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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保密常识教育教案

2012-3-15 22:49| 发布者: 战友之家| 查看: 5179| 评论: 0

摘要: 一、什么是国家秘密? 《保密法》对我国的国家秘密作了明确的定义:“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在履行确 ...

十四、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由谁负责?

    1、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应实行领导负责制,由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并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

    2、各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协助本单位的领导对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十五、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系统管理人员应如何管理?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应经过严格审查、上岗前的保密培训、定期进行教育和考核,并保持相对稳定。

    十六、有关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的奖惩包括哪些内容?

    (1)以在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奖励。

    (2)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由保密工作部门和保密机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保密工作部门、保密机构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十七、涉密系统集成资质指的是什么?

    涉密系统集成资质,是指从事涉密系统集成工程志需要具备的综合能力,包括人员构成、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技术装备、服务保障能力和安全保密保障设施等要素。

保密知识
向境外邮寄或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有什么规定?
    禁止邮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禁止非法携运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 如果出境,应由外交信使或国家保密局核准的单位和人员携运;目的地不通信使的, 或信使难以携运的,确因需要,需自行携运机密、秘密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 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申办《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

什么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有什么区别?
    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国家秘密的法律特征在《保密法》中讲了三点: 一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二是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三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讲了四点:一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二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三是具有实用性;四是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由此可以看出两种秘密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其一,权利主体不同。国家秘密的权利主体是国家,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是不特定的个人和组织。其二,确定的程序不同。国家秘密的确定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商业秘密的确定没有规定程序,只要权利人按其法律特征明确即可。其三,秘密的等级和标志不同。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并有统一明确的标志。商业秘密不分等级,在标志上也没有统一的规定。其四,泄密后处罚的法律依据不同。泄露国家秘密,按《保密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泄露商业秘密,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追究法律责任。

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的原则和程序是什么?
    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和对外经济合作的实际出发,权衡利弊,遵循合理、合法、适度的原则,做到既维护国家秘密安全,又有利于保障和促进对外经济合作的顺利进行。
    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工作的基本程序是:第一,根据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提供资料的范围;第二,对已确定需要提供的资料进行保密审查;第三,经审查属于国家秘密的资料,其中能做技术处理且经技术处理后能够符合对外经济合作项目需要的,应做技术处理(包括文字、图表、数据等);第四,提供国家秘密资料,须经有审批权的机关、单位批准;第五,经批准提供国家秘密资料,应当以一定的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合同、协议、备忘录等)。
    对外提供资料工作中需要送审、报批、审批或者协调确定的事项,项目主办单位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应及时办理。严禁个人或以个人名义对外提供国家秘密资料。

单位发生泄密事件应当怎么办?
(1)国家机关、单位发生或者发现泄密事件,应当在知悉泄密事件2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保密局。
(2)对于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向境外组织、机构、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泄露当事人是厅局级(含厅局级)以上干部的,可直接报告国家保密局。
(3)案发单位应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

什么叫泄密?
    “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1)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2)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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