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密与保密制度 三台县国家保密局 唐瑞荣 内 容 一、国家秘密范围和密级 二、保密制度 一、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新《保密法》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共12条。主要规定了涉密事项范围和密级范围,定密工作体制,定密责任和权限,定密工作内容和流程,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以及不明确事项的确定等,是做好定密工作的法律依据。 本章新增加和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建立了定密责任人制度; 二是上收了定密权限; 三是明确了保密期限; 四是完善了解密制度。 9—20条的基本内容: 第9条是国家秘密基本范围的规定; 第10条是关于国家秘密密级的规定; 第11条是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12条是定密责任人制度的规定; 第13条是关于定密权限的规定; 第14条是关于机关、单位定密职责和定密内容的规定; 15条是国家秘密期限的规定; 16条是关于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规定; 17条是关于国家秘密标识的规定; 18条是关于国家秘密变更的规定; 19条是关于解密制度的规定; 20条是关于不明确事项和有争议事项的规定。 本章主要解决了如何定密的问题,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及何种密级?由谁来定密?保密期限的确定?知悉范围的确定?国家秘密如何标识?“不明确事项”或“争议”如何解决?如何变更?如何解密?等问题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下面就围绕这些问题,结合定密工作逐一介绍新《保密法》关于定密的相关内容。 1、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及何种密级? 判断某一事项是否是国家秘密,应直接对照国家保密局分别会同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某些条款,“对号入座”,看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何种密级。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是如何来的呢? 是依据《保密法》第九条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和第十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划分制定的。 是按照《保密法》第十一条授权由国家保密局分别会同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目前共有92个具体范围的规定。 法律条文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