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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解放军划战区作战到消防区域灭火救援的思考

2011-10-15 21:22| 发布者: 兵网| 查看: 2921| 评论: 0

摘要: 摘要:随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颁布实施,公安消防部队除了承担防火、灭火工作之外,还承担着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这就决定了公安消防部队的任务已 ...
交织在一起,在参加灭火救援过程中,距离远的辖区消防队不能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2008年11月,属于牙克石市辖区的巴林镇发生火灾,由于火灾发生是在晚上,火势很快蔓延。但是在报警过程中,巴林镇政府很快就把电话打到了扎兰屯市消防大队。虽然在区域划分上巴林镇属于牙克石市,但是距离牙克石市距离210公里,距扎兰屯市60公里。扎兰屯接到报警后,按照支队《跨区域灭火救援预案》迅速出动,在最快的时间到达现场开展火灾扑救工作,最大限度发挥了本区域消防队伍的作战能力。假如,要是在位于黑龙江和内蒙古交界处发生火灾救援事故,由于不是一个总队(支队),虽然距离近,由于跨省(市)作战要逐级请示汇报,那么就可能会延误战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2.4、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类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成上升趋势。
    近几年,我国社会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各种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不确定因素增多,火灾及灾害救援工作越来越繁重。
    2.4.1、由于我国经济的发展,使得许多乡镇也建立了企业,而这些乡镇却没有消防队伍,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极易发展蔓延。对于这些乡镇目前建立公安消防队伍或者专职消防队伍还是有一定的难度。那么在实际灭火过程中就需要就近灭火的原则,防止造成更大的损失。
    2.4.2、道路交通车辆抢险救援事故逐步增多,地域性已经不是很明显。2009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直接损失9.1亿元。而在许多交通车辆事故中,大部分都有消防部队参与。而且交通事故都发生在公路上,对于公路的地域性不是非常的强,对于这些交通事故的救援工作只能是由就近的公安消防部队处理。
    2.4.3、其他不确定的灾害性事故进一步增多。2009年全国公安消防部队共参加火灾扑救12.9万起,灾害事故抢险救援12.9万起。从这一组数据可以看出,参与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已经和扑救火灾的次数相同,灾害事故已经成为公安消防部队的一项重要工作。特别是近几年房屋倒塌、飞机坠落、溺水救人等许多灾害事故的处理都由消防队负责。而这些事故的发生不能按照地域划分,他的突发性、不确定性非常的大。因此,在处理这些事故中也要灵活机动,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在《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第四条规定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由此可见我们的《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中也没有划定行政区域,只要求我们接警第一时间出动。所以在一些相邻的省、市(旗县区)开展区域作战是对此条例的补充,是避免更大灾害事故发生的有效办法。
    2.5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涉及到的法律案件也会增多。
    新《消防法》颁布之前,公安消防部队主要是承担的灭火任务,参加抢险救援并不是法律规定的。新《消防法》颁布之后,公安消防部队的职责已经发生了变化,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已经由义务变成了法律责任。既然把抢险救援工作写进了法律,那么,我们的责任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新的《消防法》颁布以后,我们一旦接到救援的报警不出或者不能及时的到达现场,就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了。从前面我们说的2.1、2.2两条中可以看出,在接到报警时并没有规定必须是属地的才可以出动。由此可见,只要我们接到报警电话就必须出动,没有规定必须是属地的。而在实际的灭火救援过程中,一旦涉及跨旗市区或者省,就必须逐级上报,经上级批准后才能出动。这种实际看似合理的制度,但是却和法律相违背。尤其是随着人民群众整体素质的提高,法律意识也在不断的增强。一旦我们在处理接警过程中不妥当,很可能成为被告被诉至法庭,成为被告。
    2.6通讯的高度发达已经没有了区域划分,报警电话不一定就是属地的。
    如今手机已经成为了普通家庭的消费品。距统计截止2009年底,我国的手机用户已经超过7.5亿,而固定电话成下降趋势,同时每年的手机用户还在迅速的增长。就笔者所在的扎兰屯市来说,每年的火灾报警电话已经有90%的使用手机,在今后手机报警可能要大大超过固定电话报警。由于手机信号发射强度不一样,并不能按照行政区域使用各地的手机信号。就笔者所在的扎兰屯是为例,靠近黑龙江省的一些地方,很容易接受到黑龙江省的移动信号,而他们利用手机拨打报警电话容易达到黑龙江的公安消防队,如果对那里的地域不了解,并不能准确的判断属于哪个行政区域。因此按照区域划分出警已经不合理。
    2.7、用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指导区域性灭火救援工作。
    科学发展观是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是中国以胡锦涛总书记的新一代党中央领导集体的智慧,是在坚持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的重要理论体系。科学发展观的概念就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既然提到以人为本,那么恰恰符合了我们公安消防部队“服务人民”的要求。全国消防部队是一个整体,在消防监督管理上应该实施属地管理,在灭火救援工作上应该全国消防一盘棋,合理的部署调度警力,最大限度的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和人员伤亡。只有这样才能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才能真正的发挥公安消防部队“铁军”的作用,发挥科学发展观在消防工作中的作用。
    3、实施区域灭火救援作战的局限性 2006年1月重新修改颁布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第十一条规定“普通消防站不应大于7公里;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仍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辖区面积,其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平方公里”。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公安消防部队出警是有局限性的,由于行政区域的划分,使公安消防部队不能完全按照接警的原则出动,接警后属于辖区可以出警,假如不是辖区,那么就要按照公安消防部队的有关要求逐级汇报,待批准后才能出警。对于一个支队(总队)内部所辖公安消防队伍,还可以迅速贯彻执行。假如跨总队的灭火救援行动,虽然接警,但是出动还是非常的繁琐,并不能再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参与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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