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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司法的管理权能 推进和谐社会的建构

2011-4-22 21:52| 发布者: 兵网| 查看: 595| 评论: 0

摘要: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近日在江苏考察时强调,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站在更高的起点上,认真谋划“十二五”时期区域、城乡和经济社会发展,为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迈出更加坚实的步 ...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近日在江苏考察时强调,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站在更高的起点上,认真谋划“十二五”时期区域、城乡和经济社会发展,为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迈出更加坚实的步伐,不断开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新局面,努力在全国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11月29日新华社)

  和谐社会是理性的价值诉求,是社会运行的理想状态。和谐社会的建构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当然亦离不开法治的在场。司法与生俱来的管理属性、管理权能必然要求和谐社会的建构需要法治的身体力行,而不是司法的缺席与越位、错位。

  开创和谐社会的新局面,需要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的社会治安与稳定是司法权尤其是刑事司法的基本内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需要法律与政策的结合,需要宽严有度。对待严重破坏国家与社会稳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恶性犯罪必须严厉打击,对待轻微犯罪,可以从宽处理。尤其是在面对青少年的轻微犯罪问题上需要张弛有度,充分发挥刑事司法的调解、教育和矫正功能,而不是生硬地打击。应当通过教育改造,社区矫正等多种形式感化和教育失足少年,给予其重新开始的机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司法参与社会的重要管理权能,充分发挥司法的刑事矫治功能为社会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是平安工程的重要内容,亦是和谐社会建构的前提和基础。

  开创和谐社会的新局面,需要充分发挥调解制度的传统优势。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是对坚持调解制度的最佳诠释与科学定位。和谐社会并非是没有矛盾的社会。和谐社会是指其有一套完整的技术和方法,一系列严密制度与渠道建构来充分疏散社会风险,释放社会矛盾。其中调解制度便是重要的非正式制度和可资借鉴的有利司法资源。调解的伟大传统在国际上被誉作“东方之花”。调解因为成本的低廉性,广泛的参与性,结果的可接受性而被社会重新理解和关注。尤其是逐步步入诉讼社会的中国,在诉讼爆炸的风险社会,调解的低成本与可操作必然为正统的司法制度体系所吸收和接纳。调解不是和稀泥,亦非无原则地拖延;而是通过充分运用调解的智慧揉入到司法的过程之中,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案结事了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运行。

  开创和谐社会的新局面,需要通过积极开展能动司法,以提升司法服务为契机,提升社会运行的法治指数与社会发展的法治含量。司法权的管理权能,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属性已经是司法的基本共识。但司法的服务权能,司法的预警机制还是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充分的利用。能动司法就是要充分发挥司法的服务权能,通过开展调研了解社会的实际司法需求,通过开展服务推进和谐社会的改进与完善。通过研判司法案例和司法数据,对社会运行的风险以审判白皮书等形式进行提前告知和提示是能动司法应有内涵与品质。能动司法就是要充分发挥司法的风险管控功能,通过调研不断改进和完善司法的品质与品味;通过社会风险预警机制的导入和建构,完善社会矛盾的释放出口和风险疏散机制;不断推进社会的和谐元素参与,提升风险防范与管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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