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是所有公文中用错频率最高的一个文种,各种媒体发布的告启类文书和各级职能部门张贴的文告中,随时随处可见公告这一文种错用的例子。因为公文常常传达的是一级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的声音,文种错用,将直接影响政府的对外形象。现实生活中,因为文种误用闹了笑话而拟文者“挨板子”的事情时有发生。为了便于广大的文秘工作者彻底弄清楚公告的使用条件,正确使用文种,我们在这里对照公告的使用条件,就几种常见的公告错用情况做一举例分析。
一、公告的使用条件
使用公告这一文种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所发布的内容必须能够真正称得上“重大事项”或者是“法定事项”;二是发文主体必须具有使用公告这一文种的资格或者得到发布“授权”(其中包括法定授权);三是从发文的范围和受文对象来看,必须至少是在具备资格的发文主体所在的行政范围内需要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或者是受文者遍布全国各地或世界各地,并且不采用公告发布很难全部送达的。只有同时满足了以上三个条件,才能使用公告这一文种。
二、几种常见的公告错用情况例析
从大的层面上看,公告错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发布的内容算不上“重大”,同时又非“法定事项”;二是发文主体不具备发布公告的资格,这种情况占到公告错用的60%以上;三是文告的发布范围达不到“全局”性的要求。
从文种混淆的角度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通告错用为公告
某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一份题为《市政府关于人民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的文告,文告全文如下:
市政府关于人民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市政府决定,每年5月18日为我市人民防空警报试鸣日。
今年人民防空警报试鸣信号规定为防空袭警报信号。
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三遍为一个周期;
空袭警报:急促短音鸣6秒,停6秒,反复十五遍为一个周期;
解除警报:连续鸣3分钟为一个周期。
试鸣时间确定为:2010年5月18日上午11时开始,11时30分结束。
希望全体市民能正确区分和熟记防空袭警报信号,不要惊慌,保持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特此公告
××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仔细阅读这则文告,可以得到这样几个信息:一是本次防空警报试鸣是在市区范围内进行的,须知对象是一定范围内的人群,而非“××市人民政府”所辖的全部。二是发文主体是一个地级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来看,由于公告宣布的是重大事项和法定事项,发文的权力被限制在高层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的范围之内。具体来讲,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领导机关,某些法定机关(如税务局、海关、铁路局、人民银行、检察院、法院等),有制发公告的权力。其他地方行政机关,一般不能发布公告。这里的“一般不能发布公告”是指,在没有非常重大的内容或者不需要在很大范围内发布的情况下,是不能发布公告的。由此可见,上面这则文告不论就其须知人群的范围,还是就其发布主体的资格来看,都没有满足公告使用的条件。
那么,这则文告使用什么文种来发布比较合适呢?应该使用通告。一是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发布需要特定人群知晓的一般性事项,即在一定范围内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上则文告的内容即一般性事项,并且是只需一定范围内的人们周知的事项。二是通告发布的内容比较具体,使用主体不受级别限制。上则文告的内容是具体事项,其发文主体也属于通告这一文种的法定使用者。
2.通知错用为公告
现实生活中,由于对通知和公告两个文种的使用条件、使用情形把握不准而将本该用通知行文的事项用公告发布出去的情况时有出现。如下面这则文告:
××市2011年残疾人就业招聘洽谈会公告
各用人单位、广大残疾人朋友:
为进一步提升残疾人就业工作水平,使更多残疾人通过劳动就业充分融入社会,实现自身价值。市残联决定于2011年5月28日9点-15点在××市体育馆内举办“××市2011年残疾人就业再就业大型招聘洽谈会”。热忱欢迎各用人单位莅临招才纳贤,广大残疾人朋友积极参与,寻找合适的就业岗位。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特此公告。
××市残疾人康复就业服务中心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