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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政府职责 促进社会和谐

2013-4-4 05:39| 发布者: 中国兵网| 查看: 801| 评论: 0

摘要:   社会和谐是我们党不懈奋斗的目标。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重大部署。政府作为社会的主要管理者,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如何履 ...
 

  社会和谐是我们党不懈奋斗的目标。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重大部署。政府作为社会的主要管理者,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如何履行好这一职责,是政府工作面临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联系我国当前实际,政府要切实履行好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的职责,应在大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不断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

  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

  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因此,政府应致力于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创造良好的环境与条件,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然而,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过去在强调实现人民共同利益的时候,往往对人民内部不同的利益要求有所忽视,并由此导致政府对有关社会事务的管理过于简单机械、整齐划一。如今,一些政府部门仍习惯于以人均收入的高低来衡量人们的生活水平。其实,由于我国国情不同于某些发达国家,所以人均收入未必能反映一般人民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特别是难以显示人民群众内部的收入差距和不同的利益需求。应当看到,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是具体的,是由人民群众中诸多群体及个体的具体利益组成的,社会中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也是客观存在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也是一个不断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的过程。因此,必须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统筹兼顾各方面群众的关切,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各级政府需要正确把握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的共同利益和不同群体的特殊利益的关系,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大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目前,公共产品供给短缺和公共服务覆盖范围狭窄的问题比较突出。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政府应当优化公共服务的结构和布局,注重向农村、基层和欠发达地区倾斜,向困难群众倾斜,逐步形成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从一定意义上说,统筹协调各方面具体的利益关系,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利益的有效途径。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近年来,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取得明显成效,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正在强化。但在某些领域和方面,政府的服务意识和服务理念仍然存在问题。比如,一些政府部门仍习惯于对社会事务大包大揽,甚至直接介入社会生产单位的招商引资和投资决策,干预微观经济活动;行政性收费名目繁多,加重了社会负担;过多地控制社会资源,助长了一些行业的行政垄断;一些地方的税收和财政收入增长迅速,而人民群众的收入增长和生活改善相对缓慢。这些现象的存在,不利于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和谐社会。改变这种状况,需要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

  在政府和社会的关系上,应坚持以社会为本位。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应当规范自身的权力运行,进一步为社会的自主发展开辟广阔空间,进一步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鼓励和支持全体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目前,我国正在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和政社分开,其中包括凡是应该由企业自主行使的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权都要交给企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同时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以贯彻行政许可法为切入点,努力解决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仍然过多这一突出问题,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优化公共资源配置,精简政府机构和降低行政成本;等等。这些举措,有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增强社会创造活力,应当在实践中进一步落实。

  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过去一个时期,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同时许多该管的事却没有管或没管好。应当明确,广大社会成员是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主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尊重其主体地位、发挥其主体作用。政府无论行使经济职能还是行使社会职能,主要是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和环境,而不是由政府直接充当经济社会建设的主体。政府应当是市场经济运行中宏观调控的主体,是社会建设领域中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主体,同时作为社会建设的主导力量发挥主导作用。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意味着政府应避免“供非所需”的状况,更多地提供社会真正需要的服务,特别是改变对社会微观主体活动进行直接干预过多的状况,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为社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为了减少和限制人们活动中的随意性,消除不同社会群体成员之间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保证社会运行井然有序,政府需要确认和提供一系列基本规则,其中包括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公民权利和自由,各类市场主体进行等价交换和有序竞争,人与人之间诚信友爱,保持社会稳定,促进人与自然相和谐,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和发展成果,等等。只有使广大社会成员依据规范合理的规则进行各种活动,才能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整合社会管理资源

  加强和完善社会管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社会自身发育和成熟程度逐渐提高。这就需要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整合和开发社会管理资源,推动建立政府行政功能与社会自治功能互补的社会管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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