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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解放军划战区作战到消防区域灭火救援的思考

2011-10-15 21:22| 发布者: 兵网| 查看: 2919| 评论: 0

摘要: 摘要:随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颁布实施,公安消防部队除了承担防火、灭火工作之外,还承担着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这就决定了公安消防部队的任务已 ...
  3.1灭火救援工作与行政区域划分紧紧的联系在一起。
    我们国家的灭火救援工作主要是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对于一个行政面积不大的地区来说,公安消防部队都能够快速到达,要是土地面积辽阔的地区,及时到达就非常的困难。要是按照我们公安消防部队目前的法律规章和条令条例的规定,必须在第一时间达到火灾现场,因此从法律规定的意义上是没有行政区域划分的。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行政区域的划分、属地管理还是公安消防部队参与灭火救援难以跨越的障碍。
    3.2区域灭火救援工作还没有实施的依据。
    近几年各地先后开展了跨区域灭火救援的联合作战演习。就笔者所在的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总队来说,先后开展了“蒙黑、蒙宁、蒙晋”等相邻省份的跨区域灭火救援联合作战演练。演练中的相互配合非常的成功,但是实际跨区域作战过程中,困难还是非常的大。从各种规章制度上也没有可以参照执行的依据,因此在区域作战实施中没有可执行的规章制度。
    3.3火灾事故调查的权限是严格按照行政区域划分的。
    公安消防部队除了参与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同时还担负着火灾调查的工作任务。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37号令)的规定号令)的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保障必要的勘察工作、交通工具、通信和技术设备及个人防护装备”。由此可见。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对勘察的范围是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即使实施了区域灭火救援,但是相互之间没有联系,可能造成火灾事故不能得到及时处理,就会出现执法过程中的失控漏管。
    3.4目前我们国家还处于发展阶段,还没有能力完全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设公安消防部队。
    而火灾的发生已经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步的扩大,乡镇、农村火灾已经成上升的趋势,而我们许多边远的地方消防队伍还是空白点。区域作战实施灭火救援还需要上升到一个高度的认识,使他能够有章可循,实现消防工作的网络化,消除公安消防队伍的盲区。
    4、实施区域灭火救援作战的构想。
    我们国家是一个拥有960万土地的国家,城市化的水平还不高,据2005年的统计数字表明我国还有7.45亿人生活在农村。作为一支专业化的灭火救援队伍,我们不能放弃他们。而随着全民素质的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也在增强,这对我们专业化的灭火救援队伍来说要求会更高。同时,全国有许多省的旗市县区的乡镇(苏木)、村(嘎查)看似区域划分明显,其实他们是错综复杂,相互联系在一起,而且许多地方虽然行政区域划分是属于这个省,一旦发生火灾及其他灾害性事故,却需要另一个省的参与。因此,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实施区域灭火救援作战非常的重要。
    4.1公安部消防局应该作为区域灭火救援的指挥机关,进行调研,下发相关的文件规章,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能够依照规章执行,建立省与省之间的区域灭火救援体制。消除地域之间的的差别,能够按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的规定,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最大限度的减少火灾损失。
    4.2各总队应该按照公安部消防局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区域灭火救援预案。例如:内蒙古自治区及与其相邻的省(自治区)应该了解有多少个旗县市区的乡镇(苏木)、村(嘎查)接壤,那些地方需要开展区域灭火救援作战。那么就应该对这些区域制定有关的规定,划定一定的区域,一旦接到发生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报警,就迅速出动,参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4.3建立联勤工作机制。由于火灾的处理还需要属地的公安消防机构处理,因此,要建立必要的联勤机制,不是本辖区管理但直接参与了火灾扑救及抢险救援工作的,要及时的通知所辖的公安消防机构,使他们也能到达现场,参与火灾事故及灾害事故调查工作,防止执法过程得失控漏管。
    4.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自己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区域作战有关规定,所辖的盟(市、区)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区域灭火救援作战预案,使每支公安消防队伍都能发挥他最大的效能。例如笔者所在的呼伦贝尔市就将自己的作战区域划分为四个,即以海拉尔区为中心的牙克石市、鄂温克旗、陈巴尔虎旗、额尔古纳市为一个作战区域;以满洲里市为中心的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及陈巴尔虎旗的一部分为一个作战区域;以鄂伦春旗为中心的根河市、牙克石市一部分、莫旗一部分、额尔古纳一部分为一个作战区域;以阿荣旗为中心的扎兰屯市、莫旗、牙克石一部分为作战区域。对于这种作战区域的划分,打破了行政区域的界限,使最近的公安消防队伍能够迅速到达参与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处理,提高了作战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总之,按照解放军划分战区作战来考虑公安消防部队的灭火救援工作是适合许多边远地区,而这些地区大部分消防力量还是非常的薄弱。只有通过划分区域作战才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我们公安消防部队铁军的作用,真正实现全国消防工作一盘棋,使全国的公安消防部队能够在国家的法律规章及条令条例的管理下,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责任,合理调配警力、科学指挥,更好的为各地的经济建设服务,保驾护航,实现胡锦涛总书记“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的总要求。
    注释:本文所指的灭火救援不包括大型突发性火灾及灾害事故,均为日常的灭火救援。
    参考文献:
    《十七大报告辅导本》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7年10月第1版 第12页-1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9年3月第1版 第7页-8页
    《消防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6年11月第1版第 30页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公安部文件 公通字(2009)22号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 公安部规章 200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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