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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网关于军人离婚的有关法律诉讼

2012-10-20 16:26| 发布者: 军旅如饮茶| 查看: 436| 评论: 0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第三十三条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军人一方的确是出现了法律上规定的重大过错的,就算是军人不同意,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这个时候就要注意收集证据,能够证明军人存在这样的过错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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