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副省长问责” 4、关于生命的价值 (二) 1、理顺机制 2、健全法规 建立《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法规》,法规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煤矿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检查,矿主或企业必须按照检查人员提出的建议改进安全措施,否则,将被罚款或判刑。 (2)安全检查实行“突袭制”,任何提前泄露安全检查信息的人,将被处以罚款和有期徒刑。 (3)“连带责任制”。检查人员出具误导性的错误报告,矿业设备供应者提供不安全设备,将被处以罚款和判刑。 建立《煤炭企业限产法规》,基本原则是:煤炭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产量具有法定效力,任何企业或矿主都不能超设计能力和核定产量生产。否则,将被处以重罚和判刑。 3、严刑竣法 基本思路是:加大对官煤勾结、官员入股、超能力开采、无证开采、四证不全开采、安全投入不足开采、技术及管理混乱等原因引发的人身伤亡事故肇事者的司法打击力度。 现行的法律对上述肇事者的威慑太弱。“乱世须用重典”,应严刑竣法,对藐视法律者形成强大的震慑,让藐视者在强大威严法律的镇慑下,望而却步。 4、三管齐下 (1)经济:提高矿难成本。孙家湾矿难遇难矿工的赔偿标准虽然已提高到20万元,但由企业支付的只有8万元,只占40%,肇事的成本太低。应大幅度提升赔偿标准,赔偿金全部由企业或矿主支付。 (2)行政:成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法规。 (3)法律:制定严谨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并严格执行,加大对矿难责任人的司法打击力度。 此外,应建立严格意义上的“问责责任制”。被问责者,应是地方党政一把手或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一把手。 问责应包括三方面的内容: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不应仅仅局限于行政责任。 综上是我们对阜新孙家湾煤矿“2·14”特大矿难事故的调研报告。在此,我们对于在完成此项调研工作中给与积极支持和配合的阜新矿业集团领导、海州立井的领导和有关同志表示衷心的感谢。由于作者水平能力所限,报告中的观点难免有不够全面准确之处,还望各级领导、各位专家指正。 说 明: 该调研报告是2006年上半年完成的由东北财经大学承担的《全国煤炭资源型城市社会稳定情况调研报告》课题的子课题。需要说明的是,“2·14矿难”发生后,阜矿集团及时调整了该矿的领导班子。在我们进矿调研之时,该矿在以党委书记曹世友、矿长海立新为首的新领导班子的带领下,已经彻底摆脱了矿难带来的阴影,走上了重振雄风、重塑形象、重铸辉煌之路。进入2006年,海州立井着眼企业长远发展,坚定不移走学习创新之路,全面加强了企业文化建设。他们挖掘和培育具有本企业特色的企业精神,把准军事化管理作为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的切入点,对全矿员工进行准军事化训练,用军人的意识和标准塑造员工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干练高效的行为风格、令行禁止的纪律观念;坚持以人为本,从严治矿的安全核心理念,不断创新安全第一思想教育形式,强化技术培训,提高全员素质;全面贯彻“四个第一、四个第二”的安全工作方针(安全第一,生产第二;质量第一,数量第二;健康第一,赚钱第二;环境第一,形象第二),认真实施"三高"(思想高境界,工作高标准,落实高效率)、“三严”(严在干部,严在流程,严在细节)、“三移”(安全管理重心下移到区队,安全管理防线前移到班组,安全亲情教育自移到个人)安全管理的“三三机制”,建立了以“两员一长”(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班组长)为核心的现场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坚持理念引导,完善管理机制,创新安全文化,安全生产出现了越来越好的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