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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孕产妇转诊制度

2013-12-3 06:42| 发布者: 军嫂| 查看: 907| 评论: 0

摘要: 为加强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规范孕产妇急救转诊网络建设,进 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 高危孕产妇转诊范围 高危孕产妇是指“凡妊娠期因某种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与新生儿或导致难产者”。 现 ...


为加强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规范孕产妇急救转诊网络建设,进 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         高危孕产妇转诊范围 

高危孕产妇是指“凡妊娠期因某种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与新生儿或导致难产者”。

现代医学认为:高危妊娠除病理因素外应该扩大到社会、经济、交通、文化等社会高危因素。在产前检查时除发现有合并症和并发症的孕妇外,还应将居住在高山偏远、交通不便、丈夫长期不在家以及观念落后、贫困的孕妇,也作为高危孕妇来进行孕期高危管理,尽早处理,并动员她们提前住院待产。具体转诊范围为: 

1、孕妇进行高危妊娠产前评分达10分者须按常规要求逐级转诊,必要时可越级转诊。评分标准参照卫生部《高危妊娠产前评分标准》

2、孕妇出现不明原因的阴道流血、腹痛、休克时。 

3、对高危、危重孕产妇实行村、乡、县或县、市、省三级转诊模式。必要时,可进行跨级转诊。 

4、高危、危重孕产妇原则上实行院间转诊。乡、县两级医疗保健机构都应承担高危孕产妇的转诊任务,凡有救护车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分片负责接送高危孕产妇,县级产科急救中心(分中心)主要负责辖区内危重孕产妇的急救。原则上高危妊娠产前评分5分的孕妇,视情况可在卫生院分娩;≦15分的孕妇,可在中心卫生院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分娩;≦25分的孕妇,要及时转诊到县级产科急救中心或市级转诊机构;﹥25分的高危孕妇,必须及时转诊到市人民医院救治。严禁高危孕产妇在村级接生。

5、县、乡级医疗保健机构一旦识别出高危孕产妇,或产程中发现滞产、难产等情况,并超出自身抢救条件与能力时,应按高危孕产妇转诊流程图,立即转送至有抢救能力的县级产科急救中心(分中心)或者市级转诊机构进行救治,转诊时应由知情医师和有一定产科急救能力和经验的医务人员护送,转诊途中做好病情观察,做好交接工作,并使用统一的《高危孕产妇转诊通知单》;情况危重,不便当时转送的,要立即报告县级产科急救中心派骨干到现场参与并指导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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