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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 加强个人纳税人征管

2013-6-8 06:26| 发布者: 兵网| 查看: 566| 评论: 0

摘要:   兵网据中新网6月7日电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天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增加对个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管规定,加大征管力度。  ...

  兵网据中新网6月7日电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天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增加对个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管规定,加大征管力度。

  《征求意见稿》将与有关法律相衔接。一是与行政强制法相衔接,将“滞纳金”更名为“税款滞纳金”,以与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相区别,并完善税收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和费用承担规定。二是与刑法修正案(七)相衔接,将“偷税”改为“逃避缴纳税款”,并增加“漏税”的相关规定。三是与行政许可法相衔接,明确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

  《征求意见稿》规定相关方信息报告义务,加大税源监控力度。《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所掌握的涉税信息,明确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提供的涉税信息范围,并规定涉税信息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征求意见稿》增加对个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管规定,加大征管力度。《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人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将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的范围由“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扩大到包括自然人在内的所有纳税人,并规定可以对个人取得收入单位与纳税相关的账簿和资料进行税务检查。

  《征求意见稿》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税款滞纳金。“对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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