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被阜矿集团公司给予党纪、行政处分的人员20名、行政撤职、党内撤职3人。
安德明:撤消阜矿安监局驻孙家湾煤矿安全监察处副处长职务,撤消孙家湾煤矿党委委员职务。
白尔坤:撤消阜矿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监察处处长职务,撤消安全监察局党支部书记职务。
王海清:撤消孙家湾煤矿副矿长职务,撤消孙家湾煤矿党委委员职务。
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4人:
申云:撤消孙家湾煤矿副矿长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曹荣春:撤消孙家湾煤矿总工程师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张杰:撤消孙家湾煤矿副矿长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侯云翮:撤消孙家湾煤矿总工程师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4人:
王玉学:孙家湾煤矿副矿长
张建华:阜矿安监局驻孙家湾煤矿安全监察处副处长
朱光宗:阜矿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
关 群:阜矿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
行政降级处分1人:
朱 涛:阜矿集团公司通风处处长
撤消党内职务1人:
王龙国:撤消孙家湾煤矿党委书记、党委委员职务
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1人:
许 平:阜矿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副主任兼生产技术处处长
留用察看一年处分1人
沈洪涛:阜矿集团公司物资分公司采购部业务员,负责综合保护装置的采购。
处分科级以下干部5人:
其中:撤消行政职务4人、行政降级1人
4.省及省局级被处分4人
其中: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3人
李景田:辽宁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党支部书记,负责全省煤炭生产、煤矿技术、安全信息管理等工作,分管安全技术处。对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超能力生产的问题不了解,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的领导责任。
李凤威:辽宁省煤炭工业局局长、党组书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第一责任人。对省管企业阜矿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潘光弟: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辽南分局局长、党总支委员,2005年2月前任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阜新办事处主任。在任阜新办事处主任期间,对孙家湾煤矿的安全监察不到位;对33l采区无设计,没有专用回风巷等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行政记大过1人:
刘国强: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分管工业、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等工作。鉴于“2·14”特大矿难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造成重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很大影响。作为分管工业、安全生产的副省长,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
(三)矿难的赔偿
“2·14”矿难遇难矿工的赔偿分为两部分:既企业赔偿 和国家赔偿。
1.企业赔偿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75号令)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18号令)
(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辽政发[2003]45号)
(4)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的通知(阜政发[2004]24号)
补助标准: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上年度阜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 722元/月=4332元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0个月的上年度阜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722元/月=43320元
以上两项合计47652元。
(3)安全互助金每人10000元
在此3项金额合计的基础上,不足8万元的由企业补足到8万元。
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增加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