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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

2013-11-28 06:43| 发布者: 兵网| 查看: 1841| 评论: 0

摘要: 黑龙江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军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兵武器装备的管理,保障民兵完成作战、执勤、训练等项任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 ...


第十八条 军分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库区应当设小型气象站,县级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应当设能够监测湿度、温度等要素的百叶箱。各库房内应当设置温湿度计或者安装温湿度监控设备。
第十九条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各项附属设施应当齐全配套,性能可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章 民兵武器装备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条 民兵武器装备应当由县级以上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保管。已经配发给企业事业单位的重型武器装备,由所在单位保管。
因企业改制、危困,对所属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确有困难的,军分区和县级人民武装部可重新调整配备单位。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不得擅自为单位和个人代存枪支弹药。
第二十一条 民兵武器装备中的武器、弹药及有关器材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分库保管,不得在非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存放保管。
(一)武器、弹药箱的堆积应当稳固整齐。堆积时按照通风方向铺设枕木,留出1.2米至1.5米宽的工作道和0.6米宽的检查道。一般弹药堆高不得超过3.5米,垛顶距棚顶的距离不得不于0.5米。
(二)不同品种、规格、等级的武器、弹药,应当按照技术要求分别堆放,标明品种、数量,设立堆(架)、卡(签),区分色带,所标数量、质量应当与实物一致。
(三)同一库房内储存的弹药应当符合共储规定。从1.5米以上高度摔落的炮弹、引信、手榴弹和从1米以上高度摔落的火箭弹,应当指定专人看守现场,不得随意搬动,并报告业务部门妥善处理。
(四)装有枪支弹药的包装箱应当有铅封,铅封及工具应当指定专人严格管理。零箱武器、弹药应当装箱、加封、加锁或者入柜保管,并有明显的零箱标志。随弹配套的元件,一般应当随弹同箱保管。
(五)禁用品弹药在条件允许时应当单独存放,危险品应当存放在危险品库房中。
(六)训练和勤务工作中出现的危险品弹药,未经技术鉴定不得运输和重新存入库房,业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清理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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