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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嫖宿幼女罪”更利于保护幼女

2015-8-31 07:17| 发布者: 中国兵网| 查看: 559| 评论: 0

摘要: ■编辑:兵心网 作者:张玉胜8月29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闭幕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删除嫖宿幼女罪的规定。这类犯罪行为将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该修正案自今 ...

■编辑:兵心网  作者:张玉胜

8月29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闭幕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删除嫖宿幼女罪的规定。这类犯罪行为将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该修正案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饱受舆论诟病且常常遭遇司法纠结中艰难生存了18年的“嫖宿幼女罪”,终于被立法机构从刑法中删除。这不仅因应了从法学界人士到普通民众多年来的“废嫖”呼声,更不啻于对健全和完善法治建设的一次拨乱反正。无论是对务实保护女童权益的司法实践,还是就匡正法治认知误区的正本清源,其积极与进步意义都值得关注。

在1997年刑法修订中增设的“嫖宿幼女罪”,固然不无对上世纪90年代我国严打卖淫嫖娼行为社会背景的考量,比如部分卖淫组织者故意隐瞒幼女年龄,不少嫖客也拿“不知道对方是幼女”为由希冀逃避以“强奸罪”处罚等等,单列成罪旨在将嫖宿幼女与社会上的成人嫖娼区别开来,其将起点刑提高至5年,或不乏“保护幼女”的良苦用心。但“嫖宿幼女罪”的出笼却忽视了法律规定相互衔接和彼此照应的一致性,且存在诸多有悖法治精神和社会常理的悖论之处,比如,甚至降低犯罪成本,具有对幼女污名化的负面效应等。

事实上,将嫖宿幼女视为“强奸”的法理认知由来已久。早在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就明确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在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也同样沿袭并重申了嫖宿幼女按强奸定罪的观点。尽管“嫖宿幼女罪”,起点刑提高至5年,但却规避了以奸淫幼女定罪量刑最高可至死刑的法定从重原则。这不仅降低了对性侵女童行为的惩罚力度,也实质上背离了保护幼女的立法本意,取消嫖宿幼女罪契合从严惩处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的法治传统。

判定“强奸”与“嫖宿”,关键要看是否有违受害者的本人意志,亦或是其是否处于意识清醒状态。但对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行为能力的女童而言,就不能以成年人的认知解读与女童的性关系。即无论是利用强迫、引诱、欺骗手段实施,还是以有偿性的允诺为前提,即使幼女表示同意甚至有某种性暗示,只要成年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对方是幼女,都应当被视为违背当事人意志的“强奸”。

这种不再考量幼女性认知的“一刀切”定罪量刑,契合未成年孩子的身心成长规律,不仅尊重和保护了受害幼女的人格尊严和正当权益,也让肆意性侵幼女的犯罪分子不再对开脱罪责、减缓惩罚心存幻想。由此解读,取消嫖宿幼女罪不失为是对曾经被扭曲的司法理念的理性与本源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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