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民兵武器装备的修理与报废 第三十九条 民兵武器装备出现损伤、磨损等故障后,应当及时通过检测、调整、换件、修配、翻新等方法,使其恢复规定的战术、技术性能。县级人民武装部、军分区和省军区民兵装备修理所、省军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按照上级机关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兵武器装备的修理和维护 工作。 第四十条 省军区、军分区民兵装备修理所,是民兵武器装备的技术保障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一)担负本辖区所属民兵武器装备正常的检修、保养、封存和零备件的制造工作,保持民兵武器装备良好的技术状态。 (二)协助县级以上民兵武器装备仓库搞好库存武器、弹药的质量监控,负责仓库的部分安全设施、搬运机械的维护修理。 (三)担负军事演习和民兵高炮实弹射击等大型军事活动的现场技术保障。 (四)开展技术革新活动,搞好岗位培训,提高技术保障能力。 第四十一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报废处理,应当严格按照总参谋部的有关要求执行。非品种、批量武器弹药的报废,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处理,逐级上报总参谋部批准。 第七章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实行门卫检查制度。 (一)进入库区人员应当接受人员身份、车辆装载情况的检查和登记,无出入证件或者拒绝检查者,不得进入。 (二)党政机关领导和上级首长进入库区时,应当有同级主管机关人员陪同,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三)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枪支弹药。 (四)携带物资、设备进出技术区,应当持调拨手续,凡无手续或者手续不符的,门卫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报告。 (五)进入技术区作业的临时人员,应当由仓库人员带领,凭临时出入证件,经门卫检查登记后方可进出。 (六)仓库工作人员的亲属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区,更不得在仓库留宿。 (七)门卫应当设固定哨位昼夜执勤,执勤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八)领交物资时,应当在点交场或者指定地点进行,不准进入库房。 第四十三条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实行库房钥匙管理制度。 (一)库房钥匙应当入钥匙柜保管,实行“双人双锁”管理,保管员和仓库主任(技术员)各掌管一把钥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