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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计划生育惩罚条件和处罚标准

2011-8-2 01:40| 发布者: 兵网| 查看: 866| 评论: 0

摘要:   军队计划生育惩罚条件是未经组织批准,计划外生育二胎以上者。政策规定的处罚标准是:  (1)对不符合政策规定强生第二胎者,自孩子出生之日起,扣发男女双方每月基本工资的各10%;孩子入托收全费;其家属随军推 ...

  军队计划生育惩罚条件是未经组织批准,计划外生育二胎以上者。政策规定的处罚标准是:
  (1)对不符合政策规定强生第二胎者,自孩子出生之日起,扣发男女双方每月基本工资的各10%;孩子入托收全费;其家属随军推迟3年批准。扣发工资时间为7年(另一方不在军队工作的由地方按规定办理)。
  (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经批准又生第二胎者,除按(1)款办理外,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追回已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3)凡违反规定生育第三胎者,除按计划外生第二胎的限制外,扣发基本工资10%的时间延长到14年;未随军家属不得批准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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