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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城区民兵预备役基层建设实施意见

2011-5-14 23:46| 发布者: 老兵| 查看: 988| 评论: 0

摘要: 党 管 武 装 莱城区民兵预备役基层建设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山东省预备役部队基层建设要则》(鲁发24号)和莱芜市委、市政府、军分区《莱芜市民兵预备役基层建设细则》(莱发9号)要求,结 ...
党 管 武 装

莱城区民兵预备役基层建设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山东省预备役部队基层建设要则》(鲁发[2008]24号)和莱芜市委、市政府、军分区《莱芜市民兵预备役基层建设细则》(莱发[2009]9号)要求,结合全区民兵预备役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职责分工

第一条  民兵预备役基层建设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和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对民兵预备役基层建设负有重要责任。

(一)乡镇、街道党委。学习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军事机关关于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指示要求,认真履行党管武装工作职责,定期召开议武会议,研究制定武装工作计划措施,及时解决民兵预备役基层建设有关问题;加强思想政治领导,定期对党政干部关心支持民兵预备役基层建设和专武干部、民兵干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搞好组织协调,动员社会力量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军事机关的指示和本级党(工)委部署,对本辖区的民兵预备役工作、兵役工作和人防工作实施领导;制定加强民兵预备役建设具体措施,落实应承担的民兵预备役工作和征兵工作相关经费,抓好武装工作各项任务落实;领导本辖区的国防教育工作,增强全民国防观念。

(三)企事业单位。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要求,承担民兵预备役工作;把民兵预备役工作纳入本单位党组织书记、主要行政领导和部门的工作职责,纳入单位管理计划,明确一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把民兵预备役组织建设、军事训练、政治教育、通用装备器材购置等经费纳入单位经费预算。

(四)行政村、社区。完成上级党委、政府和军事部门赋予的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全力支持民兵干部和预备役军官工作;严格落实行政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民兵连指导员制度,民兵连长进“两委”制度;结合统筹城乡一体化建设加强民兵活动阵地建设;深入扎实搞好国防教育,打牢民兵预备役人员思想基础;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积极参加军事训练和经济社会建设。

(五)乡镇(街道)武装部。负责本区域的民兵组织建设、政治教育、军事训练、武器装备管理;组织民兵完成战备执勤任务,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发动和组织民兵参加两个文明建设,开展以劳养武活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战时组织带领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负责本区域的征兵工作和预备役士兵、预备役军官登记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战争潜力调查,做好相关的动员准备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做好退伍军人的安置和烈军属的优抚工作;协助军队做好本区域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制定完善防空袭预案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做好相关的人民防空准备工作;完成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企事业武装部。负责本单位的民兵组织建设、政治教育、军事训练、武器装备管理;组织民兵完成战备执勤任务;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战争潜力调查,做好相关的动员准备工作;负责本单位的预备役士兵、预备役军官登记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国防教育,做好退伍军人和烈军属的优抚工作;完成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七)民兵连(营)。落实民兵连(营)各项制度,掌握连队人员分布、去向等情况,搞好人员、装备的管理;组织完成整组、训练、战备执勤及上级赋予的各项任务;组织动员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二条  民兵组织建设原则。民兵组织建设要按照有利于组织领导、有利于提高质量、有利于执行任务的原则进行。军民通用专业兵员依托相应的行业系统,以专业对口编组为主;普通兵员依托行政区域,以属地编组为主;特殊岗位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实际需要,以抽编为主,做到布局合理、方法科学。要落实民兵年度组织整顿制度。每年整组出入队人员控制在10%左右,人员到点率不低于90%

第三条  城市民兵组建方法。城市民兵是民兵建设的重点力量,凡生产经营稳定、管理组织健全、适龄人员在1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均应建立民兵组织。规模较小的企事业单位,以所在街道、社区为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大、中专院校根据需要组建基干民兵分队。社区居委会建立民兵连或基干民兵班(排);乡镇(街道)建立民兵营或基干民兵宫。基干民兵能够编一个班的企事业单位,实行单独编组;街道企业或街道管理区的小型企业,以街道或社区居委会为单位实行属地编组;属于条条管理、分散经营、规模不大的工商贸、饮食服务业等,实行以行业(系统)为单位编组。到辖区工作的青年,凡与务工单位签订1年以上用工合同、符合基干民兵条件的,编入所在单位基干民兵组织;外出超过1年的基干民兵,原则上不再编入户口所在地基干民兵组织,只编为普通民兵或进行预备役登记;对下岗职工和社会青年,由乡镇(街道)武装部统一编组,纳入所在地民兵组织。实行属地编组的民兵组织隶属乡镇(街道)武装部管理指挥。人防、交战专业队伍纳入民兵组织范畴,其数量不计入基干民兵规模。

第四条  民兵应急分队和应急动员任务分队组建方法。民兵应急分队主要在人员稳定的企事业单位实行单独编组。按照人口比例,莱城区组建不少于1个民兵应急连,各乡镇(街道)主要依托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街道)企业各组建1个民兵应急排。莱城区组建不少于1个民兵应急专业救援分队。应急分队人员从基干民兵中择优选编,转业退伍军人和党团员优先编入。各应急分队人员平时在位率要达到90%以上。作战队伍和勤务保障队伍主要在专业对口的退伍军人和与军事专业对口行业的从业人员中编组,专业对口率要达到80%以上。专业技术性强的基干民兵,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

第五条  基层武装部组织机构建设。按照“巩固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改进企业系统人民武装部”的要求,加强基层武装部建设。莱城区辖区内企事业单位人数在700人以上建有民兵组织的均要设立基层武装部,可由一名领导兼任武装部部长;超过1000人的单位武装部要配专职部长1人、干事12人,可兼任与武装工作相近12项工作,不能倒兼。不符合设立武装部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要指定一个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民兵预备役工作。——党(团)组织健全的民营企业也要按要求建立相关武装机构;区机关直属工委也要根据本单位实际设立相应的武装机构;区国动委各成员单位符合条件的,均应设立武装部;——企事业单位武装部的设立与撤并,——由区人民武装部批准,报军分区备案。武装部部长为单位中层正职,参加或列席党委有关会议;工作人员编制员额在企事业人员编制总数内统筹解决。

第三章  思想政治建设

第六条  民兵预备役政治工作,是党在民兵预备役中进行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是构成民兵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实现党对民兵预备役绝对领导和履行职能的根本保证,是民兵预备役建设的生命线。

第七条  党管武装是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民兵政治工作的核心内容和首要任务,是民兵基层建设保持正确方向的根本保证。工作中要坚持好以下制度:

1、双重领导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民兵预备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统一领导,基层武装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抓好工作落实。

2、双向兼职制度。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党委书记和行政村、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兼任民兵营教导员、连指导员,乡镇(街道)和企事业武装部长参加同级党委。

3、军事日制度。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建有民兵组织的企事业单位领导,每年至少集中参加一次军事活动。

4、现场办公制度。兼职的地方领导干部,定期到所属基层武装部或民兵连(营)现场办公,了解情况,研究解决问题。

5、述职制度。结合民兵预备役工作会议或工作总结,区人武部组织乡镇(街道)党委和建有武装部的企事业单位党委书记每年进行一次述职。

6、检查评比制度。——人武部会同地方组织、人事等部门,每年对乡镇(街道)、规模以上企业党委书记落实党管武装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对基层武装部工作开展情况、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比。

第八条  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开展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教育、我军历史使命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战斗精神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引导广大民兵预备役人员继承我军优良传统,培育坚强的革命意志和顽强的战斗精神。基层武装部和民兵连(营)负责教育的组织实施,制定教育计划,编写教案,抓好教育的落实。

第九条  分类搞好民兵预备役思想政治教育,重点抓好基干民兵中的作战队伍、勤务保障队伍、应急队伍教育,每年集中教育不少于4次,总时间不少于16课时;其他队伍的教育,利用组织整顿、兵员征集、重大节日等时机进行,每年不少于2次;普通民兵教育,公民思想道德教育和全民国防教育开展;参训民兵预备役人员政治教育时间,不少于训练总天数的10%

第十条  依托“青年民兵之家”,借助大众传媒,发挥莱城区国防教育网络作用,利用社会教育资源,把民兵预备役文化生活融入企业文化、社区文化和城乡主流文化之中,增强教育吸引力,提高受众面。农村民兵政治教育要依托远程党员教育系统开展;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采取多种方法,搞好教育;发挥信息网络教育功能,对外出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跟踪教育。外来民兵预备役人员纳入属地教育。

第十一条  认真抓好民兵政治审查。基层武装部和民兵连(营),要参照征集兵员的政治条件,对新入队的民兵搞好政治审查,重点做好基干民兵,特别是民兵应急分队人员的政治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  认真做好军事斗争政治工作准备。按照“量化、细化、具体化”的要求,制定各类政治工作应急预案,并在军事演练、反恐维稳、应急抢险中进行检验和完善,增强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战性。落实《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纲要》,把“三战”教育训练纳入军事斗争准备整体规划,加强“三战”人才培养,建立“三战”专业分队,突出心理战,加强合练,增加装备科技含量,尽快形成作战能力。做好训练演习和执行任务中的政治工作,深入开展爱军精武活动,建立健全奖励机制,激发民兵预备役人员的高昂斗志,保证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第十三条  认真抓好专武干部选配工作。新选配的基层武装部正副部长年龄一般不超过38周岁,干事不超过30周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原则上基层武装部部长年满50周岁、副部长和干事年满45周岁的应予调整。——乡镇(街道)武装部部长、副部长的任免,由区人武部商所在乡镇(街道)党委提名,会同区委组织部共同考察,报区委审批后,以区人武部部长、政委名义任命,并报军分区备案。其他专武干部的任免由区人武部与所在乡镇(街道)共同协商,乡镇(街道)党委审批,以区人武部部长、政委名义任命,并报区委组织部备案。设立武装部的区直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专武干部的任免,比照任免乡镇、街道武装部正、副部长和干事任免办法执行;其他企业专武干部由所在单位党委提出人选,由区人武部党委审批,以部长、政委名义任免。专武干部在同一职务上的工作时间一般应满3年,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四条  加强预备役军官登记和教育培训工作。教育培训依托地方党校、高等院校等单位进行,每年区人武部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对全区预备役军官登记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十五条  民兵干部应由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年龄较轻、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军事素质、热爱民兵工作的人员担任,优先从转业、退伍军人和优秀民兵中选拔。民兵干部由所在单位提名,基层武装部按照任免权限任命,并报区人武部备案。企业民兵干部任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所在区人武部任命。民兵连(营)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

第十六条  坚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践中用兵练兵强兵,切实发挥民兵预备役人员在经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作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的突击队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卫士作用。

第四章  战备训练工作

第十七条  民兵战备执勤的主要任务。参加军警民联防和哨所执勤,配合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警察保卫战备重点地区的安全;搜集情报;守护重要目标;协助部队维护管理国防工程;配合公安、武警维护社会稳定;参加抢险救灾;完成上级军事机关赋予的其它战备任务。

第十八条  根据民兵担负的任务,搞好战备教育,落实战备制度,完善战备设施。各基层单位要制订动员集结、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方案,每年至少修订1次,并组织1次战备演练。应急动员任务分队完成收拢集结时限为2天,到点率达到100%;作战分队完成收拢集结时限为3天,到点率不低于90%

第十九条  着眼民兵预备役人员担负的多样化军事任务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加强对非战争军事行动训练内容的学习、研究,有针对性地搞好演练。

第二十条  广泛开展信息化条件下岗位练兵活动,灵活选择训练时机,充分利用企业生产淡季及设备维修期、农闲时间等组织训练。

第二十一条  专武干部培训。由军事机关和地方党委、政府共同负责。基层武装部长每年参加军分区和区人武部组织的培训;其他专武干部,由区人武部组织培训。新任职的专武干部,必须经军分区以上军事机构专门培训。

第二十二条  民兵军事训练。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军分区主要负责组织专武干部和通信分队、工兵分队、防化分队、信息战分队的训练,并负责空军、二炮民兵分队训练的检查指导。各区人武部、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鲁中冶金矿业集团公司和市建委武装部主要负责组织基干民兵连排长和民兵步兵分队、侦察分队、地炮分队、应急分队、对口专业分队的训练。

空军、二炮民兵分队入队训练和通用专业训练由各区人武部和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鲁中冶金矿业集团公司武装部组织实施,军兵种部队配合;其它专业训练由军兵种部队组织实施,人武部配合;战述合练及联训联演,由人武部和军兵种部队共同组织实施,以军兵种部队为主。

第二十三条  按照民兵军事训练大纲要求和上级赋予的训练任务,积极组织所属人员参加训练,确保训练人员、时间、内容、质量“四落实”。专武干部和基干民兵连排长,能熟练掌握军事技能和业务知识,具备信息化条件特别是复杂电磁环境条件下的组织指挥能力。基干民兵,能熟练掌握本专业武器、装备,具备基本的军事知识和技能。民兵分队,能快速动员集结,协调一致行动,具备遂行作战和勤务保障任务的能力。其中,民兵应急队伍、勤务保障队伍具备成建制遂行任务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训练经费管理,完善登记统计资料,误工补贴发放原始记录要留存3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掌握民兵预备役人员使用权。动员民兵必须按照民兵战备工作规定、省军区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署及兵力调动批准权限规定实施。遂行抢险救灾任务,时间紧急的,可边行动边报告。

第五章  规章制度建设

第二十六条  基层武装部建立以下七项制度:

计划制度。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年度工作和月工作计划,大项工作及时制定计划,报上级军事部门批准后实施。

会议制度。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专武干部和基干民兵连(分队)长会议,学习上级有关指示精神、法律法规、军事理论和业务知识,汇报工作、部署任务。专项工作及时召开会议部署。

值班制度。坚持日常值班,遇有重大情况时,必须坚持24小时昼夜值班,保持通信顺畅,及时有效处置情况。

值班制度。坚持日常值班,遇有重大情况时,必须坚持24小时昼夜值班,保持通信顺畅,及时有效处置情况。

资料管理制度。建立普通民兵、基干民兵、退伍军人预备役花名册和民兵工作大事记,有兵要地志和动员潜力资料,有5年以上的组织整顿、政治教育、军事训练、兵役工作、战备执勤等资料。各类资料要立卷保存,管理规范。

请示报告制度。结合例会定期向同级党委、政府和区人武部汇报工作,遇有重大问题或重要工作及时请示报告。

请销假制度。专武干部平时要保持在岗,离开工作岗位2天以上或休假,须向区人武部请假,返回后及时销假。

总结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工作总结,年底评选民兵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大项工作任务完成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讲评,并报区人武部。

第二十七条  民兵连(营)建立以下四项制度:

政治教育制度。每季度为基干民兵上一堂政治课,到课率达到90%以上,普通民兵政治教育要结合公民思想道德教育和全民国防教育开展。

资料管理制度。建立普通民兵、基干民兵、退伍军人服预备役花名册和民兵工作大事记,有民兵组织整顿、政治教育、军事训练、兵役工作、战备执勤等资料,立卷保存,专人负责。

执勤巡逻制度。组织民兵开展以“护厂、护矿、护村、护路”为主要内容的自护和联防活动,搞好战备执勤和重要目标守卫,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

外出登记和联系制度。建立基干民兵外出登记簿,基干民兵离开本区15天以上要进行登记,注明职业、去向、时间、详细地址和联络方法。民兵干部要定期与外出基干民兵进行联系。

第六章  基本设施建设

第二十八条  基层武装部和民兵连(营)应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搞好设施完善配套,各类库、室可分建也可合建,并有与驻地单位一致的标志牌。

第二十九条  基层武装部应建立“三室一库”:

办公室。有标志牌、办公桌椅、微机、电话、报架、工作资料橱,有国防法规和业务书籍,有值班(电话)、工作要事和会议记录簿。挂置莱芜市行政区划图或莱城区行政区划图、基层武装部建设标准、基层武装部主要任务、基层武装部长职责、专武干部职责、基层武装部工作制度等图板。

值班室。有值班床铺、桌椅、电话、照明、简易防暴器械和值班记录,挂置值班员职责规定等图板。

资料室。有标志牌、资料橱、办公桌椅、借阅登记,有兵员动员预案、抢险救灾预案、处突维稳预案、支前保障预案,分类立卷存放征兵工作、整组工作、军事训练、政治工作、战备执勤、动员工作、基层建设、人防工作等八项资料和退伍军人档案等各类表卡。挂置本单位《兵要地志图》和《资料管理规定》等图板。

战备器材库。有标志牌、出入库登记,列架存放不少于1个排的民兵应急战备物资器材,并根据需要配备防汛、防火、防化等相关物资器材,挂置《战备器材库管理规定》。

企业武装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参照民兵连执勤室建设标准建立企业民兵执勤室。

第三十条  民兵连(营)要建立民兵活动阵地,主要包括:民兵连部、民兵执勤室和民兵之家。

民兵连部。有办公室、标志牌、办公桌椅、电话、资料橱柜、连旗,有民兵登记簿、民兵工作大事记和民兵请销假登记簿,存有近5年的民兵工作资料。挂置民兵连长职责、指导员职责和民兵连工作制度等图板。民兵应急分队连部应有辖区地图、重点目标方位图和应急行动方案。

民兵执勤室。有标志牌、执勤床铺、电话,有执勤巡逻示意图、执勤守则、执勤登记簿和值班表,有执勤器械和执勤标志。

民兵之家。有标志牌,有民兵刊物、图书和文体活动器材,挂置光荣榜(含民兵职责)、国防教育园地、民兵活动制度、民兵誓词、民兵之歌、管理使用规定等图板,有条件的可配备微机、电视机和音响等设备。

民兵“部、室、家”应相对集中、分别建立,确因经济基础较差、基础设施受限的可合建;民兵之家可单独建,也可和其他组织合建,合建的要有民兵工作内容;建有民兵组织的企事业单位,要从实际出发,搞好民兵活动阵地建设,并有专人管理。

第七章  考核、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依据《莱城区人民武装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建立武装工作绩效考评机制,将武装工作纳入对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单位)考核及党政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党政干部和专武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武装工作绩效考核由区人武部牵头,与地方组织、人事部门联合实施。经考核不合格的专武干部,应调离本职岗位,并不得提拔使用。

第三十二条  结合基层建设达标活动,区人武部统一部署安排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每年表彰6个基层建设标兵单位、8名基层建设标兵个人;每两年表彰6名基层党管武装好书记。

(一)基层武装部、民兵连(营)的达标评比条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衡量。先进基层武装部、民兵连(营)的数量分别控制在基层武装部、民兵连(营)达标单位总数的30%以内。

(二)优秀专武干部的评选标准是:热爱本职工作,执行命令坚决,业务素质过硬,骨干作用明显,工作成绩突出;优秀民兵干部的评选标准是:国防观念强、军政素质高、作风纪律严、完成任务好。优秀专武干部和优秀民兵干部的评选表彰数量分别控制在专武干部、民兵干部总数的15%10%以内

(三)基层党管武装好书记的评选表彰,由区人武部会同区委联合组织实施,严格评选标准,控制表彰数量。

第八章  组织领导与经费保障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军事机关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科学筹划本区域民兵预备役基层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基层建设创新发展。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民兵预备役基层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通盘考虑,协调发展。要协调各方面力量,着力解决好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兵预备役基层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完善加强基层建设、促进工作落实的政策规定和配套措施。有关部门、行业管理系统要重视、支持民兵预备役工作,明确一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区人武部要根据基层建设标准和要求,定期分析基层建设形势,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组织指导基层开展达标创先活动。

第三十五条  基层武装部、民兵连(营)部建设经费及活动经费由地方政府财政和所在单位保障。农村民兵训练经费,从上级下达的税费转移支付资金中支付;城市民兵训练经费,根据上级下达的城市民兵训练任务实际需要,由本级人民政府在财政中予以保障。建立民兵预备役事业经费与当地财政收入同步增长机制,逐步提高民兵预备役事业经费标准,为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九章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区人武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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