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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修法完善军事设施保护措施

2013-12-24 19:04| 发布者: 老兵| 查看: 421| 评论: 0

摘要:   中国兵网据解放军报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陈小菁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3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首次审议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受国务院、中央军委委托,副总参谋长戚 ...

   中国兵网据解放军报北京12月23日电 记者陈小菁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3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首次审议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受国务院、中央军委委托,副总参谋长戚建国就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在介绍修正案草案的起草经过时,戚建国说,由总参谋部起草的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于2012年1月18日呈报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央军委法制局多次征求了有关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政府和军队有关单位的意见,对外国的军事设施保护制度作了研究,并于2013年7月2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作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通过。

  戚建国表示,修正案草案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坚持走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加强军民融合式发展法规建设的要求,完善了经济社会建设和军事设施保护的统筹兼顾机制和措施,规定了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完善了军事设施保护方式方法,全面规范了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进一步完善了军事设施保护的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等。

  戚建国介绍说,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扩大了军事设施保护法的保护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对边防设施保护作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将边海防部队管理使用的边境铁丝网(铁栅栏)、边境监控设备、船艇停泊点等边防、海防管控设施增加为军事设施的一个类别;将部队根据军事斗争准备需要,在执行任务过程中设立的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指挥所、阵地、哨所、台站、营区等临时设施增加为军事设施的一个类别,但这类设施在军队执行任务结束后应当及时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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