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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2011-10-19 18:56| 发布者: 兵网| 查看: 1082| 评论: 0

摘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10〕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0年冬季退役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10〕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国务院令第578号)的规定和部队兵员状况,2010年冬季接收退出现役的对象为: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全部退出现役;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应安排退出现役;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全部退出现役;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应安排退出现役;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可安排退出现役,具体数量由总参谋部确定。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转业士官由省级安置部门统一交接。
    二、大力开展教育宣传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及时组织退役士兵组建临时性党团组织,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家访等形式,密切联系其思想实际,组织学习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理论,使其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就业观念,积极自谋职业。教育退役士兵继续弘扬我军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珍惜和维护军人荣誉,听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顾大局,讲团结,守纪律,做贡献,促稳定。深入开展“双拥”活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兵服务思想,满腔热情地为退役士兵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激发全社会的拥军热情和各行业、系统、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积极性,营造关心、支持退伍安置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坚决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6〕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20号)精神,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工作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深化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进一步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三位一体”安置改革,采取自谋职业与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为推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快速发展,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我市2010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义务期为每人4.5万元,军龄每增加一年,补助金增加5000元。要加大经费投入,落实责任,确保安置任务完成。要把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政府扶持、个人自愿、免费培训的原则,强力推进,全面展开,切实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
    对城镇退役义务兵和城镇复员士官,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其自谋职业。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义务兵、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的城镇退役义务兵,继续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方式予以安置;选择自谋职业的,发给其一次性经济补助时予以适当照顾。对往年未安置,单位拒收、接收后未上岗的,要依据安置法规、政策,坚决纠正单位拒收或接收后不安排上岗的错误做法,通过挖掘安置潜力、督促落实岗位、引导自谋职业等办法,确保遗留问题于2011年年底前得到妥善解决。
    要认真落实国家鼓励创业就业和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要全面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要制定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组织引导退役士兵在退役后一年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原则上由民政部门对技能培训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综合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兵役机关予以协作支持。各类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为退役士兵学员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认真落实政府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主体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培训经费和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确保指令性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有效就业。要加大安置政策落实力度,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工作。中央和省直属单位(行业、系统)的接收安置计划仍由省下达,凡未列入省下达接收安置计划的中央驻豫、省直属单位(行业、系统),其接收安置计划仍由市人民政府下达。
    今年市政府下达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236名。其中事业单位56名,全部安置到煤矿驻矿安监员岗位(其中4名为事业全供编制,用于安置二等功荣立者;52名为自收自支编制,采取文化考试和实绩考核的“双考”措施予以安置,“双考”工作由市民政局会同市纪检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煤炭管理等部门组织实施);企业单位180名,采取“双向选择、供需见面、包底安置”的办法安置。
    所有用人单位都要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坚决完成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任务。接收单位要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得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个人原因或法定事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随意辞退。同时,要确保他们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工资、福利、社保等待遇。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的收缴由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市政府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三)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对退役士兵档案中无《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或《士兵登记表》的,无《优待安置证》的,入伍、退伍手续弄虚作假的,安置部门不予接收;对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农村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愿意自谋职业又不服从政府安置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支持农村退役士兵发挥应有作用。对农村入伍的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应及时办理接收手续,各企事业单位在农村招工考干时应优先录用。要把培养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需要,要选拔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作为基层政权组织的后备力量,使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应有作用。对生产和生活方面确有困难的退役士兵,要给予扶助。
    四、强化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要切实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我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按时完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紧密配合,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安置工作顺利进行。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绩效评价、“双拥”先进单位评选相结合。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不能被评为“双拥”先进单位,并严肃追究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济源市2011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计划指标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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