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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普法的会议记录

2011-4-19 23:5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742| 评论: 0

摘要: 医院普法的会议记录二 时间:200年5月27日 地点:实验楼c206 考勤:迟到:素萍请假均亮、婉娜、宛平 第一环节案例分析 案例1、童某,男,32岁,原系某厂采购员。林某,女,28岁,同厂工人。童某于1997年因贪污罪被判 ...

医院普法的会议记录二

时间:200年5月27日

地点:实验楼c206

考勤:迟到:素萍请假均亮、婉娜、宛平

第一环节案例分析

案例1、童某,男,32岁,原系某厂采购员。
林某,女,28岁,同厂工人。
童某于1997年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1999年10月,童又起意强奸厂里的同龄女青年平某,并同其姘妇林某商量,由林以请平某帮助修理缝纫机为名,将平某诱至林家中。晚饭时,童、林二人设法用酒将平某灌醉,林某故意离家去别处睡觉。童某正欲行奸时,平某惊醒,大喊救命。童某惟恐被邻居发觉,用手扣住平某的嘴,被平某狠咬一口。童又生恶念,用手猛扼平某的颈部,致平某窒息死亡。林某次日回家,发现平某已死,惊恐之余,答应为童某掩盖罪行。当晚,童、林二人将平的尸体装入麻袋运送到郊外,投进了江里。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童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秦:强奸未遂罪、故意杀人罪
(2)林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秦:诱骗罪(?无此罪名)
(3)对童某与林某依法应当如何处罚?

秦:童某应判以死刑林某应判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简要回答处罚的原则即可)

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答案:

(1)童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

(2)林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包庇罪。

(3)童某与林某构成强奸的共同犯罪,其中童某应为主犯,林某为从犯(帮助犯),所以对于林某的强奸罪可以从轻、减轻工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童某,因其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发生在贪污罪缓刑的考验期内,故应撤销缓刑,把贪污罪3年有期徒刑与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三罪实行数罪并罚;对林某则应以强奸罪(未遂)、包庇罪两罪进行并罚。

2、裁判要旨

共同犯罪中,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超出共同预谋犯罪范围的行为,亦即实行过限行为,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实施的行为,结合其主观故意,分别予以定罪。
案例2
被告人谢吉瑞与本村村民谢祥瑞系亲兄弟,谢吉瑞排行老四,谢祥瑞排行老三,两家因在谢祥瑞家原宅基地上堆放杂物等琐事产生矛盾,关系长期不和。6月20日13时许,谢祥瑞因为宅基地的事情在其门口不提名的谩骂,谢吉瑞认为是骂自己的。随后,谢吉瑞将其大儿子谢乾、二儿子谢可可、女婿胡传争等人召集到家中,提出准备与谢祥瑞家打架,并安排谢乾与谢可可负责打谢祥瑞之子谢自立,其负责打谢祥瑞,并提出不要使用“家伙”。后谢吉瑞到谢祥瑞家南侧的土路上谩骂,两家发生吵骂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谢乾掏出事先藏在身上的匕首朝谢祥瑞的颈部、胸部、腹部、背部捅刺5刀,将其捅倒在地,又见谢吉瑞、谢可可与谢自立在谢祥瑞家东侧的河沟内厮打,遂持匕首过去朝谢自立胸部、背部捅刺3刀,后被村民拉开。被害人谢祥瑞被捅刺后当场死亡,被害人谢自立送往医院抢救后脱险。被告人谢乾作案后潜逃,于6月24日在苏州市火车站打电话向沛县公安机关投案。

素:谢吉瑞、谢乾、谢可可、胡传争四人构成故意伤人罪共同犯罪,此外谢乾还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谢祥瑞因为宅基地的事情不提名谩骂,被告人谢吉瑞认为是骂自己的,而纠集其儿子准备打谢祥瑞,并提出不要使用“家伙”,其主观故意就是揍谢祥瑞一顿,以缓解其心中的怨恨,并非要致谢祥瑞于死地,只是伤害的故意,并无杀人的故意。而被告人谢乾作为实行犯,不计后果持刀连续捅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谢乾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与谢吉瑞共同预谋的故意伤害的范围,属于共同犯罪中实行犯的实行过限行为,被告人谢吉瑞虽然是本案的组织者,但对于谢乾的杀人行为,其事先并不知道,故不应对谢乾的故意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仅应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案例3、

辛案例8

黄某所在单位因经济不景气进行大幅裁员,黄某因此下岗。黄某在单位与其副厂长刘某不和,所以,黄将下岗的原因归咎于刘从中作梗。因此对刘怀恨在心,一直寻机报复。黄将此想法告知同时下岗的本单位工人李某,李某亦对刘某不满。二人经商议后,决定先将刘某杀死而后劫机飞往美国。1999年10月,二人购买了“六四”式手枪两支,于10月、11月进行两次登机试验。12月11日二人再次预谋,决定于12日晚杀死刘某全家而后劫机飞往台湾。11日中午,黄某与李某共同出资购买机票两张。11日晚,李某因惧怕而找到刘某,告知其黄、李二人的杀人、劫机计划。并同刘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于12日凌晨将黄某抓获。

问题

(1)黄、李的行为构成何罪?

德民:认为黄某和李某是共同犯罪,他们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和劫持航空器罪

(2)二人的犯罪是犯罪预备、未遂、既遂还是犯罪中止?

(3)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如何?

正确答案

(1)黄、李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故意杀人罪、劫持航空器罪。

非法买卖枪支罪中的“非法买卖”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或者实物作价,私自购买或者销售枪支的行为,本罪在主观上要求必须是明知枪支而买卖。本案的两名被告人为实施杀人行为而专门购买了枪支,在主观上二人是明知的,在客观上二人实施了购买枪支的行为,因而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黄、李二人因下岗事由而对刘某生恨,进而要将其杀死,并且准备了工具、进行了踩点,其在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已经为杀人作准备,因此其行为又触犯了《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劫持航空器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它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本案中,二被告人已经制定了劫机计划,进行了登机试验,准备了劫机工具,因此二人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21条的规定,构成劫持航空器罪。

(2)二人的购买枪支的行为已经完成,属于犯罪既遂。二人的故意杀人、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所谓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被告人为了实施杀人行为,积极购买了枪支,制定了计划,但是并未着手实施杀人行为,所以,被告人的杀人行为只是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至于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其理由是:(1)客观上黄、李二人已经实施劫持航空器的准备行为,如购买枪支、购买机票等;并且黄某在尚未着手实施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时停止下来,由于黄、二人尚未登机。所以自然尚未实施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的劫机行为;(2)从主观看,黄实施预备行为是为了劫持航空器,且其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被公安机关抓获。所以,黄、李二人的行为属于劫持航空器罪中的预备行为。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三个特征是:①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停止了犯罪活动。这里的犯罪过程是指从开始劫持航空器到劫持航空器行为的完成。②行为人停止了犯罪是自动的,即处于自己意志以内的原因。所谓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犯罪,出于本人意志而停止犯罪。③行为人停止犯罪具有彻底性。即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停止了犯罪行为。李某在购买机票以后由于惧怕,主动向刘某及公安机关告知了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黄某,其在主观上是彻底放弃了犯罪意图,在客观上是主动放弃的犯罪。因此属于犯罪中止。当然,由于黄、李是共同犯罪,所以作为李某来说,要成立犯罪中止,李不仅要自己中止犯罪,还要劝说同案犯中止犯罪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李某符合这一条件的要求。

(3)二人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均为主犯。理由是:虽然是黄某先提出犯意,但李某在共同犯罪中也作用积极。共同出资购买枪支、共同出资购买机票、共同策划、共同进行犯罪试验。所以二人的作用相当,均为主犯。

案例4

某为原某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涉嫌犯罪,于1998年12月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查明:1997年10月,省海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海药公司)为了解决因包括名额在内的种种因素而迟迟未能解决的上市问题,委托其下属的房地产公司经理林某为该公司股票上市打通关系。通过熟人介绍,林某将5万元以李五成名字登记的海药公司内部职工股股金收据,连同李五成的身份证在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送到辛某家中,辛当即收下,未付股金款。11月27日辛某在省证券委送审的海药公司申报国家证监会的报告上,签署了同意的意见。后经查明,海药公司本身是符合上市公司的法定条件的,1998年6月辛某指使某子辛某某委托海南发展银行证券部陆续卖出股金收据,得款193192.04元,尚有73股留在账户上。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辛革被逮捕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不合法。(人大代表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
(2)辛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则某罪名是什么?
构成受贿罪(林某是否构成行贿罪?金额多少才构成受贿罪和行贿罪?)
(3)如何处理辛某的违法所得?
上缴国库
(4)海药公司及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构成单位犯罪(答案是不构成单位犯罪,存在疑问)。行贿罪成立的条件之一: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林某是否为海药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

答案:

(1)逮捕辛某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因为根据宪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辛某应经过该省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后,方受逮捕与审判,未经此程序,则属违法。(2)构成受贿罪。辛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海药公司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已构成受贿罪。

(3)辛某违法所得193192.04元及73股股票应当追缴,并一律上缴国库。

(4)不构成犯罪,因为海药公司行为虽有不当,但并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属单位行贿罪。同时,林某因属于代表其单位行为,也不构成犯罪。(存在疑问)


案例5、1997年夏,原济南海关副关长高某认识了港商李勇健,二人交住密切。1998年春,高、李二人合谋从香港空运575只瑞士高档手表至济南入境,受高某指使,海关调查处副科长刘某明知该批货物未办理任何报关手续,却予以放行,经查该批手表价值人民币1774746.24元,偷逃关税763494.8元。1998年8月,高某、李勇健找到浪潮通讯电子有限公司合谋进出口传呼机成套散件(税率25%),但伪报成集成电路(税率6%)以降低报关费用。9月12日第一次进货时,高某亲自去机场接货,刘某受高的指使第二次去接货,使货物顺利通关,经查该的货价值人民币19867110.3元,偷逃关税3019800.9元。后案发,高、刘二人被捕,李勇健在逃。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注意答题技巧!!)

(1)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构成犯罪,走私。
(2)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构成渎职罪。
(3)如果构成犯罪,应对高某定何罪?(4)高某称其并未直接参与各项活动,请求从轻处罚是否成立?
走私普通货物罪。高某在走私活动中起到主要作用,从轻处罚不成立。
(5)对刘某处罚时应注意什么情节?
从轻处罚
(6)浪潮公司是否有犯罪行为?如何处罚?

构成单位犯罪、偷逃关税罪、双罚制

答案;(1)高某构成犯罪,因其担任副关长期间,违反海关法规,伙同他人走私,走私货物价值和偷逃税额超地法定犯罪数额,已构成犯罪。

(2)刘某构成犯罪,因其身为海关工作人员,违反海关法规,徇私舞弊,明知是走私行为却予以放纵,且多次直接到机场接送真诚私货物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

(3)高某参与走私的物资是成套的,且用于生产,销售领域,而且非小量生活用品,故其行为应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4)高某直接参与策划走私活动,并亲自到机场接运走私货物,在共同走私犯罪中起着主要的作用,其人轻处罚请求不成立。

(5)刘某的犯罪行为是在高某的指使下实施的,在共同犯罪中起着次要的,辅助的作用,是共同犯罪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6)该公司属单位犯罪,应当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案例、在作案过程中因受刺激而患精神病的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石某生性多疑爱猜忌,一直怀疑妻子与同事李某有“通奸关系”。一天,妻子下班回来晚些,引起争吵,郭在吵骂时突然拿起地上的斧子朝妻子猛砍,致妻当即身亡。之后,郭便大哭大笑,思维混乱,所答非所问。经精神病院鉴定,患精神分裂症。据反映,郭及近亲无精神病史,作案前神志清楚,无任何反常表现。这样的精神病患者应负刑事责任吗?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些规定说明,确定精神病人无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时,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处在精神病发作状态当中;2、由于精神病的发作,而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本案中的石某无精神病史,作案前神志清楚,无任何反常表现;作案时动机明确,语言表达正常。石在作案时具有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讨论意见不一),因而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关于精神病人无责任能力的条件,理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7、谢某在值班时,发现一患精神病的女青年,谢某提出与之发生性关系,女青年表示同意,并主动脱掉衣裤,两人发生了两性关系。请问,谢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不构成犯罪。因为该女青年愿意且主动。谢某未必知道该女青年是精神病人。(答案是构成犯罪)

评析:所谓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这里讲的“违背妇女意志”是指政党的妇女的意志。如果行为人明知女方是不能真正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患者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则不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被害人是否进行反抗,均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以强奸罪论处。所谓“明知”,既指明知必然,也指明知可能。谢某明知女青年是精神病患者,而提出与之发生性关系,尽管该女表示同意,也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以强奸罪论处。

第二环节解疑答惑

相关名词解释

何谓刑法的谦抑性?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法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换言之,凡是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

何谓具结悔过?具结悔过试行法中非刑罚处理方法之一。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对于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以外的其他方法,主要有三类:(1)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或责令赔偿损失。这两种处罚是判令犯罪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使刑事附带的强制处分,前者使用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后者是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免于刑法的犯罪分子。(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及赔偿道歉。这一类处理方法适用于免于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训诫即对其当庭公开谴责;责令其用书面方式,保证悔过,责令赔礼道歉是责令其承认错误,向被害人表示歉意。(3)、由于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向被告人所在单位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由主管部门直接给予被告人以一定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脱逃罪指依法被关押的刑犯,或者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监押场所逃走,脱离监押行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是指已决犯和未决犯两种。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取保候审、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因没有被关押,不发生逃脱行为。监押场所,只见玉、劳动队、少管所、看守所等关押罪犯的场所。

行政拘留:法定的行政机关(专职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熊正措施,只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险金。

管制:是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改造,但限制其人身自由,交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监督改造的形式处罚,是刑法主刑种粮型最轻的一种。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方式排出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有三层含义: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的后果,具有约定性。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默示方式作出,更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而其他合同条款大多场以明示作出,但也可推定其存在。三、免责条款旨在排除或限制未来的民事责任,除非免责条款为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或者虽然成为合同条款但被确认无效,它便具有排除或限制未来责任的作用。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的刑期之后,引起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复条件地将其余已提前释放制度。

片面的共同犯罪?二人利用相对刑事责人实施八种罪之一。是否构成三人的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内容不同,不过成犯罪,但在对行共同犯罪中的行贿罪犯和受贿罪犯的故意内容一样么?

德民:关于罪数形态

实质的一罪(本身只有一种犯罪行为)

一罪的种类{法定的一罪(本身是数种犯罪行为但法律规定为一罪)

处断的一罪(本身是数种犯罪行为但法律规定为一罪)

实质的一罪:

1.继续犯:持续侵犯同一个直接客体。特点:①危害行为一着手实施即成立犯罪;②行为及其不法状态必然在较长时间内延续

徐行犯:量变→质变

2.想象竞合犯:特点:①一种危害行为;②数种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③对数结果分别具有故意或过失的罪过;④一行为分别与数结果构成不同罪。因为只有一个危害行为,(结果犯非犯罪构成必要条件),属于实质的一罪,“从一重”处罪。

3.法条竞合:规定犯罪构成内容的刑法分则条文之间的交叉重合。

处理原则:①特殊法条优于普通法条

②狭义法条优于广义法条

③整体法条优于局部法条

4.结果加重犯:特征:①一种犯罪行为;②在基本犯罪结果的基础上引起了加重结果;③法律加重其法定刑,而不是改变其罪名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别:

1.原因上:想象竞合:动态发生的数罪危害结果

法条竞合:静态存在法条本之内容

2.内容上:想象竞合:观念(罪过)的竞合

法条竞合:条文(规范)的竞合

3.法律后果:想象竞合:从一重

法条竞合:以最适当法条定罪量刑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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