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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平:防范与打击企业家犯罪是一个系统工程

2012-2-2 10:52| 发布者: 军人创业| 查看: 665| 评论: 0

摘要:   今天讨论的话题是企业家犯罪,对这个话题,我也是关注很长时间。   在中国目前,无论是研究企业犯罪、企业家犯罪,还是从另外一个极端来研究黑社会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或者是犯罪集团。恐怕都会有这样一种感 ...


  今天讨论的话题是企业家犯罪,对这个话题,我也是关注很长时间。

  在中国目前,无论是研究企业犯罪、企业家犯罪,还是从另外一个极端来研究黑社会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或者是犯罪集团。恐怕都会有这样一种感觉,就是这两股力量虽然出发的原点不一样,但是在不断地接近,有一种殊途同归的感觉,这样一种态势我把它叫做犯罪与企业的结合。而这种态势,这种结合恐怕就是中国未来有组织犯罪的一种趋势。

  这样的话说起来可能有一点耸人听闻,但是如果说我们仔细的去看一看,各地在打黑,或者说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实践当中所披露的一些典型案例,恐怕就会有这样一种强烈的印象。

  我刚才算了一下,2010年发布的企业家犯罪报告里面用一个数字来说明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情况是比较严重的。其中侵犯公民人身权益的暴力犯罪比较突出,它关注了公开报道的18个涉黑案件,这18个涉黑案件占了2010年全部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的14%。今天我看到的数字,在2011年的报告中,就是在确定的109个案件当中,涉黑的案件是17个。我算了一下,占比是15.59%,也就是说比2009年的14%又上升了接近1.6%,这是一个数字。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编制了一个重庆涉黑案件审判报告,这个报告里面提到,涉案的24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当中,有13个注册成立了公司或者企业,占比达54%,公司规模达到3家以上的有5个,资产亿元以上的达5个。所以结论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公司化。

  这两点是一种事实判断,我想由此可以下这么一个初步的结论,就是企业和涉黑犯罪,或者叫做有组织犯罪的结合,成了当代中国有组织犯罪领域的一个突出问题。它的表现就是一方面涉黑的企业越来越多,另外一方面企业的经济能力又进一步助长了涉黑企业的犯罪能力。

  这样一种现象,按照我刚才的分析,在黑和白之间肯定会有很多的中间状态,从传统的犯罪,也就是马克思所讲的单个人对抗社会的犯罪到一个成熟的犯罪集团,到一个相当发达的犯罪企业或者说是叫黑社会组织,其中肯定也会有不同的发展阶段。就好比一个企业或者一个人要创办一个企业,他要有起步、发展初期、中间到成熟、上规模、上档次这样的一个过程。

  因此,我想结合这样一个过程尝试着提出一种理论,就叫做企业犯罪的阶梯理论,就好比一个企业从小到大发展一样,我把涉黑企业也描述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触黑阶段。第二阶段是涉黑或者是染黑,第三个阶段是纯黑阶段。第一个阶段企业可能跟社会组织有一些接触,比如说需要运用他的力量来催讨这些欠款;第二阶段是涉黑,他的经营行为,或者这个企业当中的某一些人,或者这个企业的决策层已经部分地介入了黑社会犯罪的活动;第三个阶段就是重庆高院的报告里面所提到的,黑社会组织完全公司化。

  如果说涉黑的犯罪企业阶梯理论是能够成立的,有更多深入细致的问题需要研究,比如说哪些企业更容易涉黑?哪些区域、哪些门类的企业更容易涉黑?或者说这个企业当中的哪些人,或者说这个企业家群体当中的哪些人更容易涉黑?这些问题当然需要今后深入研究。

  在民营企业的类型当中,根据公开的报道来看,有几大行业,比如物流、洗浴、歌厅、餐饮、交通涉黑案件比较多,最近这些年,随着资源紧张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很多中小型的矿业企业涉黑也屡见不鲜。总体规律就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更容易与社会组织发生接触,犯罪学里面有一个比较乍眼的词叫做“穷人犯罪学”,如果按照这样一个理论,这些行业可能都是草根,都是社会最底层的。他们这些人可能在一些黑社会组织当中永远是最底层的马仔,而牵头的就是这些所谓有钱有势的。

  这些涉黑企业的民营企业家他们分别又具有什么样的特征?2011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给我们提示了几点,这些涉黑的企业家大多少年富力强,和国有企业家相比,一般犯罪的年龄平均都在53岁以上,而民营企业要早十年,这是第一点;涉黑的民营企业家学历普遍不高,这是第二点。

  为了使我们的报告更加的清晰,可以把财产的规模和资产的数量做一个特征,有组织这样的结合,这对社会组织发展来说是非常巨大的威胁。对民营企业而言,身份、企业性质的差异,可能是把这种力量推向与有组织犯罪联姻的最主要的原因。

  企业和犯罪的结合是中国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趋势,这种趋势有可能对我们这个国家社会未来的发展前途影响巨大。我的理由是,因为现代化的国家或者现代化的社会就意味着它的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这个组织化程度不仅体现在政治、经济的层面,也会体现在其他层面。所以犯罪的组织化程度也会不断的提高,单个的个人犯罪将逐渐的被有组织形态的团伙犯罪、犯罪集团、犯罪企业或者黑社会组织取代。这样一种发展态势,如果依照我们目前现有的法律框架,作为很有限。比如说目前为止,我们国际层面有国际犯罪,但是我们只追究个人刑事责任。在我们国家有新刑法以来我们有单位犯罪,但是单位犯罪真正被定罪的数量还是不多。而且在单位犯罪当中,受到追究的依然是其中的自然人,单位相对只是承担经济上的罚金,所以我们现有的法律体系对于这个问题考虑关注的也不够多。

  最要紧的一点,目前我们对有组织犯罪或者说涉黑的这种犯罪,或者说犯罪的企业。我们还是停留在刑法的惩罚、打击这样一个传统的思维框架之内。怎么样把这些犯罪企业或者说涉黑企业犯罪的治理与我们经济体制改革、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现代企业的治理水平的提高和企业家素质的提升、企业文化的这种培育结合起来,这是个值得研究的大问题。

  (本文节选自卢建平在2011企业家犯罪报告发布会暨首届京都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论坛上的发言,有删节,本刊记者张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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