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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

2017-7-22 18:4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678| 评论: 0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职权第三章 国家情报工作保障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阻碍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情报工作的,由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建议相关单位给予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泄露与国家情报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建议相关单位给予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冒充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实施招摇撞骗、诈骗、敲诈勒索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2017年6月28日起施行。

(兵心网资料来源: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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