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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军区关于发展以劳养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5-10 22:00| 发布者: 兵网| 查看: 728| 评论: 0

摘要: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各军分区,省农垦总局军事部:  为加强新形势下民兵质量建设,真正使中央军委提出的“以劳养武,富民强兵”的重要指示落到实处,根据国家关于扶持军队生产经营发 ...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各军分区,省农垦总局军事部:

  为加强新形势下民兵质量建设,真正使中央军委提出的“以劳养武,富民强兵”的重要指示落到实处,根据国家关于扶持军队生产经营发展的有关优惠照顾政策及中央军委关于军队生产经营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发展以劳养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展以劳养武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人武部以劳养武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坚持以毛泽东军事思想和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为指导,以落实中央军委江泽民主席“保障有力”的总要求为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沈阳军区关于加强人武部建设的指示、要求,把握标准,合理立项,打好基础,“富民强兵”,在过“紧日子”中有所作为。发展以劳养武主要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一)坚持双重领导的原则。坚持双重领导是贯彻党管武装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加强新时期民兵工作的重要保证。收归后的人武部,其性质、任务没有变,仍然是本地区的军事指挥机构和同级地方党委的军事部兼政府的兵役机关,接受军地双重领导。搞好人武系统以劳养武工作是军队和地方的共同任务,军地双方要自觉坚持双重领导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及时研究解决现实问题,保证以劳养武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我省地域辽阔,城市、农村、内地和边防地区经济条件差别较大,各地资源不同,以劳养武的发展基础也各不相同。因此,发展以劳养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一切从实际出发,在制定计划、确定目标、选立项目上,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发展。要充分利用当地的自然资源,发挥当地的经济优势,创办适合当地特点的以劳养武项目.

  (三)坚持自力更生的原则。人武部在开展以劳养武活动时,要自觉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大局,发扬我党我军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立足现有条件,自力更生,克服困难,勤俭办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以劳养武项目搞起来以后,要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起各种有效的经济责任制,如合同承包责任制,实行利润分成;大包干责任制,固定上缴款项;技术承包责任制,付给一定报酬;定额管理责任制,按劳分配所得。执行中,做到责、权、利相统一,手续完备并符合法律程序。

  二、以劳养武的立项和指标

  各人武部要依托自然资源和当地经济建设基础,以现有项目为起点,以民兵训练基地为依托,在积极参加地方经济建设中,努力创办商服业、加工业、工矿业和农副业生产等项目,在省、市、县政府的领导下,多创劳武效益,减轻群众负担,弥补经费不足。按照《黑龙江省县(市、区)人武部建设3年规划》的通知精神,力争在3年内使以劳养武年纯收入分别达到:较发达地区县(市、区)30万元以上、乡(场、镇)3万元以上,中等发达地区县(市、区)20万元以上、乡(场、镇)2万元以上,欠发达地区县(市、区)10万元以上、乡(场、镇)1万元以上。在开发项目上可按以下范围筹划:

  (一)因地制宜,着力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本着“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原则,因地制宜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一是面向荒山荒地开发,发展种植业。有土地资源的县(市)人武部要把发展农副业生产作为主要创收渠道,充分发挥本地优势,承包开发荒山荒地,发展以种植业为主的商品生产,取得稳定的收益。各乡(场、镇)武装部要积极组织民兵参加地方经济建设,开展以民兵为主体的生产、加工、服务性活动,发展以劳养武。二是利用空坪隙地,发展庭院经济。有条件的人武部要充分利用空坪隙地,建猪禽舍,发展以园田地为主的种植业和以猪、禽为主的养殖业生产。

  (二)利用资源优势,积极兴办工矿业。驻矿区人武部要充分利用煤炭等资源优势,达到开矿条件的可以开办矿。驻林区人武部要利用林木资源优势,积极参加林业部门的采伐、清林等林业生产活动,从中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

  (三)依托训练基地,依法经营商服业。各人武部要充分利用民兵训练基地均在县(市、区)中心区域的优越条件,在完成训练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拓宽创收渠道,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全省所有人武部都要开办军人服务社。有条件的人武部要创办以商服业为主的第三产业。

  三、发展以劳养武的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巩固国家政权的高度,真正把以劳养武工作当成利国、利民、利军的大事和义不容辞的责任,作为创建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一项重要内容,支持人武系统开展以劳养武活动,为以劳养武广开“绿灯”,做到给位置、给政策、给条件,鼎力支持,促使人武系统的以劳养武工作与当地经济建设同步发展。

  (一)帮助筹措资金和暂免部分税收。各市、县、区政府要积极主动地在以劳养武上项目和保长远上给予有力的扶持和优惠。在资金筹措和投入上,各市、县、区政府要采取无偿投入或低息、无息投入等办法,筹措启动资金,保证每个人武部建成一个民兵训练基地,同时还要发展其它项目。在减免税收上,各地要依据沈阳军区后勤部军需部与东北三省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部队军人服务社、家属工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1995]沈军税联字第28号)精神,对人武部军人服务社,由沈阳军区后勤部向省国税局提供名单,经省国税局审查同意后,暂免征收增值税。对人武部军人服务社的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5号)的规定办理。

  (二)解决农副业生产所需用地。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总后勤部关于上海市积极支持驻军搞好“菜篮子”工程建设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7]21号)精神,主动安排财力、物力,支持和帮助人武部发展农副业生产。土地资源较多的县(市),要给予所属人武部较为优惠的政策,优先允许有条件地开垦部分国有荒山荒地,优先优惠承包部分集体荒山荒地,保证这类人武部都能建成33.33公顷以上的农副业生产基地;土地资源较少的县(市),要给予所属人武部一定的倾斜和宽松条件,采取县(市)政府减免一点、人武部自身拿一点的军地协办购置土地办法,保证这类人武部拥有生产用地在20公顷以上。

  (三)给予兴林办矿必要的支持和政策优惠。地处偏远的矿、林区人武部,因不具备发展农副业生产的条件,缺少稳定的创收渠道,所能依靠的只有当地有限的煤炭、林木资源。对此,林、矿区所在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给予所属人武部一定的兴林办矿优惠政策,允许其开办力所能及的小厂小矿,参加林业部门的采伐、清林等林业生产活动,林业部门要在报酬上给予优惠,以此作为经费自补的主要财源。

  (四)扶持发展商服业。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人武部发展商服业。优先开办并简化审批手续,扶持其开办军人服务社及小五金、小商店、小粮店、小吃店、小酒厂、小招待所、小加工厂等商服厂点,发展以内部服务为主、对外经济为辅的投资少、见效快的小型实体,以稳定人武部自补财源。同时,在房地产开发上给予一定的宽松条件,允许有空闲营房的人武部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条件下,开发暂不住用的房地产。

  四、以劳养武的管理要求

  军地双方要把人武系统以劳养武工作作为促进经济建设发展和提高民兵建设质量的重大举措,加强规范管理。以劳养武项目启动和管理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各类法律、法规和中央军委关于军队生产经营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切实将经营管理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接受军队上级机关和地方职能部门的检查指导,按章办事,依法经营。在确立项目上,要坚持从现有的人力、物力、财力出发,量力而行,适度规模,力求积极稳妥,防止一哄而起、贪大求多。在企业登记注册上,要根据解放军三总部和省工商局的文件规定,严格按项目审批管理程序报批,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在经营管理上,要注意把握好政策和方向,不准跨区经营,不准地方单位和个人开办的企业挂靠人武部名下,不准将房地产开发权利转让给地方或个人,所有劳武项目都要自主经营,注意保持良好的军队企业形象。边境县(市)人武部要严格执行有关外事政策规定,把握经营界限,避免涉外事件发生。各军分区和地方职能部门要坚持每半年检查一次人武部以劳养武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保证我省人武系统以劳养武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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