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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网文秘频道推荐:通告规范使用例谈

2012-5-17 19:44| 发布者: 兵心之恋| 查看: 14215| 评论: 0|原作者: 施 辉

摘要:   通告是常用的行政公文,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具有内容的周知性、使用的广泛性、执行的强制性等特点。考察通告的使用现状,发现有诸多不规范之处,笔者对此作一粗浅分析,并提出相关 ...


  三、不必撰写主送机关
  根据现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也就是说,作为主送机关,其对象是特定的,而通告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因此,没有必要撰写主送机关。以2008年7月30日发布的《××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赌博的通告》为例,该通告是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省禁止赌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行动,通告对象是××市人民政府治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因此,没有必要写主送机关。同样是禁止赌博,如果是内部行文,则发布的对象是特定的,就应该写明主送机关,并且不能使用通告,应使用通知。如2009年1月6日发布的《中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监察局关于重申严禁党员干部参与赌博活动的通知》,主送对象为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局办,市各直属单位。有的单位没有弄清通告的这个特点,如2011年5月13日发布的《××市信息化和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开展业余无线电台(站)重新登记的通告》,将“各相关单位、个人”作为主送,纯属画蛇添足。
  四、制约性通告需写明法律依据、处罚条款和生效条款
  通告分为周知性通告和制约性通告。由于制约性通告对不特定相对人的行为作出了制约,为了体现这类通告的严肃性,同时也为了使不特定相对人享有应有的权利,因此,必须在通告的开头部分明确写明法律依据。如2011年9月2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阐述了发布通告的依据为刑法、刑事诉讼法;但2011年8月6日发布的《××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只是笼统地作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表述;2005年11月25日发布的《××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通告》也只是简单地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而没有具体说明是什么样的法律、法规,实际上等于没有提供法律依据,从而剥夺了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在法治社会的今天,这是不妥当的。
  制约性通告既然对不特定相对人的行为作出了制约,如果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其效力显然会大打折扣。如××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等五家单位于2011年4月1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通告》,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被盗和来路不明的电动自行车”,但违反此规定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通告中也没有相应的内容,从而削弱了通告的权威性,同时也降低了执行力。这个通告还有一个严重的问题,通告结尾处缺少生效日期。作为制约性通告,生效日期是必不可少的。缺乏生效日期的通告,行政相对人会感到无所适从。根据具体情况,生效日期有的必须是发布之日,如严禁赌博,敦促犯罪嫌疑人自首,收缴管制刀具、爆炸物品、非法枪支等;有的也可以是发布之日的滞后一段时间,如《××市公安局调整城区摩托车限行区域及时间的通告》,发布时间是2010年5月29日,施行时间是自2010年6月6日起,这样规定更多地体现出政府管理的人性化。  
  总之,由于通告常常对不特定相对人的行为作出限制,规范使用通告就显得尤为重要,广大公文写作者必须高度重视这个问题。
                                                                                            (作者单位:江苏警官学院公安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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