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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军人合法权益

2015-7-6 15:1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998| 评论: 0

摘要: “将军百战死,壮士十年归。”当记者用一首中学语文课本上的北朝民歌来形容军人的职业风险时,从1968年参军入伍,到2009年从浙江省军区司令员的位置上退下来的全国人大代表王贺文告诉记者,没有当过兵的人,是不能体 ...


“将军百战死,壮士十年归。”当记者用一首中学语文课本上的北朝民歌来形容军人的职业风险时,从1968年参军入伍,到2009年从浙江省军区司令员的位置上退下来的全国人大代表王贺文告诉记者,没有当过兵的人,是不能体会到军人保险法对国家、对军队、对军人的重要意义。

当和记者聊起军人保险法来,王贺文说:“拿我1968年入伍参军时来说,那时青年人的第一志愿就是当兵,不仅家人会以此为荣,而且军属还会获得优待,比如我家在过节时生产队会免费提供两斤猪肉。进入市场经济时期,我们远离了硝烟战火,人们不仅逐渐淡忘了国家的和平是战士们从枪林弹雨中打下来的,而且随着观念的改变,拥军优属这个好的制度也在市场经济下出现各种不适应。”

“当兵40多年,我先当海军后为陆军,身边的战友、战士换了一拨又一拨,他们中有在战斗中牺牲的,有在抗洪抢险中落下伤残的,老百姓说他们是最可爱的人。可又有谁知道,对越反击战中我们给予牺牲战士家属的补贴不过几百块钱;和平年代有的战士在执行抢险任务时,落下伤残退伍之后就业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更别说,因为长期服役,退伍后饱受关节炎、胃病折磨着的士兵因为医保不完善,看病难的问题了。”王贺文说。

据济南军区提供的数据,2008年“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该军区紧急出动45000余名官兵千里驰援灾区,在抗震救灾过程中有93名官兵发生伤亡;成都军区川藏兵站承担的日常运输任务,需要行驶在被誉为世界上“起伏最大、海拔最高、质量最差、气温最低、缺氧最重”的川藏公路上,稍不留神就可能车毁人亡。据统计,自1998年以来,该军区有471人因公牺牲,111人因战致残,4689人因公致残。可见,军人是危险性最高的一个群体,而用刚性的法律来保护他们的利益无疑是最有效的途径。

“军人保险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专门就军人生活待遇所立的第一部法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胡锦涛主席对广大官兵的关心爱护。制定出台军人保险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和规范军人保险,增强军人保险制度的强制力和权威性,确保军人保险权益有效落实,对于减轻军人后顾之忧,激励官兵履职尽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总后勤部财务部部长孙黄田说。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王贺文列席审议了军人保险法。在接受《中国人大》杂志记者专访时,王贺文告诉记者:“军人保险法是一部很重要的法律,它的出台是加强国防与军队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对于保障军人合法权益、凝聚军心士气和促进国防与军队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建国以来,党和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维护军人合法权益的政策规定,对于解决军人后顾之忧、加强军队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新的历史时期,出台军人保险法使军队军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法律化,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是执政为民理念在军事领域的体现。”

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适时审议,顺利通过这部法律,王贺文认为,这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上的又一重要成果。当前世界不少国家都出台了这方面的法规,我国在充分吸纳国外成熟做法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我国我军的实际,出台的军人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的维护军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作为一名在军队生活了40多年的老兵来说,王贺文更加感到这部法律的出台无疑是保障军队履行使命,解决军人后顾之忧的重要保障。军人保险法体现了军人的职业特点,体现了军人为国家安全牺牲奉献的价值,从根本上解决了军人服役期间的伤亡补偿、退役后与地方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的衔接,以及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参加社会保险难等问题,必定能激发广大官兵履职尽责的责任意识,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向更高层次发展。

军人保险法共951条,对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的建立、缴费和转移接续等作了规定,确立了军人保险的法律地位,突出了国家为军人保险提供财政拨款和政策支持,自201271日起施行。法律规定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原来军人服役期间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资金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调整为由中央财政承担。

依据军人保险法和现行军人保险制度,军人可以享受以下四项保险待遇:

一是军人伤亡保险。军人伤亡保险金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两项保险合计,烈士60万元,因公牺牲30万元,110级残疾从14.5万元到1.75万元不等。同时,明确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役参加工作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二是退役养老保险。军人退役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解决。对转业安置到公务员岗位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岗位的,以及在军队退休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实行退休制度;对军队干部自主择业的,按国家现行规定实行退役金保障制度。

三是退役医疗保险。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费,全部由军队补助。军人退役时,退役医疗保险资金转移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的规定,法律明确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是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明确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在其就业或者军人退役随迁,以及达到退休年龄时,将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转移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部队广大基层官兵非常关注和关心这部法律的出台,他们通过网络、报刊等信息媒体和渠道了解到这部法律的基本情况。希望这部法律能够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执行力,确保可执行、可检查、可监督。再有就是,希望加强执法检查力度,特别是各级人大和法制部门加强检查,真正发挥这部法律应有的作用,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发生。”王贺文说,这就是他带来的基层官兵的声音,官兵们热切期盼军人保险法能够尽早实施。

“我们会同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办法和军地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抓紧修订现行军人伤亡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制度,以及军人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及时清理调整与军人保险法不一致的内容。”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总后勤部财务部部长孙黄田在答记者问时对此作出回应,表示将组织军队各级财务部门,准确把握政策制度界限,对保障范围、享受条件和待遇标准等重点内容,真正做到学懂、弄通,细化操作规程,严密程序手续,确保保险政策正确执行,官兵待遇有效落实。(记者 于浩)

      编辑:兵心网  消息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2012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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