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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就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办法征求意见

2012-1-1 09:21| 发布者: 兵网| 查看: 1646| 评论: 0

摘要:   兵网据中新网2011年6月3日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意见稿将着力解决争议处理中最为薄弱的协商问题,分类细化企业 ...

  兵网据中新网2011年6月3日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意见稿将着力解决争议处理中最为薄弱的协商问题,分类细化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充实扩展了调解委员会的职责等。

  以下是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争议,切实发挥协商、调解在化解劳动争议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商调解原则】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预防工作机制】企业应开展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劳资沟通对话制度等利益诉求表达机制,预防发生劳动争议。

  第四条 【提出协商】发生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约见、面谈等协商要求。

  第五条 【协商主体及参加人】协商解决劳动争议的双方应为劳动者和企业。

  劳动者可以请工会共同与企业进行协商或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协助其进行协商,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回应】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出口头或书面回应。五日内未予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

  第七条 【协商形式】协商应当合作、互谅、互让。协商提出方应正面提出问题和建议,回应方应当真诚、耐心就相关问题进行阐述,力争达成共识。

  第八条 【协商协议】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第九条 【协商时限】当事人进行协商,十日内没有达成一致的,视为协商不成。

  第十条【协商救济】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第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设立】300人以上的企业应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

  300人以下的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或由职工和企业推举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第十二条【调解组织分层设立】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总部和分支机构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总部调解委员会指导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开展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

  第十三条 【调解委员会组成】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立办事机构,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办事机构可以设立在企业工会,也可以设立在其他可以履行职能的部门。

  第十四条 【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调解委员会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建立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二)对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

  (三)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四)聘任和管理调解员。

  第十五条【调解员职责】 调解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二)关注本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向调解委员会报告;

  (三)接受调解委员会指派,调解劳动争议案件;

  (四)督促协商和调解协议的履行;

  (五)完成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调解员条件】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劳动保障法律政策知识和沟通协调能力。调解员由调解委员会委员和调解委员会聘任的调解人员担任。

  调解委员会也可以在企业之外聘请兼职调解员。

  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员名册,并向本企业职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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