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密制度 新《保密法》第三章保密制度共20条,15个制度, 主要介绍8个制度: 1、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2、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3、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制度; 4、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业务保密审查制度; 5、公开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6、涉密会议、活动保密管理制度; 7、关于泄密事件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报告义务规定; 8、保密工作责任制。 简要介绍5个制度: 9、涉外审批保密管理制度; 10、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及其他传媒保密管理制度; 11、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涉密场所、部位保密管理规定; 12、 关于国家秘密信息管理方面的禁止性规定; 13、国家秘密设备、产品保密管理的规定; 以下2个保密制度在第三讲中讲解: 14、涉密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15、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保密义务的规定。 1、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由老法的1条,增加到4条。新《保密法》的内容更加丰富,要求更加严格,健全了对涉密人员实施全方位、全过程、全员化保密管理的行为规范,为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涉密人员无序流动等管理难题,提供了法律武器。 (1)分类管理: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通过确立分类管理,使涉密人员的管理既突出重点,又兼顾一般,管理更加科学化。机关、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划分标准和管理办法。 (2)上岗审查培训 上岗审查: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基本条件: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上岗培训: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 通过确立审查标准和设立教育培训、签订承诺书等规定,实现了对涉密人员的能力和信用把关。 (3)出境管理: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4)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通过设立离岗离职脱密及出境审批的法定程序,保障涉密人员合法、有效流动。 (5)合法权益保护: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通过明确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为逐步统一涉密人员的责、权、利关系预留了立法的空间。 2、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本条明确了国家秘密载体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各环节的保密管理要求,明确了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要求。 主 要的规定:《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办法》、《关于禁止邮寄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关于国家秘密载体管理规 定》、《国家秘密载体销毁规定》、《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使用保密管理规定》等,对涉密载体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各环节的保密管 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新增加的国家秘密载体禁止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