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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网关于《军人保险法》再解读

2013-5-2 22:40| 发布者: 中国兵网| 查看: 593| 评论: 0

摘要:   军人保险法自实施以来,备受人们的关注。此法是以法律的形式保证了我国的军人及其家属的保险权利。    从建国初期的《复员建设军人安置暂行办法》到改革开放初期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再到刚刚出炉不久的 ...
  军人保险法自实施以来,备受人们的关注。此法是以法律的形式保证了我国的军人及其家属的保险权利。   

  从建国初期的《复员建设军人安置暂行办法》到改革开放初期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再到刚刚出炉不久的《军人保险法》,中国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的保障措施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又复杂的过程。从最初的“岗位安置”到“货币化安置”到现在的“任意地方的保险关系转续”,我国退役军人保障的方式方法正逐步走向法治化、成熟化。

  在《军人保险法》中备受关注的热点有:在军人退役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人的服役年限等同于保险缴费年限。在医疗保险关系转续上,军人服役年限也同样视同于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随军家属的相关规定中,明确了由国家建立军人家属的养老保险关系和医疗保险关系,并享受国家相关补贴待遇。在军人退出现役后,其家属的基本养老关系和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关保险资金可转接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前来办理保险关系转续的退伍军人及其家属,只需要执有退伍军人所在部队后勤财务部门的开具的社会保险关系转接函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接以及相应的保险资金的转入。在不久的将来,当军队保险系统网络和地方金保工程网络连接完善后,就是需要持有退伍军人个人身份证就可办理相关保险转接手续。   

  《军人保险法》的施行,是我党在军队建设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队建设的关心和厚爱。《军人保险法》的实施,在国民内心深处又一次的提高了军人在国家中的分量,在社会上的地位。进而从社会上刮起了一股从军爱军之风,体现了当代军人自身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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