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空军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工作向"规范化、科学化、高质量、高效益"的方向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公安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的《空军飞行学员早期培训暂行办法》和教育部《关于推进素质教育,调整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加强教学过程管理的意见》,参照《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纪律条令、队列条令的有关内容,制定本细则。本细则经国家教育部、公安部,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条 空军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基地(简称早期培训基地)的建立,是依托普通高中定向培养军队飞行人才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承担空军飞行学员早期培训任务的普通高中,应在严格执行教育教学大纲的前提下,以教学为中心,以全面素质培养为重点,突出飞行特色,把为军队培养、输送高素质的飞行人才作为检验开展早期培训工作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承担空军飞行学员早期培训任务的有关学校。
第五条 空军、军区空军招飞部门,有关省(直辖市)、地(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本细则的实施负有指导责任。
第二章 早期培训基地的确立
第六条 学校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高度重视招收飞行学员工作,有专门的领导小组和明确的责任分工。承担空军飞行学员早期培训任务的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地处空军常年招收飞行学员区域内,生活充足、出飞率高的普通高中或完全中学。
二、具备较强的师资力量、良好的教学环境、相应的体育训练场所和集中食宿条件。预备班授课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中教一级以上任职资格;教育、教学设施齐备,教学秩序良好,教室宽敞,照度适宜;有田径、球类运动场地和通用体育锻炼器材。
三、有专业校医、规范的医务室和常用的医疗保健设备。胜任定期体检、身体保健和招飞身体"五查"把关工作。
四、学校积极性高,自愿承担早期培训任务,并有一套完整的实施方案。
第七条 拟承担早期培训任务的学校,应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经军区空军招收飞行学员中心(简称军区空军招飞中心)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方可组建飞行学员预备班(简称预备班)。
第八条 通常从高中一年级开始组班,特殊情况可从高中二年级开始。不得在高中三年级或空军招飞初检结束后临时组班。
第九条 组建预备班的学校,具备早期培训基地授牌条件的,经空军批准可授予"空军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基地"牌匾。
第十条 早期培训基地授牌条件
一、领导班子健全。由校领导任组长,政教主任、教务主任、班主任、体育教师、心理学教师、校医参加,组成空军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工作领导小组。
二、能够按照空军飞行学员培训目标,指定优秀教师实施思想、文化、体育、心理等教学和训练工作。
三、培训基地每个年级学生员额应在40名以上,预备班学生思想、文化、体育、心理、身体档案齐全。
四、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实行准军事化管理,日常工作扎实细致,无重大违纪;毕业水平考试的合格率达95%以上;卫生保健工作做得好,无传染病和重大体育外伤发生;心理品质训练抓得紧,学生心理素质明显提高,阶段性抽查5分率在70%以上。
五、学校对考生身体"五查"把关的符合率应达到85%;参加空军招飞全面检测,体检、心品双合格学生高考成绩达到空军招飞年度录取控制线65%以上。
六、每年向空军输送合格飞行学员数不低于预备班毕业生人数的30%。经飞行学院验收,没有因思想、文化原因退学的。
第十一条 早期培训基地授牌报审
一、地(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逐级向省、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军区空军招飞中心申报。
二、省、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军区空军招飞中心对地(市)或县(市、区)上报的学校,共同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上报空军招收飞行学员工作办公室(简称空军招飞办公室)审批。
第十二条 早期培训基地的批准与授牌
一、空军招飞办公室对上报的空军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基地进行审批,通常每年办理一次。
二、授牌名称:"空军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基地";授牌单位属名:"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
三、根据招生范围,牌匾冠以××省(直辖市)××地(市)或××省(直辖市)××县(市、区),授予承担早期培训任务的学校。
四、牌匾由空军招飞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三章 预备班学生的选择与考核
第十三条 经过严格选拔,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方可进入预备班;
一、基本条件
(一)本人自愿,家长支持。
(二)高中毕业时符合空军招收飞行学员规范的年龄条件(16至19周岁,截止高中毕业当年的9月1日)。
(三)户口在预备班招生范围内的初中应届毕业生和高中应届生。
二、政治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