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有关法规规定:党团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能发布公告。这就是说,这则文告的发文主体不具备公告的发布资格。这是其一。其二,本文告发布的内容既算不上“重大事项”,也非“法定事项”。其三,本文告的须知对象只限于一定区域内的特定人群。因此,不论从哪个角度讲,本文告使用公告行文都是错误的。
那么,就本文告的内容和发布对象来讲,应该使用什么文种呢?因为按照有关保障残疾人就业的政策规定,“残疾人康复就业服务中心”与用人单位有着业务上的隶属关系。与此同时,“残疾人康复就业服务中心”与“残疾人朋友”有服务与被服务的“隶属”关系。从另一个角度讲,此文告的受文对象是明确而具体的。因此,这则文告用通知的形式发布是比较合适的。
3.启事错用为公告
由于发文主体对自身的发文资格缺少权衡,滥用和错用公告的现象比较严重。加之一些媒体受利益的驱动,对一些广告性的告启文书审查不严,使大量的告启类文书贯上“公告”二字发布。如下面这则登载于某报上的文字:
西安市××商会公告
西安市××商会经西安市工商联审查、西安市民政局批准同意筹备成立,将于7月6日召开成立大会。祈请在西安地区的××籍商人、企业家踊跃报名参加,共商建会大计。
时间:2011年6月××日――7月××日
商会地址:西安市××二路××号××银行大厦
电话:××××-××××××××
传真:××××-××××××××
QQ群号:××××××××
联系人:×××
西安市×××商会筹备组
组长:×××
2011年6月27日
作为一个民间组织,本文的行文主体是不具备发布公告资格的。与此同时,这则文书发布的事项、需要发布的范围都远远达不到公告的使用条件。这是公告滥用和错用的典型案例。
那么,这里应该使用什么文种比较合适呢?因为这是一则公开告知特定人群具体事项的文书,并且告知的内容对特定人群不具备强制约束力。因此,这里用启事比较合适。
三、公告使用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公告的错用和滥用不仅破坏了法定公文的严肃性,而且对发文者自身的声誉影响有时也是很大的。一些单位和团体,或是出于抬高自己的目的,或是企图达到理想的告启效果,在不该使用公告行文的情况下滥用公告。这样做的结果,不仅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反而会给人留下“没有常识”的印象,最终适得其反。因此,公告的使用应该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要正确认识公文使用的价值和意义,树立文种使用的规范意识,正确地使用文种。这样既能保证发文效果,同时也能维护自身的声誉。
二是严格坚持公告使用的条件,在实际应用时要注意全面衡量,不错用公告行文。特别是要弄清楚易造成错用的几个文种与公告在使用主体、使用情形等方面的严格区别,以便使用时正确选择。
(作者单位:咸阳高才语言文字工作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