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文化装备采购合同由军区级单位政治部文化工作站与供应商以书面形式订立。 军区级单位政治部文化工作站,与已确定的供应商协商形成文化装备采购合同草案文本,由政治部宣传部门审核后,经总政治部文化工作总站汇总报总政治部宣传部审批,方可签订文化装备采购合同。
总政治部文化工作总站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组织供应商和军区级单位政治部文化工作站,集中签订文化装备采购合同。
第二十一条采购的文化装备,经军区级单位政治部文化工作站检验合格后,按照采购合同要求,由供应商发送到指定地点。
第二十二条文化装备采购经费结算,由军区级单位联(后)勤部财务部门根据文化装备采购合同和验收凭证,直接向供应商办理。
第六章 文化装备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文化装备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文化装备的调配、保管、使用、维护、统计、检查与评比等。
第二十四条文化装备调配包括申请、补充、调整、调拨、配发等。调配文化装备应当严格按编制执行。
军区级单位政治部文化工作站编制所属部队文化装备调配计划,由政治部宣传部门审核后报政治部审批下达。
总政治部文化工作总站、军区级单位政治部文化工作站和军以下部队宣传部门,分别按照文化装备调配计划,调拨和配发文化装备。
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及时检查文化装备质量和调拨到位情况,督促部队按编制调配文化装备。
第二十五条文化装备保管应当符合技术标准、战备和安全要求,做到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变质,确保使用效果。
文化装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军队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对文化装备进行计价挂账,建立文化装备登记、统计、交接制度,及时全面地掌握文化装备数量、质量、维护和修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应当按照文化装备的性能、用途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文化装备。禁止擅自拆卸、改装文化装备或将文化装备挪作他用。
文化装备操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文化装备的性能,做到会操作使用、会检查、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
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规定的车、炮、机械场日,同时也是文化装备的维护日。
第二十八条文化装备实力由军以下部队宣传部门负责统计,与同级财务部门的资产计价挂账情况进行核对,逐级上报至军区级单位政治部文化工作站汇总后,报总政治部文化工作总站。
文化装备实力以当年12月31日为准,每年统计、核准一次。
第二十九条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加强对部队文化装备管理的检查和指导,组织对部队文化装备管理情况的考核和评比。
文化装备管理检查评比办法由总政治部宣传部组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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