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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通过立法明确军人擅自转让30万以上军队房产将立案

2013-3-27 11:58| 发布者: 中国兵网| 查看: 2103| 评论: 0

摘要:  为了依法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犯罪,保护国家军事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军队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一条)   ...


  第二十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七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将编配的武器装备改作其他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重大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二)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轻伤四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七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三)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案(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武器装备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武器装备的行为。

  抢夺武器装备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武器装备的行为。

  凡涉嫌盗窃、抢夺武器装备的,应予立案。

  盗窃军用物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军用物资的行为。

  抢夺军用物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军用物资的行为。

  凡涉嫌盗窃、抢夺军用物资价值二千元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额,但后果严重的,应予立案。

  第二十二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是指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

  出卖、转让,是指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用武器装备换取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或者将武器装备馈赠他人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非法出卖、转让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的;

  (二)非法出卖、转让子弹十发、雷管三十枚、导火索或者导爆索三十米、炸药一千克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

  (三)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零部件或者维修器材、设备,致使武器装备报废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出卖、转让其他重要武器装备的。

  第二十三条 遗弃武器装备案(刑法第四百四十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是指负有保管、使用武器装备义务的军人,违抗命令,故意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遗弃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的;

  (二)遗弃子弹十发、雷管三十枚、导火索或者导爆索三十米、炸药一千克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

  (三)遗弃武器装备零部件或者维修器材、设备,致使武器装备报废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四)遗弃其他重要武器装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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