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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家勤务人员张晓军被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

2015-12-14 19:4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81| 评论: 0

摘要: 薄熙来家勤务人员张晓军被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5)蚌刑执字第00730号  刑罚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  监督机关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张晓军,男,1979 ...

薄熙来家勤务人员张晓军被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5)蚌刑执字第00730号

  刑罚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

  监督机关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张晓军,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山西省古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9日作出(2012)合刑初字第000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晓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3日交付执行。2014年8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执行机关蚌埠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从永、谢团结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蚌埠监狱指派工作人员汪军、王婧参与庭审,罪犯张晓军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蚌埠监狱提出,罪犯张晓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出庭检察员对罪犯张晓军获得的奖励没有异议。

  罪犯张晓军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危害,自服刑以后能认真改造,符合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2次、表扬1次的奖励。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晓军减刑的建议书。

  2、罪犯张晓军获得3次奖励的改造考核鉴定。

  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合刑初字第0008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罪犯张晓军原判决情况。

  4、证人梁恩宽、王健出庭对张晓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和获得的奖励予以证实。

  出庭检察员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庭审时提出:罪犯张晓军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监管、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对其减刑。

  罪犯张晓军对其获得的奖励情况及证据均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张晓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晓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 长 朱昌锐

  审判 员 朱军

  审判员 陈颉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赵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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