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已被安置后的复员军人重新就业 7月15日劳调字第110号请示悉。经与内务部研究,我们除同意你局意见外,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厂矿企业单位吸收复员军人担任正式职工的试用期问题,如属于归口安置的复员军人应按照国务院批准颁发的“复员建设军人安置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如属已被安置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而又退职不干和已安置在农村又离开农村另行就业的复员军人,则和社会其他人员就业同样处理。 (二)厂矿企业单位过去从社会上招收的临时工中的复员军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因生产不需要,必须辞退时,应按照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对于精简时辞退人员问题的两点意见的报告”的精神处理。今后招用时应签订合同,按合同办事。 附: 哈尔滨市劳动局关于已被安置的复员军人 重新就业的待遇问题向劳动部的请示 (劳调字第110号 1957年7月1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