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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认清敌对势力破坏活动的严峻形势 切实提高与非法组织作斗争的自觉性

2015-8-10 16:00| 发布者: 国防情| 查看: 1473| 评论: 0

摘要: 充分认清敌对势力破坏活动的严峻形势 切实提高与非法组织作斗争的自觉性 近年来,境内外敌对势力运用各种手段,通过各种渠道,加紧对我进行渗透破坏活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我实施“西化”、 ...


1、要自觉抵制“酒绿灯红”的影响和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军委江主席反复强调,要高度重视军队的思想政治建设,警惕和防止“酒绿灯红”的影响。江主席的这一重要指示,非常深刻,也非常重要。只有坚决抵制“酒绿灯红”的影响和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才能有效地防止各种非法组织和敌对势力的渗透和破坏。我们尤其应当看到,腐朽思想文化和“酒绿灯红”的影响,是诱发犯罪的重要思想根源。因此,我们必须始终保持高度的警觉,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加强世界观造,真正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为人民多做奉献为荣,以为个非法谋利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贪图享乐为耻;以保持健康向上的思想情趣为荣,以追求低级趣味为耻,切实从根本上筑牢思想防线。此外,还有必要重申和自觉遵守军委、总部和军区做出的有关规定。比如,军内人员不准进入地方营业性舞厅、卡拉OK厅、录像室;严禁军人涉足发廊、桑拿浴室等场所;不准传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音像制品;不准打麻将和玩带赌博性质的游戏机、扑克等。

2、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学法、知法、守法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义务,也是我们做好反渗透工作的重要方面。因而,我们应当熟悉和掌握这样一些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那些企图实施渗透破坏活动的犯罪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条款。如,《刑法》第92条、第93条和第97条对“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的”和“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或者叛乱”以及“为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情报的;供给敌人武器、军火或者其他军用物资的;参加特务、间谍组织或者接受敌人派遣任务的”等行为,均规定“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刑法》的补充规定中明确指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国家秘密,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为敌人或者外国人窃取、刺探、提供军事机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某军区技侦局干部高某某就是因为向境外敌特机关窃取、提供我军事机密而被处以极刑的。1993222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具体表现为阴谋发动政变,实行武装暴乱,或者另立伪政权,实施地方割据,或者制造民族分裂,妄图把祖国的神圣领土分离出去等行为;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任务,策反我公职人员,向我国家机构和各组织进行渗透,或进行暗杀、投毒、纵火、爆炸,制造以及散布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谣言进行煽动等破坏活动的行为;(3)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具体表现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外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犯罪行为;4)策反、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这里所指的“策反”就是指通过挑唆、煽动、或者利用弱点进行威胁。“勾引”就是用名利、地位或者色情的方法实施引诱。“收买”就是用金钱、物质买通;5)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性活动。这些法律条文,有的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有的是对公民行为规范。作为一名革命军人,必须增强法纪观念,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积极为维护国家和军队安全稳定做贡献,绝不参加任何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3、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有关规定。党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处理非法刊物非法组织和有关问题的指示》中明确规定,“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许以任何形式支持非法刊物和非法组织,或与他们保持暧昧关系甚至直接参与其活动。”根据总政的有关规定,军人不仅不能与非法组织、非法刊物发生联系,而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成立军队编制和条令、条例以外的如“同学会”、“同乡会”等组织,军队人员申请参加军内团体或经民政部核准登记的地方社团,均要进行审批。这些规定和要求,直接关系到军队的高度统一,关系到部队组织上的纯洁与稳定,必须自觉遵守。此外,还要自觉做到发现和收到反动宣传品后及时上交,做到不看、不信、不藏、不抄、不传、不借,并做好“消毒”工作;要积极地同各种非法组织的反动宣传作斗争;遇有进行反动宣传的人员,要坚决制止,并向公安、保卫部门检举揭发;对部队内部偷听敌台、外台,偷看,藏匿反动宣传品的人和事,要主动向领导汇报,以便组织加强教育,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4、严格遵守军人对外交往的各项规定。我国扩大对外交往后,国外、境外一些不明身份的人员与我军人员接触、通信增多,这已成为敌特分子策反我军人员、刺探我军情报的一条渠道。因此,我们每个同志应当牢固树立国家安全意识,自觉维护国家和军队的尊严。要严格执行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关于军内人员不得与外国人(包括外国机构、团体)建立通信、通话联系》的规定。(1)如因工作需要建立通信、通话联系时,一律报军以上单位政治部批准;(2)发往国外和港、澳、台人员的私人信件,一律不得谈论国家、军队机密和暴露个人身份,不准书写部队番号、代号,不得使用公用信纸、信封;(3)非执行外事任务的人员,不准擅自与外国人及其他入境人员接触、乱拉关系;(4)对国外、境外人员的采访、攀谈、拍照等应婉言谢绝,严禁私下约见、接触;(5)严禁私自把国外、境外人员带入营区会谈、留宿;(6)严禁使用军用电话与国外、境外人员通话;(7)严禁军内总机接转国外、境外人员打来的电话;(8)严禁将军用电话号码告诉国外、境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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