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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管理试行意见

2012-3-5 20:59| 发布者: 兵哥| 查看: 2601| 评论: 0

摘要: 河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 豫转办〔2002〕19号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各省辖(直管)市军转办: 为加强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的管理,促使自 ...

河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
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

豫转办〔2002〕19号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各省辖(直管)市军转办:
      为加强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的管理,促使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趋于规范化,根据中组部、 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总政治部《军队干部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公安厅政治部《关于公安边防、消防部队和武警卫系统现役干部档案管理工作的通 知》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自主择业军转 干部档案管理试行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有新的规定,按国家、省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
      l、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转递协议
      2、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材料转递单
      3、查阅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审批表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管理试行意见

       一、档案的接收和审查
      (一)按照国家下达我省的安置计划,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的接收工作由省军转办统一组织,与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和随调配偶的档案同时接收。档案接收工作原则上一次完成。
      (二)接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后,应在两个月内完成档案的审查、登记造册工作。档案审查工作由军转安置部门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依据安置地的 接收安置条件和有关档案管理工作规定,通过审查履历书、入伍登记表。任免报告表和其他相关材料,核准其出生时间、人伍(工作)时间,工资档次、立功情况及 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时间等,并据此准确核定退役金数额。
      (三)发现档案装订不规范、缺漏件等问题,应及时通过省军转办联系解决。发现严重涂改、撤换、插件、伪造等弄虚作假问题,应按程序报省军转办处理。
      二、档案材料的收集和整理
     (一)凡应归档的材料,必须系组织批准形成,并符合中组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总政治部《军队干部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公安部政治部《公安边防、消防部队和警卫系统现役干部档案材料分类参考目录》的规定和上级军转安置部门的要求。
     (二)各省辖(直管)市和县(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应按照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要求,收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材料。
      (三)从解放军、武警系统转业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材料分为主件和附件两部分。主件部分由反映个人经历、政治品德表现、能力水平、工作实绩、退役金调整 增加以及家庭和社会关系等情况的依据性材料构成,附件部分由主件部分的相应参考性材料构成。从公安现役转业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材料共分10部分,即履 历材料,自传材料,鉴定、考察、考核材料,学历、学位、成绩、培训和专业技术情况的材料,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党团材料,奖励材料,干部违反党纪、政 纪、国法等材料,干部任免、工资、待遇、出国、各种代表会的审批表、呈报表、登记表等材料,以及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四)整理档案材料应做到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填写规范、装订整齐,并继续使用部队移交时的制式档案夹。新收集归档的材料按原档案中的分类和时间先后顺序归档装订。
      三、档案的利用和转递
      (一)上级主管部门可调阅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用人单位查阅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须出具介绍信,并经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有关负责同志批准。
      (二)查阅档案应遵守以下规定:
      1、查阅人员须是中共党员;
      2、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
      3、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4、不得查阅亲属档案;
      5、未经批准同意,不得摘抄、复制档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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