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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昌关于推动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创业工作的意见

2012-2-6 12:22| 发布者: 军嫂| 查看: 1234| 评论: 0

摘要:   小额担保贷款是国家促进就业再就业、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重要措施,对于从根本上解决城市困难职工就业、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改 ...

  小额担保贷款是国家促进就业再就业、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重要措施,对于从根本上解决城市困难职工就业、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和国务院今年6月下旬在南昌召开的部分省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座谈会议精神,推动我市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创业工作,优化创业环境,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机制

  (一)建立创业指导服务体系。市、县(市、区)、乡镇(街道)都要建立创业指导服务体系,为下岗失业人员做好创业项目征集、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咨询服务和政策扶持工作。积极开展信用社区创建活动,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探索建立“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小额贷款”联动机制。充分运用小额担保贷款和各项促进就业的政策,调动社会资源,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就业倍增效应。

  (二)完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人行市中心支行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担保机构认真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指导开展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开展创业指导、创业培训、考核,完善创业服务功能,协调担保机构、商业银行制定小额担保贷款审批程序,推动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制定小额担保贷款资金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范围和比例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及时办理小额担保贷款补偿手续。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担保机构、商业银行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小额担保贷款的有关规定,与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制定贷款规程,确定专班专人,建立规范的贷款受理、调查、审批和发放工作程序。要从有利于下岗失业人员出发,在有效控制贷款风险的前提下,简化办事程序。不得自行增加贷款审批条件、提高贷款门槛。

  二、明确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措施

  (三)落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设立市、县(市、区)两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市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按市财政不低于500万元、各区财政不低于50万元,由市、区(不含夷陵区)两级共同建立,为城区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县(市)级(含夷陵区)担保基金不得低于100万元,负责为本辖区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超过担保基金5倍的,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部门从再就业资金中补足,不得因此停止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工作。

  (四)扩大小额担保贷款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由本市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失业人员,扩大到持有《就业证》的本市失业人员、持有《失业证》的高校毕业生、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城区失地农民和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五)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城区自主创业、组织起来就业、合伙创办小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含企业法人代表、股东、合伙人、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或从事个体经营,注册资金超过10万元、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5人以上的,以及经信用社区(含经批准的试点信用社区)推荐的,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经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同意,个人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可提高到3~5万元。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贷款额度。

  (六)延长小额担保贷款期限。已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创业且按期还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再次申请贷款一次,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到期后,对于信用良好、经营项目效益明显,经担保机构审核同意,可按规定办理展期手续,展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七)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范围。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持有《就业证》人员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贴息50%(中央和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当地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贴息标准按武银〔2006〕23号文件执行。

  (八)扩大反担保范围。城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中央、部省在宜机关事业单位,经济效益好的电力、电信、清江开发总公司、三峡开发总公司等企业正式职工,医生、律师、中高级教师等中高级知识分子和高收入群体纳入个人信用担保范围。居民个人生活居住住房,个人银行定期存款单、企业法人、固定资产经评估符合反担保要求的,可提供反担保。为减轻下岗失业人员负担,贷款额不超过2万元的,居民个人生活住房不需经专门评估机构评估。探索开展联合担保形式,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反担保难题。

  三、提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效率

  (九)开设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劳动就业、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要确定专班专人负责,及时受理下岗失业人员贷款申请。经办银行要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区别于普通贷款,原则上经过社区、劳动就业机构初审,担保机构复审并办理担保手续后,经办银行应及时办理放贷手续,不得另行增加附加条件。经办银行审批放贷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十)建立联合会审制度。劳动就业、经办银行、担保公司要制定小额担保贷款联合会审办法。与创业培训、创建信用社区工作有机结合,每月固定时间、固定地点、固定人员,集中对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进行审核,定期办公,现场对借款人的申请项目进行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办理。

  (十一)引入竞争机制。城区和有条件的县市,可通过招标或协商指定的形式,确定2家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同时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下岗失业人员可自行选择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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