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Ⅱ级应急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Ⅱ级响应: 1.某条主要江河发生大洪水或数条主要江河同时发生较大洪水; 2.某个重点防洪市(县)发生大洪水或数个重点防洪市(县)同时发生较大洪水; 3.某座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数座中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4.风力8 级以上的强热带风暴或台风正面袭击我区,或受台风影响并发生较大洪水。 5.3.2 II 级响应行动 1.自治区防指。 (1)自治区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有自治区防指成员参加的会商会,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总。情况严重时,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 (2)自治区防指负责人在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中心指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水利、防洪工程调度。 (3)自治区防指在24 小时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 (4)根据需要在广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汛情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