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文标题中的连词 连词,指连接两个词、词组或句子的词,如“和、与、同、及、而且、但是、因为、如果”等。公文标题中常用的连词有“和、与、及”等。 连词所连接的前后词语是并列关系,构成一个联合词组,一般可以互换位置而词组的基本意思不变。公文标题中连词的应用,在公文标题中出现的位置,较为灵活多样,以“和”为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在介词“关于”后面的名词性词组中,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主要职责和调整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6〕26号)。 其二,在介词“关于”后面的动宾词组中,此种情况又分三种,在动词性词语中,是两个动词连用,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在名词性宾词中,是两个名词连用。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在两个动宾词组连用中,如《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3号)。 其三,出现在被批转或转发原公文标题的发文机关中,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 其四,在介词“关于”后面所引的主谓词组中,如《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 四、公文标题中的助词 助词,是独立性最差、意义最不实在的一种特殊的虚词,包括结构助词“的、地、得、所”,时态助词“着、了、过”,语气助词“呢、吗、吧、啊”。公文标题中的助词,主要是结构助词“的”,其位置固定,位于文种之前,使公文标题成为以“文种”为中心词的,以发文机关和由介词“关于”所引的事由构成介宾短语为修饰限制语的一个名词性偏正词组。 完整式公文标题中的助词“的”,是必不可少的。助词“的”的省略情况,与介词“关于”的省略情况相似,仅见于一些可以省略事由的文种和法规性文件,如公报、令、公告、通告、会议纪要、条例、规定、办法等。 (作者单位:湖北文理学院管理学院) 编辑:兵网文秘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