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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网命令示例: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

2013-4-8 19:27| 发布者: 老兵| 查看: 2969| 评论: 0

摘要: 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

森 林 防 火 令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当前,正处于森林高火险期,加之春节将至,上坟烧纸、入林游玩人员和农事用火明显增多,森林防火形势非常严峻。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特发布本防火令:

一、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为全县森林高火险期,全县范围内的所有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二、在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在林区及距林区200米范围内吸烟、烤火、烧地边、上坟烧纸、薰烤棍棒、放孔明灯等一切野外用火。

三、凡进入林区从事砍柴、放牧、旅游的人员必须进行入林登记,并主动向林区管理人员交出火源,凭证入林,严禁带火入林。

四、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五、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森林派出所、森林防火检查站、点要高度戒备,切实做好高火险期的各项防范工作,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国有、集体林场全体工作人员要提高警惕,坚守工作岗位,严肃值班制度和巡查制度,广泛宣传森林防火、灭火安全知识,迅速准确上报火情信息。

六、一旦发生森林火灾,相关镇、村组和单位要立即组织扑救,并迅速准确上报火情。严禁动员老弱病残、妇女和中、小学生上山扑火,严禁夜晚扑火。

七、凡违反本令,无论是否成灾,都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速、从严、从重查处。

八、本令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实施。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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