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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易引发社会矛盾的事项及应对措施研究

2011-4-22 21:54| 发布者: 兵网| 查看: 585| 评论: 0

摘要: 近年来,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指公诉案件)因司法不当、司法违规引发的矛盾,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越发突出,并呈现出敏感性、对抗性及破坏性较强的特点,已经严重影响到司法权威及政府公信力,损害了政法机关的形 ...
近年来,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指公诉案件)因司法不当、司法违规引发的矛盾,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越发突出,并呈现出敏感性、对抗性及破坏性较强的特点,已经严重影响到司法权威及政府公信力,损害了政法机关的形象。对此,应引起各政法机关的高度重视。新时期的政法工作要求我们,必须带着对百姓的深厚感情,采取有效措施,将涉法、涉检矛盾消弭于萌芽之中。同时,也应进一步总结相关经验教训,力避引发新的矛盾,努力构建涉法、涉检矛盾预防机制,从根源上预防一般社会矛盾转化为涉法涉检矛盾。本文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视角,探讨刑事诉讼各环节中易引发社会矛盾的事项与相应的防范、应对措施,力促刑事讼诉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息诉罢访、人民满意。
  
  一、刑事诉讼中易引发社会矛盾的主要事项
  (一)侦查阶段易引发社会矛盾的事项
  1、立案环节易引发社会矛盾的事项。一是没有管辖权而管辖。主要是没有管辖权也未经指定管辖而管辖。如财产犯罪的案子,以抓获地立案是不行的。二是把自诉案件当成公诉案件来管辖。把普通侵占立成盗窃,把一般的侮辱、诽谤立成公诉案件。三是受利益驱动插手经济纠纷。把明显属于经济纠纷的案件,立成刑事案件。如把合同纠纷立成合同诈骗,把一般的借贷立为诈骗。四是该立案的不立案。如把犯罪案件当成治安案件处理,以没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为由不立案。五是对报案、控告、举报不能及时、正确的处理反馈。这些事项直接引起相关涉案当事人及近亲属的不满,致使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认为司法不公,继而引发上访。
  2、侦查环节易引发社会矛盾的事项。一是不及时展开侦查,或消极侦查、侦查懈怠。如一强奸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害人数次去公安反映犯罪嫌疑人在家,督促公安抓人,但犯罪嫌疑人均在公安人员赶到前逃跑,造成当事人极大的不满,多次上访。二是不能客观公正地开展侦查活动。如有的侦查员在侦查活动中明显偏坦一方,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有成见。三是不能正确地履行告知和通知事项。如拘留、逮捕时间和羁押地点无正当事由不及时通知,没有告知侦查阶段所应享有的权利,鉴定结论不及时告知,客观上剥夺了有关人员的知情权和有关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引发有关人员的不解和不满。四是刑讯逼供。这是冤错案件形成的根源,这一行为最容易引发和潜伏大的社会矛盾,对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政府形象破坏极大。五是违法索取证人证言。询问证人不按规定,将证人等同犯罪嫌疑,恫吓证人,逼取证言;违反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的法律规定,指证、诱证。致使已取得的证人证言经不起质证而归于无效,继而案件久拖不决,引发一方当事人不满和上访。六是违法进行勘验、检查。主要是无证进行勘验检查;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实行勘验检查,漏勘、漏检,造成一些关键证据不能及时提取,甚至灭失,案件不能及时侦查终结。七是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搜查、扣押无见证人,不按规定制作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查封冻结与案件无关的款项、物品,给当事人造成物质利益损害。对扣押的物品文件不能妥善保管,有的擅自使用,造成损毁,或给当事人造成其它物质损失。如一被扣车辆被侦查人员多次使用,且违返交通规则被罚款近两万元,引起当事人极大不满。八是鉴定的问题。其一检材来源不明。比如鉴定书中有的检材能说明来源,有的检材则不能说明来源。其二鉴定书描述不详尽的问题。其三鉴定结论日期与送检日期矛盾的问题;其四鉴定人没有盖章、签字的问题。其五漏检的情况;其六鉴定结论错误,主要表现是当事人人为造假,检材相混,如把样本当成检材与样本一同送检,还有引用条款错误。按条款的规定得不出相应的结论。九是强制措施采取和变更不符合规定。该拘留的没有拘留,该报捕的没有报捕。对已经逮捕的,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致当事人跳跑,案件不得不中止,引起有关人员的猜疑和不信任。十是本应回避的侦查人员没有回避,及侦查人员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所聘请的律师或者代理人。引起相关人员的质疑。十一是提请批准逮捕书和起诉意见书制作不规范。事实表述缺少必要要素,或少时间、地点、手段、情节、人、物、结果等;表述不当,引起不必要的歧义。如在一伤害案中,起诉意见书这样表述:陈某某与某年月日伙同其父陈某因琐事将被害人某某打成轻伤。但却没有移送其父,后来审查卷宗知道确实不应移送其父,但被害人的父亲认为公安机关徇私枉法,反映到市院民生热线,市院批转我们调查情况,我们结合案件证据专门对此案做出了报告,说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并说服了被害人的父亲,化解了由此引发的新矛盾。十二是违规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引起犯罪嫌疑人及近亲属的强烈不满。
  (二)审查逮捕阶段易引发社会矛盾的事项。一是违反案件管辖规定,对不属于管辖的案件做批捕或不批捕决定。二是错捕或错不捕。错捕是指不应当逮捕而逮捕;错不捕,是指应当逮捕而不批准逮捕。如某县一交通肇事案件,应该逮捕没有逮捕,造成受害方持续上访,并引发较为严重的网络舆情。三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捕决定或者不应批捕的,又没有做好对另一方当事人说服工作的;四是应该追捕而没有做出追捕决定的;五是对特定身份人员(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聋哑人、未成年人,非当地人等),没有按规定程序报请许可、通报,或者没有按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相应权利的。六是对侦查阶段的刑迅逼供经有关人员反映不予落实查证的;七是承办审查逮捕案件的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八是批准逮捕后发现逮捕决定有误,但没有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而撤销逮捕决定的。
  (三)审查起诉阶段易引发社会矛盾的事项。
  1、案件受理环节中,易引发社会矛盾的事项主要是对于审理后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本院移送后又被退回的案件,没有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向家属做好解释工作,导致当事人及家属不满的。
  2、案件告知环节中主要有:(1)填发《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时,没有正确、适当填写被害人姓名。如将犯罪嫌疑人的名字错填成被害人的名字,或者就事论事将已经死亡的被害人作为告知对象,都极易触动被告知人或家属敏感的神经。(2)送达《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时,没有适当考虑被害人的隐私及意愿。如对于强奸、情杀等涉及隐私案件,送达时在事先缺少沟通的情况下一纸书信直接寄到被害人家里,可能导致被害人或家属在情感上无法接受,进而引发被害人对检察机关的不满。(3)被害人收到《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后,因对文书含义不明,来电来访问询时,承办人没有耐心、细致地做好解答工作。如对于盗窃、诈骗等涉财类案件,法院明文规定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而被害人往往不能理解,这时如没有妥善做好解释安抚工作,容易引发当事人对检察院不满。
  3、聘请律师环节中没有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朋友为其聘请辩护人或者申请法律援助的要求通知有关人员或向有关部门转递申请,导致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权利未能及时得到落实与保障。
  4、接待律师环节中辩护律师或者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来电、来函等要求阅卷、会见的,承办人没有及时安排,从而引发当事人或者律师的不满;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或者申请重新勘验、检查、鉴定,检察机关不予同意的,也极易引发当事人的不满。
  5、案件提审环节中主要是单人提审;语言不文明乃至诱供逼供;笔录制作不规范等,这些不但会导致犯罪嫌疑人情绪波动或者不满,也多暗藏案件质量隐患。
  6、案件审查环节中主要有:(1)变更罪名或者减少事实认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等降格处理的案件,或者是同案犯罪名与量刑不平衡的案件,容易引发当事人及其家属对司法公正的猜疑与不满。(2)当事人一方在某一行业内有一定地位、权威的,容易导致另一方对涉及该领域或行业的司法鉴定结论产生异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涉及政府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的,也容易导致另一方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继而产生情绪不满。(3)案件办理中,因种种客观原因遗漏了有关被害人,导致其诉讼权利未得到及时、有效保障。如故意伤害案中,被殴打但未做伤势鉴定或者没有构成轻伤以上伤势的人员是否要列为被害人;又如对非法经营罪变更为诈骗罪起诉时,原先涉案人员的身份就全部转化成了被害人,都应予以补充告知等等。(4)承办人办案期限过长,甚至延长期限、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手续不完备,导致超期羁押等违法情形,引发当事人情绪不满或者矛盾扩大。(5)承办人办案期限过短,待被害人向检察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时,案件已经移送法院甚至已经判决;或者承办人在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未及时随案移送法院;又或者承办人对被害人积极主张经济赔偿的侵害人身、财产权益案件,未征询被害人意见即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等,导致被害人强烈不满,认为其诉讼权利没有得到应有保障。(6)对被害人强烈要求追赃或发还追缴的赃款赃物以弥补其经济损失的案件,没有及时将侦查机关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等移送法院或者依法发还被害人。(7)对于一些因侦查阶段社会矛盾激烈而直诉,但确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处理不妥极易激化矛盾。(8)起诉书制作不当易引发当事人情绪波动。如对被害人伤势记载不完整可能导致被害人认为检察机关起诉未真实完整反映客观事实,使被告人被轻判;又如当事人对定罪标准中“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等法言法语的内涵不理解,当被告人被判处缓刑时会有较大的心理落差或情绪反弹。(9)定性直接牵涉单位或组织切身利益的案件,可能引发某一单位或组织的负面反应。如对公司业务员在销售产品过程中侵吞顾客货款的行为定性是职务侵占还是诈骗可能导致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巨大差异,此类案件不及时沟通极易引发单位不满,并以单位名义给检察机关施加压力。(10)作相对不诉的案件,很多时候被害人不能、不愿理解,情绪也比较容易激动,如不能在宣布前做好防范预案,在宣布中避免程序性的硬伤,可能会进一步激化矛盾。
  (四)审判阶段易引发社会矛盾的事项
  1、法院受案环节中,主要是:(1)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一是认为强制措施不当不受理;二是对于管辖有争议的案件,不受理;三是以涉案款物没有随案移交不受理;四是以材料不全不受理;五是因过节假日不受理;六是不受理有关当事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又没做好说服工作等致使当事人认为法院不是讲理的地方,继而不满和上访。
  2、庭前准备环节。主要有:(1)不当变更强制措施,直接收取、保管和无正当理由没收取保候审金;(2)没有按规定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如起诉书在开庭三日前送达,压缩了当事人准备申辩的时间;(3)没有按规定通知有关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4)不应公开审理而公开审理或者本应公开审理而不公开审理。
  3、法庭开庭审理环节中,易引发社会矛盾的事项主要有:(1)无正当理由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允许旁听;(2)出庭证人旁听本案后作证;(3)公诉人、审判人员开庭形象不整,或者言语用词不规范、不准确等都可能导致被告人、被害人及旁听家属或者辩护人、代理人的不满,或引发舆论炒作;(4)审判人员带有明显偏见的斥责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或者证人;(5)对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和要求重新鉴定,不加说明的不许可;(6)对应当指定辩护人或者翻译人员的案件没有指定或者没有提供翻译人员;(7)对当庭发生人身攻击或者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审判长不制止或者不有效制止;(8)对延期审理的案件,延期理由是否正当,审批程序是否合法规范;延期审理建议书及建议恢复审理意见书的制作与提交是否及时等都是直接关系当事人诉讼权利,并容易引发当事人情绪波动的事项;(9)审限超期。
  4、判决及宣判以后环节中,易引发社会矛盾的事项主要是:(1)判决书表述不当,或用词不准,缺乏必要的说理,让有关人员不信服;(2)判决书不能及时送达当事人,致使错过了上诉或申请抗诉的时机;(3)公诉人未在法定期间内及时审查判决结果,导致抗诉权利的丧失;对被害人不满判决结果而提请抗诉,检察机关审查后不支持其抗诉请求,决定不予抗诉的案件,如不能很好的安抚被害人情绪,可能会导致涉检矛盾。(4)基层院欲抗诉,而上级院不支持抗诉,解释工作又没做到位,易引发当事人不满。(5)未判决没收的财产,有关单位拒不返还等。
  二、刑事讼诉中易引发社会矛盾事项的诱因
  (一)法律规定本身存在冲突和模糊。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应遵循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等。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制定的时间、背景、目的皆存在一定的差异,直接导致有些具体条文本身存在明显冲突。如关于审限的规定,最高法就突破了刑诉法作了相应的解释和规定,导致对审限的理解不一致。再如,新的律师法规定律师有阅卷的权利,但是现行刑诉法规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只能查阅程序材料。还有,如对于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处理;而根据《检察实务工作手册》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予以处理。又如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根据《检察工作实务手册》可由主诉检察官决定;而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正)》则须经检察长批准。这些法律规定本身的冲突一旦演变成法律适用的冲突,可能使承办人员无所适从,再稍有处理不当,极易导致当事人不满。
  (二)公、检、法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很多时候,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对同一案件,在定罪与量刑上的认识都可能不尽相同,甚至截然不同。而这种不同一旦引起罪名变更,或者量刑大幅差异,尤其是实刑与缓刑差异,极可能引起当事人情绪波动,进而引发激烈的社会矛盾。如同一案件,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报诉,检察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起诉,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量刑幅度也因罪名变更天差地别,在当事人眼里可能就觉得司法机关本身认识不统一,至少说明自己的观点有一定道理,甚者认为可能蕴含司法懈怠与不公。由轻变重,被告人及其家属不理解;由重变轻,被害人及其家属又不答应,使案件承办陷入两难。
  (三)受利益驱动和地方保护主义支配。不少地区因财政困难,经费不足,急于缓解经费短缺的压力,抱着多扣多返的心理,把不少本属民事纠纷的案件升格处理,插手经济纠纷;有的是地方保护主义的需要,为保护当地企业发展不惜动用司法力量把一般的经济纠纷立为刑事案件侦查,从而激起当事人的不满。
  (四)承办人员工作不够认真、细致。刑事诉讼过程中,有很多工作是程序性的,不难但很繁琐,要不出一点差错必须一丝不苟,兢兢业业。而现实工作中,很多承办人员因为工作负担与工作压力比较沉重,主观上又不够重视,总是会粗心大意,在细节上有所疏漏。这极易引起当事人对承办人员和相关单位的不信任、不满意。
  (四)承办人员对老百姓感情不深,不愿做案外工作。化解矛盾需要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这些可能都与案件适用法律关系不大,再加上办案期限的有限,多数承办人员不愿做矛盾化解工作,甚至认为费时、费力、不讨好,过多地注重了法律效果,忽视了社会效果,在矛盾没有得到妥善处理的情况下走程序,使矛盾进一步加剧,甚至引发新的矛盾。
  (五)当事人期望值过高或者要求明显不合理。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及结果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生命与人身自由,关系到被害人被侵犯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适当弥补,更关系到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情感立场。在这一各方矛盾聚焦的十字路口,被告人与被害人方多站在自己的角度,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思考问题,最终容易导致双方当事人期望值过高,甚至明显不合理,包括被告人及其家属期望对被告人轻判、缓刑或无罪开释,被害人及其家属期望对被告人判处重刑或者得到较高的附带民事赔偿等等。这时,如果承办人员就事论事,不顾及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很可能激化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并引致当事人不满。
  (六)舆情应对不力,激化社会矛盾。发达的网络资讯拓展了司法公开的平台,也对司法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求司法机关做好本职工作,自身过硬,经得起群众的监督与考验;另一方面也要求司法机关有意识、有能力应对舆情,化解矛盾。尤其近期发生一些当事人利用媒体和社会公众给司法机关施加压力的事件,稍有处理不当,就会激化矛盾,使一般矛盾演变为涉法涉检矛盾,使个体个案演变成群体性事件,不但严重阻碍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也严重伤害法制尊严及百姓的朴素感情,对此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三、刑事诉讼中易引发社会矛盾事项的应对措施
  (一)理解立法原意,严格遵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虽然法律条文可能有细微差异,但是在一个法律框架下,立法原意应该是一致的。如诈骗类犯罪中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尽管存在差异,但各司法解释的出发点是一致的,只要是公平公正的执法,不应该出现把经济纠纷当作刑事案件办理的情况。再如关于法院对公诉案件再次立案并将受理审查的期限不计入审限的做法也是有问题的,其码与刑诉法的规定相违悖。还有,如对于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与《检察实务工作手册》在具体时间限制上有所差异,但两者的立法原意都是为着力保障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落到实处。在理解这一立法原意的基础上,我们自然而然知道该如何选择——二十四小时内处理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申请一定比四十八小时内处理的规定更严苛,但也一定更能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由此可知,如果我们从利于立法原意实现角度出发,从严遵守相关规则,就可以最大程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从而既遵守了法律规定,又避免了矛盾争端。
  (二)加强公、检、法沟通,促三家统一认识。我们必须承认公、检、法三家在法律理解与适用方面确实存在一定的差异,这无可厚非,也无需回避。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应如何应对这种差异,不让它引致群众的误解与不满。首先,立足自身,各机关应不断深入学习专业知识,时时更新知识结构,学会多角度、全方位看待法律问题,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办好每一个个案。其次,立足公检法三家配合,着力加强沟通。对一些可以通过补充证据等查明的事实问题,及早发现及早解决;对一些模棱两可的法律适用问题,及早交流及早解决,不断总结办理各类案件的一般规律,办好每一类类案。最后,立足建立长效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法律没有规定、规定不明确或者规定有矛盾的事项开展探讨,促进三家统一认识,对各类案件的办理都有较为一致的口径,从而从根源上杜绝公、检、法承办意见不一致引发的社会矛盾,树立司法威信。
  (三)端正工作态度,做硬本职工作。俗话说身正不怕影子歪。如果承办人员能把每一项工作都做得细致入微,经得起仔细推敲,那自然会得到绝大多数老百姓的认可,或者说即使仍有小部分老百姓吹毛求疵,也无从发作。如对于少数民族犯罪嫌疑人,法律规定应当聘请通晓该少数民族语言的人在场翻译,但有些承办人嫌程序麻烦,只要犯罪嫌疑人略通普通话,又没有提出聘请翻译的要求,就会自动忽略上述法律规定。虽然事实上这并不必然导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受到损害,很多时候也根本没有后患,但是如果有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对此提出异议,就是我们工作没有做到位。相反,如果一开始我们就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为少数民族犯罪嫌疑人聘请翻译,就可以杜绝后患。所以,为了尽可能避免引发矛盾,或者说避免引发矛盾后因自身过错处于弱势地位,每一个承办人在日常司法工作中,都应端正态度,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把各项工作做实、做硬。
  (四)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做好相关案外工作。法律的严酷决定了我们作为执法者,在适用法律时必然冷酷无情。但在日常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请不能忘记我们还有另一重身份,就是与百姓鱼水情深的人民公仆。我们应当认真践行执法为民的宗旨,满腔热情地为群众排忧解难。避免因工作不到位引发新的矛盾和冲突。通过培训等形式不断丰富司法工作人员做群众工作的经验,认真听取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善于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和易于接受的方式执法办案,积极引导群众利益诉求,切忌方式简单、态度粗暴、话语蛮横等引起群众不满。在碰到当事人或其家属有现实困难、对我们的工作有误解、对我们有其他一些额外、无理诉求时,我们应该也必须怀着对百姓的深厚感情及对社会的责任意识,做好牵头协调、情绪安抚等相关案外工作。如对于不属于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情绪激动,缠访、闹访的,本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但从维护社会稳定角度出发,承办人或许除简单回复不予受理外,也可以多做一些解释说理、情绪安抚工作。有时候,当事人心里苦就是想找个宣泄口,哪怕我们对他们的实际困难无能为力,哪怕最终问题无法解决,只要我们愿意倾听、理解、认同,使他们的情绪稳定下来,使他们相信我们是真心想要帮助他们,我们与他们心连心在一起,那他们也会反过来理解我们的难处,惺惺相惜之下,社会矛盾也就消弭于无形之中了。
  (五)建立逐级汇报制度,预防矛盾发生。实践中,很多涉法矛盾都是由其他社会矛盾转化而来,所以我们应当重视相关预防工作,从源头抑制矛盾转化,避免涉法矛盾发生。建立逐级汇报制度无疑是最为直接、也最为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承办人承办具体案件过程中,一旦发现案件本身,或者涉案当事人有缠访、闹访倾向,甚至已经积聚了一定的矛盾因素,就应该及时、逐级上报,由上级领导从宏观上把握,早了解、早介入、早协调,早化解矛盾,在一般社会矛盾转化为涉检矛盾之前,做好一切我们可以预先做好的工作,最大可能地避免矛盾激化与转化。
  (六)提升舆情应对能力,坚守法律信念底线。在舆情越来越复杂、越来越迅猛的今天,积极有效地应对舆情能力已经成为警官、检察官、法官业务能力的一个方面。作为一名优秀的司法人员,首先要有发现潜在舆情的意识,能够通过与当事人的接触,或者其他手段,敏锐地察觉可能会引发舆情的事项,并及时汇报,为可能发生的舆情应对未雨绸缪。其次,我们还要有应对舆情的能力,一旦有舆情发生,能够迅速做出反应,直指问题要害,可以解决的尽快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也要尽力协调解决。再次,我们要有制定舆情应对预案的机制,总结以往舆情应对的经验教训,并制定相应预案,形成机制,不但可以帮助我们在突发事件来临时积极、有效应对,还可以为应对舆情方面的理论研究提供指引。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我们要有应对舆情的基本原则,不能因为当事人“缠”、“闹”,就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平、正义的法律信念,无原则地妥协。如被告人家属对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不服,反复来电、来访,情绪激动、手段偏激,只要我们认为我们对法律的适用确实有理有据,就应坚持到底,不被舆情左右。当然与此同时,我们还是应做好相应的安抚、说理工作,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七)建立健全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刑事受案矛盾背景通报机制。对当事人不理解、不认可、不配合等情况,要提前预判,做好应对工作。特别是当事人及其亲属可能采取过激行为的,要加强教育疏导,在落实稳控措施的基础上再作决定,防范矛盾激化、问题升级。
  (八)健全撤案、不起诉、不抗诉答疑说理机制,解决群众不明白、不理解、不认同的问题。决定正确不等于群众没有意见。司法公信力不高,群众不信任,决定过程的不透明,会导致群众对结果产生不明白、不理解和不认同;执法过程中的不规范、不文明会加重负面情绪。因此,要坚持不懈地推行撤案、不起诉、不抗诉答疑说理制度,以群众能接受的方式、能听懂的语言来阐述结论做出的理由,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和说明工作,化解他们的疑虑、不满,避免引发新的社会矛盾。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司法工作的新进展、新成效,全面推行“阳光司法”,以公开促公正、保廉洁、赢公信。除法定保密和规定不宜公开的情况外,其他执法信息全部以适当方式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九)推行司法规范用语制度。使用规范的司法语言,养成规范的司法行为,避免用语不当,引发矛盾,造成司法公信力的削减。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下发了《检察机关文明用语基本规范》,其推行很好地提升了检察干警和检察机关的形象,值得其他司法机关借鉴。
  (十)落实问责制度。对因司法不当引发重大矛盾的,落实问责制度,一方面警示本人,另一方警示其他人员,同时从中认真总结利弊得失,提升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工作能力。
  (作者单位: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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