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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军人权益保障制度一瞥

2011-8-24 18:44| 发布者: 兵网| 查看: 1342| 评论: 0

摘要: 德军在继承旧法令的基础上,借鉴美国、瑞典等国经验,其军人权益保障制度日趋完善、成熟。他们的一些做法,对我军贯彻加快依法治军进程,确保有关军人权益的法规落到实处,不无一定的参考价值。 1、监察保障 监察保 ...
 

德军在继承旧法令的基础上,借鉴美国、瑞典等国经验,其军人权益保障制度日趋完善、成熟。他们的一些做法,对我军贯彻加快依法治军进程,确保有关军人权益的法规落到实处,不无一定的参考价值。

1、监察保障

监察保障体现了以文统武原则,是依靠立法机关实施的一种重要的体制外监督方式。德国1956年修宪时,移植美国制度,在众议院增立国防委员会。同年,为保障军人人权,德国制定了《国防监察员法》,在国会设立“国防监察员”。军人人权遭到军队及长官的违法或恣意侵害时,无须循职务管道,可以径自向监察员请求协助,监察员即可展开调查。监察员有突击调查权,可以在任何时候,对任何部队、任何军人,进行事先不告知的访查及阅览卷宗档案。突击调查是监察员获取第一手信息的最好方法,便于了解事情的真相。监察员已经成功地扮演了监督德军法治化及军中人权化“把关者”的角色,被德军称为“军人人权及军队法治的维护者”。

2、诉愿保障

德国《军人法》明确规定军人享有向上级及机关申诉请愿的权利(简称诉愿权),并据此专门制定了《军人诉愿法》,指出“当军人认为其遭受上级或机关错误的对待,或受到同事违反义务的侵害时”,或“军人提出申请的事件一个月内没有获得答复”都可以提起诉愿,但“对于长官职务上的评判,不得提起诉愿”,“不得集体提起诉愿”。作出这些限制,是为了避免军人串联、无理犯上抗命。军人诉愿制度主要是一种“体制内”的申诉制度,吸收和反省了德国百年来诉愿制度的优劣,目的是让军人权利受损时,能有一个比较通畅的申诉途径,避免军人因长官或同事不当行为而觉冤屈,同时可以缓和上下左右的关系,努力把矛盾解决在内部和萌芽状态,为构建团结和谐的军营环境服务。

3、刑法保障

德国1959年公布的军刑法规定,长官如侵犯军人权利,或违背其作为上级的义务,要受到刑事制裁。军刑法规定的侵犯军人权利,不仅指虐待军人身体或损害其健康,还包括精神上的折磨,这两者都可构成“蔑视人类尊严罪”,违反者应服自由刑,极其严重的,还要服苦役。长官如果对部属滥施命令权或指挥权,以及以各种方式阻挠军人提起诉讼,妨害军人利用救济程序,都会受到刑事处罚。

4、代表保障

德军在二战以前曾有过信托代表制度,纳粹时期废止,1956年重新引进。信托代表由基层单位(例如连队)选出,具有听闻权、建议权、参决权等。听闻权是指长官在作出有关人员调职、深造、升迁、惩戒、嘉奖等决定之前,要及时地通知信托代表,给予发表意见的机会,并将代表的意见记入档案。建议权是指长官在作出某些决定前,必须先和信托代表协商,听取建议,如意见不一致,信托代表可以向更上一级的长官陈述其看法。参决权是军人参与权中效力最大的一种权利,但信托代表只对关于军人福利的措施才有参与决定权。

5、宪法保障

宪法保障是在所有法律救济途径都已穷尽时方得实行的措施,是最后的救济方法。联邦宪法法院法规定:“任何人认为公权力侵害其基本权利与类似的人权时,可以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诉讼。”德国认为,军人是穿着军装的公民,在基本权利的保障上同普通公民一样享有宪法诉讼的权利。这项保障,是德国创设的制度,对于保障军人权益具有更为广阔和重要的意义。

(作者为国防大学政治部干部、中国政法大学军事法学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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