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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港区全民国防教育实施意见

2011-5-14 23:42| 发布者: 老兵| 查看: 604| 评论: 0

摘要: 泰高国教发 01 号 高港区全民国防教育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区全民国防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推进我区国防教育的法制化、社会化,现结合实际制定该项实施意见: 一、全民国防教育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列主 ...
泰高国教发 [2005]01 号

高港区全民国防教育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区全民国防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推进我区国防教育的法制化、社会化,现结合实际制定该项实施意见:

一、全民国防教育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广泛深入地开展全民国防教育,激发公民的爱国之心,增强国防观念,促进军政军民团结,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二、全民国防教育的原则

按照长期、稳定、有效发展的原则,坚持把经常教育与集中宣传相结合,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国防教育与双拥创建相结合,运用多种形式和方法因地制宜地进行。

三、全民国防教育的内容

(一)国防理论。 重点是马列主义的国家学说,马列主义的国防观、战争观,毛泽东人民战争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和国防建设思想,党和国家制定的防卫方针、政策等。

(二)国防历史。 重点是中国近代以来的国防历史,突出中国人民抵抗帝国主义列强侵略的历史,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取得抗日战争胜利的历史,以及新中国诞生后几次卫国戍边战争史。

(三)国防常识。 主要是国家领土、领空、领海知识,国旗、国徽、国歌知识,常规武器的技术性能知识,战场救护知识,现代战争的特点和防卫知识,国防科普知识等。

(四)国防精神。 主要有爱国主义精神,爱军习武精神,民族自强精神,革命英雄主义精神,自我牺牲精神,团结拼搏精神,国际主义精神等。

(五)国防法制。 主要是用国家的《宪法》、《兵役法》、《国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全体公民,尤其要突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育,增强全民的国防法制观念。

(六)国防体育。 大力开展群众性、具有民族习惯特点的和有利于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各种体育活动,提高人们的国防体育素质。

四、全民国防教育形式

国防教育应面向社会抓好普及,在普及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应根据不同对象的特点,有计划、分层次、多渠道地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一)区、镇政府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主要以政治学习和参加国防教育讲座等形式接受国防教育。

(二)民兵预备役人员根据国家军事机关规定接受国防教育。

(三)高级中学以军事训练为主要形式进行国防教育;初级中学和小学把国防教育作为义务教育内容,结合各学科教育和课外活动进行。

(四)其他公民结合政治思想教育、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重大节日和纪念活动进行。

五、全民国防教育组织领导和职责

开展全民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有关方面应根据全民国防教育工作的需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一)各镇政府要把国防教育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纳入双拥创建目标,成立全民国防教育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在基层武装部和镇宣传科指定专人负责,承担日常工作。其职责为: 1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 、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地区国防教育; 3 、检查和指导所辖行政村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二)宣传部门应把国防教育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协调新闻单位、文艺团体等,利用多种形式经常组织举办国防教育演讲、军民联欢和国防教育书画展等活动,有计划地开展国防教育的宣传工作。每年进行国防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活动,大力宣传国防教育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教育部门应把国防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德育教育体系,定期开设国防教育讲座,把国防教育贯穿到政治课、历史课、团队活动和科普教育中去。全年国防教育时间不低于 16 小时。每年暑期组织高一新生军训,办好少年军校。并协助区人武部办好少年军校。

(四)区广电分局应开设国防教育栏目,宣传国防知识。利用春节、“八一”、征兵、民兵整组和国防教育重大活动等时机,集中搞好国防教育的宣传报道。适时开展国防教育征文和国防知识竞赛活动。拍摄有关国防教育专题片,定期播放国防教育影视片。及时报道国防教育先进典型。

(五)区司法局结合普法教育,抓好《国防法》、《兵役法》等国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办好军人家庭法律服务机构,为现役军人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服务,保障现役军人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

(六)区公安分局结合维护社会治安和法制宣传等工作,开展国防教育。协助部队维护军事设施,依法惩治侵害现役军人及其家庭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区民政局结合拥军优属、转业退伍军人安置,开展国防教育。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妥善安置退伍军人,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服务保障工作。大力开发并向有关单位推荐军地两用人才。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国防教育基地建设。

(八)区交通分局结合做好新兵入伍、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的运输保障工作,开展国防教育。车站、码头应设立永久性国防教育宣传标语牌。建立军人优先购票、优先乘车(船)制度。

在国防教育中,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配合,互相支持,齐抓共管。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利用企业政校、团校等阵地,广泛开展国防教育。针对企业职工、团员青年和妇女特点,开展丰富多彩的国防教育活动。发动职工、团员青年和广大妇女开展为烈军属和“三老”优抚对象做好事、送温暖活动。对现役军人家属子女优先安排住房,优先调整工种班次,优先安排入托入学,维护现役军人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

六、全民国防教育保障

(一)各镇政府应当把国防教育经费列入年度财政计划。各部门、各单位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应在本部门、本单位经费中列支。

(二)国防教育师资选配: 1 、有关科技人员和在职、离休退休干部; 2 、人民武装干部、转业退伍军人和民兵预备役骨干; 3 、学校政治理论教员; 4 、现役军官和军事教员。

(三)纪念馆、烈士陵园和文化体育设施管理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七、全民国防教育奖励和处罚

全民国防教育的工作成绩作为评比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一项内容,区人民政府和国防教育委员会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国防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

国防教育先进单位的标准是:(一)领导带头宣传、遵守国防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在国防教育中充分发挥组织、指导和协调作用;(二)将国防教育纳入本单位、本系统工作规划,建立健全各项国防教育制度,坚持经常性活动,成效显著;(三)双拥创建工作扎实,为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评为国防教育先进个人:(一)热爱国防教育事业,认真履行职责,在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二)积极研究探索,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国防教育工作有突出贡献;(三)模范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自觉履行国防义务,为国防建设作出较大贡献。

对拒不执行本意见的单位,由国防教育委员会给予批评,并责成有关主管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接受重点教育的对象拒不接受国防教育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对扰乱国防教育秩序,破坏国防教育场所和设施,挪用或侵占国防教育经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泰州市高港区全民国防教育委员会
二 ○○ 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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