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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版《中国人民解放军文化装备管理规定》(全文)

2013-11-28 18:39| 发布者: 兵网| 查看: 1093| 评论: 0

摘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文化装备管理,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组织实施文化装备管理的基本依据。 本规定所称文化装备,是 ...


第四章 文化装备科研
第十三条文化装备的研制以文化装备体制和建设规划为依据,按照立项论证、方案设计、工程研制、设计定型、生产定型的程序实施。
文化装备定型办法由总政治部宣传部组织制定。
第十四条总政治部宣传部对拟研制的文化装备项目组织立项论证。主要包括保障功能和主要技术指标、研制总体技术方案、研制周期、研制经费概算、关键技术和经济可行性分析、保障效能分析、采购价格与数量预测、命名建议、预选的承研单位及其研制生产条件分析等内容。
研制立项列入文化装备科研计划,报总政治部批准后下达。
第十五条文化装备研制实行合同制。总政治部宣传部按照科研计划和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承研承制单位,订立并严格履行文化装备研制合同,对研制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对新研制的文化装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检测、试用定型后,方可批量生产、配发部队。
第五章 文化装备采购
第十七条文化装备采购,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法和军队有关法规,实施全军集中采购。根据文化装备的特点,也可采用总政治部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采购。
文化装备购置费由军区级单位联(后)勤部财务部门按建制系统和标准统一计领。
第十八条文化装备采购应当编制采购计划。军区级单位政治部文化工作站根据文化装备体制、建设规划计划、年度购置费标准和部队编报的采购计划,拟制所属部队文化装备采购计划,由政治部宣传部门审核后,经总政治部文化工作总站汇总报总政治部宣传部审批。
总政治部宣传部和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宣传部门,应当分别组织总政治部文化工作总站和军区级单位政治部文化工作站,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实施文化装备采购。
第十九条文化装备采购实行合同制。订立文化装备采购合同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已列入年度采购计划;按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已确定的供应商;合同价格已经总政治部宣传部批准。文章2013版《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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