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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基层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2011-4-22 21:50| 发布者: 兵网| 查看: 547| 评论: 0

摘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基层法院的根本职责就是运用司法的手段化解 ...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基层法院的根本职责就是运用司法的手段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争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因此,基层法院不仅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更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肩负着重大的责任。

  一、基层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基层法院处在审判工作的最前沿,其工作水平、司法形象反映着人民法院的整体水平和形象,是群众了解法院工作、感知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窗口,要和绝大多数当事人打交道,处在坚守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前线。人民群众认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是具体的,是通过身边基层法院法官的行为来衡量和感知的,构建和谐社会就是通过化解群众身边的一个个矛盾纠纷和审理一件件案件推动的。基层法院的工作做好了,才能起到密切人民法院和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才能逐步赢得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威的认同和尊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有可靠的司法保障。基层法院的工作做不好,就会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会产生很多隐患。因此,基层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处于突出地位,发挥着特殊作用。

  二、基层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如何发挥作用

  首先,基层法院应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对基层人民法院来说也就是不断加强司法能力建设。要提高司法能力,就是适应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从源头上化解不稳定因素,增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增强通过审判活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能力。因此,基层法院的法官要善于做群众工作,引导群众采取正确的态度理解法律、对待纠纷,善于贯彻“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仅让人民群众得到司法公正的结果,而且让人民群众通过看得见、信得过的公开、透明的程序和方式感受到司法公正。

  其次,基层法院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一是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为和谐社会打造一个安定有序的治安环境。基层法院应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惩罚犯罪,教育罪犯,减少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慎重处理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避免矛盾激化,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追求办案的最佳社会效果,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稳定的社会秩序。二是调节市场经济秩序,为和谐社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依法保护市场经济主体,特别是涉及外来投资者权益的案件,维护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通过审判活动,增强各市场主体的活力和竞争力,调整和规范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为和谐社会打好经济基础。三是公正、高效审理案件,为和谐社会营造一个公平正义的执法环境。基层法院应正确适用法律,通过辩法折理,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让人民群众体验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四是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按照“调防结合”的原则,通过调解工作,努力把各种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降低到最低的程度,推进各项改革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三,基层法院应切实落实“为人民司法”。司法为民是法院工作的根本宗旨,基层法院应把司法便民、利民、亲民的措施落实到工作的各个环节中,落实到法院干警的思想、意识和具体行动中,这是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举措,基层法院要认真落实和创新“司法为民”措施,方便群众诉讼,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将“司法为民”的思想充分体现在每一项审判工作之中,切实做到为民排忧解难,为此,人民法院应从人民群众满意的地方做起,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实事。这既是群众对法院和法官的深切期待,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只有这样,才能取得实际成效,得到广泛认同。

  (作者单位: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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