潜在缺陷   ④由于货物的包装不牢固、标志不清   ⑤由于货物送达地址不清、不完整、不准确   ⑥由于对货物内容申述不清楚、不完整   ⑦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原因   但如能证明货物得灭失或损害是由货运代理人过失或疏忽所致,或带队该货物的灭失、损害应付赔偿责任。
货代的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原则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一般条款对还规定的赔偿原则由两个方面:一是赔偿责任原则,二是赔偿责任限制。   收货人在收到货物发现货物灭失或损害,并能证明该灭失或损害是由货运代理人过失造成,即向货代提出索赔,一般情况下,索赔通知的提出不超过货到后多少天,否则,就作为货代已完成交货义务。
赔偿责任限制
  从现有的国际公约看,有的采用单一标准的赔偿方法,有的采用双重标准的赔偿方法,对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赔偿方法也应同样如此,但实际做法不一,差异较大。
货代大掌柜
货代商务平台
  货代大掌柜是一种基于互联网模式的全球货代商务平台,集成了国际货代网上营业厅、基础操作业务系统、上下游及同行间电子接口、卖家管理、PO管理、海外代理、堆场、仓储、车队、CRM、HR、OA等一系列在线管理服务,并且集成了包括国内、国际短信、网络传真、远程客户支持和呼叫中心系统,尤其是植入了B2B营销的功能,拥有货代大掌柜平台的企业可以发布全球运价到颇具知名度的全球商贸网物流频道,面向国际买家和中国供应商推广业务;而国内运价则发布到捷通网企业商圈,面向国内同行进行推广,从而覆盖直客、同行等主要的业务来源渠道,实现推广上的全球化和业务来源的多元化,确保企业的客流量增长。
服务门户
  不仅能够进行企业的网站推广和宣传公司的产品和服务,而且能够为货主和合作公司提供在线委托、货物跟踪、提单确认、费用确认、运费预算、入仓通知、在线订舱、在线对账等强大的电子商务功能。 在线软件:可以处于海运进出口货代、空运进出口货代、集卡运输、进出口报关等各类货代业务。系统功能全面、操作便捷、无需部署、实时升级,支持从询报价、到受理委托、到业务台帐、到收付款结算、到生成财务凭证全过程业务管理,内置各类套打单证格式,包括海空运托单、提单、下货纸、装箱单、费用确认单、报关单等等。报表统计全面,包括应收应付款统计、利润统计、销售员回款统计等30余种报表。 企业内网:提供企业内部、总部与分部之间员工的日常办公管理,同时,各种关键的业务数据和管理信息可根据授权状况,在内网上一目了然。   多种功能通过互联网实现高度集成,能够有效地通过强大的网络平台帮助货代和物流企业推广业务、提高服务质量、强化内部管理、增强客户粘度、提升综合竞争力,让企业经营管理工作随时随地困轻松应对。   货代,(freightforwarding)严格来讲,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概念。经过几百年的发展,货代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正当的行业,其独特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性质已经得到全球运输业以及相关行业的承认。就货物的运输而言,货代除了以货主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办理有关货物的运输手续外,还可能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独立承担与货物运输有关的责任。这一商业实践体现在了相关货代业协会的标准合同之中。
货代区分标准
运输单据标准
  FIATA标准规则的第7.1部分中关于货代作为承运人出现的责任规定如下:货代……当其签发自己的运输单证,或以其他方式明示或默示地表示承担承运人的责任(缔约承运人)根据NSAB标准条款,货代在以下情况下应被认为具备缔约承运人的地位:其以自己的名义签发运输单据;或者其要约进行了某种意思表示,例如,报出出自己的运价,而从该种意思表示中可以合理的推断初期以承运人的身份承担责任的意愿。   如果客户与货代就货物的运输达成得协议中明显体现出货代承担承运人的责任的意思表示时,货代当然是作为承运人无疑。而由于运输单据对运输协议的证明作用,货代以自己的名义签发运输单据(主要是提单),在承运人一栏中明确的签上自己的名称,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客户接受了这种运输单据,除非其能够提出相反证据,则应认定其与货代(作为承运人)的运输合同关系的存在。但这种运输单据转让后,货代依据这一运输单据向收货人、运输单据持有人承担承运人的责任。   这一标准符合中国相关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实际参与运输标准
  当根据运输单据无法明确货代在运输合同中法律地位时,相关标准条款或立法往往通过考查货代对货物运输过程的实际参与程度来确认货代的法律地位。   德国运输法(HGB)规定:货代进行组织集中不同来源的货物以同一运输工具进行运输时应被认定为承运人。   NCBFAA标准条款认可,货代在占有货物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承运人、仓储人或包装人,从而对货物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其他情况下,货代根据本标准条款只是作为代理人而出现。   FIATA标准规则的第7.1部分中关于货代作为承运人出现的责任规定:当货代运用其自己的运输工具实际从事运输时,货代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而承担责任。
固定费用标准
  德国运输法的新法令规定:收取固定费用货代,就其权利义务而言,将被作为承运人对待。   这一标准似乎为中国司法实践所否认。在太仓兴达制罐有限公司诉江苏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江苏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货损纠纷案中,原告太仓兴达制罐有限公司认为被告“太仓货运”收取了“太仓兴达”的包干费,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再是货运代理的委托关系,而应当是货物运输报合同关系,被告应对运输途中地货损负责。原告的这一诉讼主张并未得到一审及二审法院的支持。法官认为,在目前货代市场中,包干费是货代市场竞争的产物。货运代理人预收包干费已经形成惯例。庭审查明的事实显示,太仓货运向本案航联公司支付的包括运杂费在内的费用已超过其向原告收取的包括包干费在内的费用。由此可见,货运代理人收取的包干费中,剔除代理佣金之外的费用,其性质实际上是代理人事先预收、事后代付的费用。代理人为此亦承担了一定的市场风险。由此可见,被告向货主预收了包干费,并不因此而改变其货运代理人的地位。
货代提单
  货代作为客户的委托代理人办理货物运输业务,在标准情况下,应当是货代以客户的名义向承运认定货代提单
仓,承运人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提单注明以货代的委托认为托运人,由货代将提单转交委托人,作为客户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的证明。货代作为代理人仅就承运人的选任向客户承担责任,对于货物在运输途中的灭失、损害以及迟延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由于在海运市场上,作为承运人的大海运公司的自主揽货能力以及货主自身寻求运输的能力的增强,造成了货代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在这种情况下,货代出于自身业务的考虑,为了避免船货之间的直接接触,往往自己在海运提单以外另行签发提单,这种提单被称为货代提单(HouseB/L)。   货代提单(HBL)这一名词,从广义上讲,通常用来形容货代所使用的两种运输单据。一种是货代,作为无船承运人所签发的,承担承运人责任的运输单据。这一类型的提单的效用为货代业所广泛接受,一些行业协会的标准提单,如国际货代协会提单(FBL),的广泛使用就证明了这一点。另一种则是货代作为代理人所签发的,在该类提单中确认了委托人关于货物运输事项的指示,而关于实际从事相关货物运输的承运人的信息,则往事语焉不详。在运输实践中,这一类提单所产生的争议最多,这是因为,这种货代提单不表明货代所选任的实际从事运输的承运人的身份。该提单最多只是提及某一运输的船舶并确认货无疑装船。但在货物转运频繁的今天,这一对船明的披露对货主有何用途呢。这一船舶可能只是一艘支线船舶,其任务只是将货物卸载至某一班轮航线的挂靠港,又作为货代所实际选任的班轮公司继续运输。如果货主不能证明货损发生在改制现运输过程中,该支线船东是不会承担责任的。而在这种情况下,货代也会依据这种代理性货代提单类否认自己的责任。
货代法律地位
  1.就承运人而言,货代在签发货代提单之前,已经从承运人那里获得以货代本人委托运人的海运提单。法律责任
只要货代在这样做的过程中,具备货主的委托授权并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事,则可以认定在作为委托人的货主、货代与承运人之间存在隐名代理关系。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只是初步证明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的托运人与承运人,只要具备充分证据证明货主与货代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就允许承运人行使选择权,以及货主行使介入权,以使得提单所证明的货物运输关系直接约束作为委托人的货主与承运人。同时,这种认定扩大了承运人追索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对象的范围,有利于承运人利益的保护。 2.就托运人而言,其与签发这种货代提单的货代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这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应看提单上关于签发人的具体规定,提单上用于确认承运人身份的记载有三处:提单抬头、提单签单章以及提单背面的“承运人识别条款”。对于提单背面的“承运人识别条款”,鉴于其有可能使承运人有机会规避最低限度的义务,因而否认其效力是大势所趋,故审判实践中一般根据前两者来认定,且尤以签单章为优先。   货代若要保持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必须在货代提单中以确切无疑的语言加以表明,其中最为简单的方法就是提单上的签单章表明货代只是作为代理签发提单(asagentonly)。否则,就只能认为货代提单是由货代以自己名义签发的,否则则应依此提单承担货物运输的责任,唯一的例外就是货代提出相反证据,或委托人承认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并且只能约束委托人本身。   根据实际参与运输标准,货代对于货物的占有(包括仓储、包装);或是对自己的交通工具(包括车辆、集装箱的)的使用;或是对不同货主的货物的集运,都可能造成将货代人定位为承运人的结果,从而使其承担在上述过程中的货物灭失、损害以及迟延的责任,而不论提单上的规定如何。
货代双重代理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签发代理型货代提单的货代实际上处于一种双重代理的地位。首先,作为货主的代理安排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获取提单;与此同时,又作为承运人的签单代理,代承运人签发提单。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UCP500)第三十条关于运输行(“Forwarder”在香港地区称为“运输行”,性质相同于国内的货代公司)签发的运输单据的规定如下: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银行仅接受运输行签发的在表面上具有下列注明的运输单据:I.注明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运输行名称,并由运输行的签字或以其他方式证实,其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或II.注明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并由运输行签字或以其他方式证实。其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人的据名代理人货代表。与I所描述的情况相反,签发第II种情况的运输单据的运输行(货代)不是作为承运人而应是货主的代理人而出现的。
货代法律责任
  如前所述,货代有可能因为提单中对于签发人的规定的不明确而被认定为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害公路货代相关书籍
和迟延承担责任。 但若货代已在提单中毫无疑义地表明了自己的代理身份,那么是否可以免除其对所运输的货物的灭失、损害和迟延的责任呢?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存在承运人对货代的这种签单代理权事前授权或者事后追认。   货代的这种双重代理的地位在海运中还是相对新生的事务,而这种做法已被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业所普遍接受。   航空货代,作为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代理,可以以其所选任的承运客户的货物的该协会所属的航空公司的名义,向客户签发航空货运单。其所签发的航空货运单将毫无疑义约束该航空公司。由于整个航空货物运输业已建立起这样一种制度,因此单个航空公司必然承认这种双重代理的做法的法律效力。   而在海运界,缺乏统一的国际组织来支持货代使用类似的单证。因而单个海运承运人往往不愿意预先给与货代签发这种双重代理单证的授权。然而,当受到货方起诉的情况下,海运承运人很可能承认以其名义所签发的这种单证。尽管这种事后承认意味着承运人对于货方的直接的合同责任,但同时它也意味着承运人可利用运输单证中的条款免责。
货代地位影响
  传统上,货代业在中国属于原外经贸部(现在的商务部)的管辖范围,从事货代业务应得到外经贸部的货代
批准,向外经贸部登记。但是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即交通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而以自己的名义向客户签发提单是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基本要素,由此可见,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即交通部)办理提单登记就成为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先决条件。 然而,如前文所述,从国际航运实务的角度而言,无船承运业务早已包含在货代服务以及多式联运服务之中,将无船承运人以及无船承运业务的概念引入到中国法律体系之中,只能在该行业的行政管理中引起重叠和混乱。从国际航运实践上看,无船承运人这一法律概念是为美国法所独有而与国际通行的航运实践是格格不入的。   此外,无船承运人的业务范围已经为有着几百年历史的货代业所覆盖,因此并不存在创设这一狭义概念的法律上的必要性。而且这一概念也与中国政府所作出的承诺(关于货代业开放的时间表)不附。外国的货代企业将对其进入中国市场所应适用的标准(是作为货代还是作为无船承运人;是像商务部还是向交通部提出相应的申请)感到无所适从。与此同时,这一概念的出现将使增加中国的无船承运人进入国际市场的难度,因为再其所要进入的国家这是一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总之,货代(freightforwarding)不是作为一个单纯的法律概念所出现的。经过几百年的发展,货代已经成为一个正当的完整的行业,其独特的法律性质和法律特征已为国际运输行业以及相关行业所承认。我们应当逐渐缩小而不是扩大行业实践与法律之间的鸿沟:是否有必要将一部分业务(无船承运业务)从货代业中独立出去从而增加法律体系的复杂性是值得怀疑的。事实上,正确的做法是建立关于货代业的统一的行政法律和规章体系,而不是人为的创设新的法律概念以分割货代业,从而造成行政管理的重叠的分割。
货代放货原则
  一、凭正本提单放货原则及程序    1、核对提单是否为无船承运人提单HB/L。收回无船承运人提单。船公司提单OB/L交回船公司(代理)来换取提货单。   2、确认所有的费用已经结清。   3、提单收货人是凭托运人还是银行的指示托运人或银行是否已将提单背书给了提货人并且该提货人是否也作了背书。   4、是否是海运单(SEAWAYBILL) 与提单不同的是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并且收货人无须提供正本文件。货运代理的职责一般仅限于核对提货方的身份并确认提货方就是指定的收货人。但是为谨慎起见可以要求提货人提供海运单的复印件或货物到达通知。   5、是否是记名/不可转让提单。   如果提单上的收货人为指定名称而不是凭指示,则该提单就是不可转让提单(或称记名提单)。有些国家记名提单和海运单下的交货是一样的。   必须有委托人的授权因为该提单所适用的法律可能不允许无正本提单放货。   6、检查以下部分:   (1)日期和提单号是不是和货物清单一致。   (2)是否已签署。未经签署的提单可能是修改过的副本或伪造的。   (3)签名是否和档案内保存的授权签名一致。   (4)提单修改处是否经盖章和授权签字。如对修改部分的真实性有怀疑可将提单副本传真给装货港代理或委托人要求确认。   (5)背书看上去是否真实,背书人是否有资格。   (6)集装箱号号/铅封号号码是否和货物清单一致。   (7)货物描述/包装件数确认。防止把一个集装箱内不同提单下的货物误交给了一个货主。   (8)多份提单下的一批散装货。散装货物易受测量错误或耗损的影响,因此不要为一批散装货物签发标有精确数量的分开提货单PartDeliveryOrder)。   (9)托运人/收货人/通知方是否和货物清单一致。   (10)完成以上检查在签发提货单前应先在交回的正本提单上用大红色字体   标上已完成“accomplished”字样。   二、无正本提单放货    有时代理人可能被指示或要求在没有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这种做法的风险相当大,因此需要格外小心。向非持有正本提单的一方交付货物的行为违反了提单合同,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可以控告船东,无船承运人或错误交付货物的一方。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可以是托运人,收货人,银行或提单受让方,而且这种故意行为很可能得不到责任保险的保障。   1、需要对任何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请求报告上级经理–该人应该签署文件或单据以批准放货。   2、从正确的委托人处取得书面授权–在没有收到正本提单作为交换   前代理人不得自行作出是否放货的决定。代理人必须每一次都取得委托人的书面授权。此外还必须特别注意确定正确委托人或多个委托人的身份以便代理人可从其处获得授权性指示。代理可能作为两方的代理,如船东一方和无船承运人一方。无船承运人指示无正本提单放货可能会损害船东的利益,此时船东有权就其损失向其代理索赔。   3、确定书面授权并有“无正本提单放货”字样。   4、取得发货人的书面同意--直接取得或通过委托人取得,以将货物交付给提货方。注意发货人可能仍是货主而正在等待收货人支付货款并换取正本提单。   5、检查所有要求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授权或指示的真实性。   6、确保提单上的通知方接到了通知–若提单并未显示通知方,代理人应向承运人询问此信息。无船承运人可能就是委托人也可能不是。   7、不要接受提单的传真件或复印件–这并不能证明收货人就已经持有了正本提单。接受来自装货港代理的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要求–永远向您的委托人要求确认。   三、凭担保函放货   委托人可能会授权货运代理在没有任何证明文件或者只在有担保函的情况下放货。但取得了担保函并不能解除承运人对货物所有人的责任,它仅仅规定出具该担保函的相关方在承运人必须赔偿给正本提单持有人时补偿其相应的金额。如果需要接受担保函,代理还有责任确定担保函的措辞和签署都是正确的,以及确定在必要时有银行的加签。需要对任何无正本提单的放货要求报告上级经理-签署文件或单据以批准。   1、基于担保函放货应先从正确的委托人处取得书面授权   2、取得货物所有人的书面授权   3、取得委托人就担保函的措辞/时效/金额/保证,如银行的加签的明确书面授权。   4、确保担保函中提及的货物详细资料与提单/货物清单上所载内容一致。   5、确保担保函能补偿所有因该无单放货而可能受到损害的当事方–包括委托人,可能是航运公司或无船承运人,代理本身,发货港代理以及所有他们的分代理。   担保函不应该仅限于合同下的索赔,还应该包括一般民事法律下的索赔。   6、将担保函存放在安全的地方。保留一份纪录并尽力从收货人处取得正本提单。若在一定期限内,比如一个月内尚未取得提单,则应通知委托人并请求指示检查担保函的真实性。伪造提单的现象并不罕见,这一点应包括与加签银行确认对方确实就该担保函进行了加签。   7、不要接受担保函的传真件或复印件。担保函的作用依靠其出具方的诚信。   四、其他防范措施    1、货物清单–Manifest   有任何修正都要马上更新货物清单–承运人或其代理在装货港出具的货物清单,不管是一般文本还是电子文本的应时刻更新。   2、当在收到任何关于放货的指示后立即通知进口业务人员–如由运费预付变更为运费到付,在目的港扣货的指示或者收货人的变更任何耽搁都可能导致重要指示在货物已被交付以后才到达进口业务人员处。   3、提货单–DeliveryOrders   将提货单复印件和相应的提单一起归入航次文档中,最好根据船舶/航次/提单号的顺序对文件进行归档。将文件副本转送至有关码头或仓库–可以发送一份传真或电子邮件告知提货单的具体内容以帮助完成有关手续但仓库不应以此来代替正本文件。   4、晚上和办公室无人时,如午饭时间,空白提货单和已签署的提货单都应锁好。   5、不要把提货单留在外面供人自行提取。[1]
货代的发展历史
  货运代理行业在国际货运市场上,处于货主与承运人之间,接受货主委托,代办租船、订舱、配 载、缮制有关证件、报关、报验、保险、集装箱运输、拆装箱、签发提单、结算运杂费,乃至交单议付和结汇。这些工作联系面广,环节多,是把国际贸易货运业务相当繁杂的工作相对集中地办理,协调、统筹、理顺关系,增强其专业性、技术性和政策性,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形成,是国际商品流通过程的必然产物,是国际贸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正因为如此,该行业被世界各国公认为国际贸易企业的货运代理。其英文命名为FORWARDERS,并为其成立了国际性组织,即“菲亚塔”,英文缩写为“FIATA”。它的成员国已发展到13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国际货运代理公司3500多家,从业人员已达800多万人,我国上海、天津、青岛、大连、江苏、深圳相继成立了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正在筹建中国国际运代理协会,将领导各地协会,并加入国际性组织成为成员国。 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早在公元十世纪就已建立,初期为报关行,其从业人员多系从国际贸易企业而来,人员素质较高,能为货主代办相当一部分国际贸易业务和运输事宜,随贸易发展,逐渐派生出一个专门行业,在其发展过程,有些国家曾试图取消它,让货主与承运人直接发生业务关系,减少中间环节,但都未成功,因为构成国际货运市场的货主、货代、船东(或其他运力)、船代四大主体,与港务码头、场、站、库等客体不能相混,兼营、交叉经营,会使国际货运市场竞争秩序出现混乱。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发展历史,与世界各国的情况大同小异。早在通过丝绸之路与欧亚各地通商时,就有报关行业,在郑和下南洋、下西洋、东渡日本时,发展了海运。1949年全国解放后,中国远洋中外运两 大公司组建了船队,并不断壮大,拥有近、远洋船只1800余艘,2200万载重吨运力,使贸易扩展到世界各地,相应地在沿江、沿海港口城市,建立起上千家报关行,仅天津市就有156家,从业人员约800多人,约占贸易行 数量和人数的七分之一,至1955年12月31日公私合营时,随贸易行归口到八大进出口公司,各公司的报运科,就是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并从中间抽调了部分人员充实到天津外运公司,从此由社会报关,变成为企业自行报关,各公司的报关科,也就成了各公司的国际货运代理,他们与世界上160多个国家的同行建立了网络关系,为国家进出口贸易运输奠定了人力、物力、财力基础。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由外运独家代理变为多家经营,经济成分由全民所有制,发展为中外合资、外商独资、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等所有制形式。体制改革,中外运系统和外贸专业公司的报运科,受到了冲击和锻炼,市场经济竞争之特征,日益明显。1991-1994年,是中国境内国际货运市场发展的高峰时期,当时干线船与支线船在运价上差额颇大,承运人和货运代理效益颇丰,从1994年下半年开始,二程船公司进入中国境内,在运费上缩小了差额,逐步与国际货运市场运价接轨,国际货运呈现出薄利多运之势,对货主大为有利,而承运人乃至货代企业,则感到竞争加剧,钱难赚。实力弱的承运人和无实力的货代退出了市场,其中有的自生自灭,运价并非承运人和货代主观意志所能左右,而是货源与运力供求关系姓变化所致,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只能在激烈的竞争中,为货主提供信息,为船东承揽货源,以信誉、服务质量和实效获得相应服务效益,然而拖欠运费,已影响货代与承运人的资金时间价值效益,资金时间价值是以利息形式存在的,拖欠的原因,是非正常竞争揽货所致,使货代企业垫付运费后,短期内难以收回账款,甚至成为呆账.为此,货代行业理应采以“确认付费放单”和“见费放单”之举措,以防超时限,造成资金损失,并以此明确货运物权凭证和债权,债务之关系,使之能维护行业权益和信誉。管理部门应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宏观调控,使其适应外经贸发展之合理布局,加强行业规范化管理,管理的目的是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天津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依照国家法令,制定出天津市国际货运代业的行为规范实施细则,并拟定出了TIFFA会员标准权益条款,协助市外经贸局和地税局,在贯彻执行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实施专用票方面,起到了促进作用。而且,在实施中,使天津市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增强了实力,得以有序而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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